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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商法律评论2014年卷》:法律命令论和理论渊源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马 驰[1]摘要:奥斯丁将法律界定为命令,这一理论与法律的规范性休戚相关,哈特的批评却没有顾及到法律的规范性。实际上,哈特的解读并不全面,他忽视了法律命令论的内在逻辑和理论渊源。

《天商法律评论2014年卷》:法律命令论和理论渊源

马 驰[1]

摘要:奥斯丁法律界定为命令,这一理论与法律的规范性休戚相关,哈特的批评却没有顾及到法律的规范性。依照这一思路,甚至连同样具有规范性的道德也是命令。由此,可以发现法律命令说其实是奥斯丁人性假设的必然推论,而此种人性假设与其所秉承的英国功利主义传统的相关论调是一致的。同时,奥斯丁对功利主义的信赖也为自己的主权理论化解了道义上可能面临的责难。

关键词:奥斯丁;法律命令说;法律的规范性;功利主义(www.xing528.com)

作为早期法律实证主义的经典理论,约翰·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论一直饱受争议。一方面,这种理论被认为具有开创性,因为他旗帜鲜明地提出了法律和道德的分离命题[1]:“法律的存在是一个问题。法律的优劣,则是另外一个问题。”而另一方面,当代学人对奥斯丁的认识却往往来源于H.L.A哈特的名著《法律的概念》[2],该书使用了长达三章之多的篇幅来批评奥斯丁。哈特让他的读者记住了奥斯丁,但他的读者所记住的奥斯丁却在很大程度上无非是哈特观点的垫脚石。在笔者看来,哈特对奥斯丁的批评固然揭示了法律命令论的诸多问题,但这并不表明我们对法律命令论的认识就只能停留在哈特批评的层面和内容。实际上,哈特的解读并不全面,他忽视了法律命令论的内在逻辑和理论渊源。本文拟从哈特对奥斯丁的批评出发,以解决法律的规范性这一法哲学的核心问题为切入点,将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与法律的规范性联系起来,并通过此种解读上下延伸至相关的哲学与伦理学,同时力图展现出奥斯丁观点的学术渊源和传统。笔者相信,唯有如此,我们才可能按照奥斯丁理论内在的逻辑去获得一个真正的奥斯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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