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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合并与应用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生育保险的保障对象为育龄的女性劳动者;医疗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全体参保职工。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2月发出《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选择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城市,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同时,生育保险具有维护女性平等就业权益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独特功能,与医疗保险相比具有不同的功能和保障政策,作为一项社会保险险种还有保留必要。

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合并与应用

(一)两险的区别与联系

作为社会保险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区别主要包括五个方面。①保障对象不同。生育保险的保障对象为育龄的女性劳动者;医疗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全体参保职工。②待遇享受时间不同。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时间是女性劳动者处于育龄阶段的时间,也就是说,能否享受生育保险取决于妇女的年龄、结婚时间、生育顺序等;而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是没有年龄限制的,无论其在哪个年龄段生病,都有权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而且在享受次数上也没有限制,但要受到最高支付限额的限制。③保障内容不同。由于生育是人类正常的生理现象,和患病不同,因此两者对保障人群的救济重点不同。生育保险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基本上以保健、咨询、检查为主;医疗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主要以诊疗为目的,参保人员通过在定点医院接受必要的检查、药物、理疗和手术等方面的医疗服务,实现治疗疾病、恢复健康的目的。④保障对象享受待遇的期限不同。生育保险中各种假期的享受和相关待遇的给付,往往与妇女的生育期密切相关;而医疗保险中的各种待遇对享受者没有时间限制,一般以参保人员病愈为期限。⑤费用筹集办法不同。我国医疗保险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每个参保人员必须缴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而在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中,职工个人不需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的相似之处在于:两者都是针对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所提供的保障,同时向参保对象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如女性劳动者在生育期间(分娩期除外)发生的并发症,其医疗费用应当按照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二)两险的合并实施(www.xing528.com)

正是基于两险之间的特殊关系,考虑到两险在医疗服务项目上有共同之处(特别是在医疗待遇支付上有很大共性),在管理服务上基本一致(执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统一的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范围),我国部分地区开始探索实行两项险种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征缴费用的管理模式,取得了良好效果。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办公厅于2017年2月发出《关于印发〈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选择河北省邯郸市等12个城市,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同时,生育保险具有维护女性平等就业权益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独特功能,与医疗保险相比具有不同的功能和保障政策,作为一项社会保险险种还有保留必要。这次合并实施试点不是简单地将两项保险在制度层面合并,不涉及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的调整,而是在管理运行层面合并实施,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目的在于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因此,《试点方案》明确了“四统一,一不变”:一是统一参保登记,二是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三是统一医疗服务管理,四是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一不变”是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通过总结试点经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18年12月通过修改《社会保险法》的决定,确认生育保险基金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预算合并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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