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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所得税法注解:第四章第四类所得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雇佣关系个人劳动收入和其他收入第七十九条来自以下活动所得属于第四类:A)无例外的所有任职国家、省级、市级和布宜诺斯艾利斯自治市的公职人员,包括立法和行政机关的选举职位。向教职人员以教学材料补贴名义支付的超过本法第二十三条第项规定的非应税所得的百分之四十的部分也被视作为本类型所得。[10]此处与第六十四条规定十分相似,区别在于根据受益人主体特征此收入可划分为第二类所得或第三类所得。

阿根廷所得税法注解:第四章第四类所得

雇佣关系个人劳动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七十九条 来自以下活动所得属于第四类

A)无例外的所有任职国家、省级、市级和布宜诺斯艾利斯自治市的公职人员,包括立法和行政机关的选举职位。

自2017年开始被任命的国家、省级司法机构和国家检察机关大法官公务员和雇员也包含在内;

B)雇佣关系下个人从事的工作;

C)源于个人从事工作——针对其应税部分——而获得的退休金养老金、提前退休金、各类补贴和合作社类型公司的参事的所得;

D)保险监察中心控制范围下的单位所管理的私人退休保险计划条件满足后因源于个人劳动而支付的收益减去不可抵扣保费后的所得;

E)第四十五条第(G)项最后一段提到的合作社公司成员自身在公司工作的,通过个人提供的服务获得的、甚至包括其应得的合作社收益所得;

F)自由从业或手工业者和遗嘱执行人、监事、代理、业务被委托人、匿名公司董事信托被托人所得。

同样,根据第八十七条第(J)项有限责任公司、简单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的执行合伙人所被分配收入也属于本类型所得;

G)代办、商业分销员、海关报关员的活动所得。

除非本法有其它规定的,在政府和私人企业担任董事和经理职位的,根据实施条例的规定惟因其离职所得——无论任何名义——超过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最低赔偿标准的部分属于本条包含范围内。若这些离职所得来源于双方合意协议的(包括互相约定或自愿退出等过程),其超出根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无理由辞退情形所应获得的最低赔偿标准的部分属于应税所得。

因在日常工作地点以外提供服务发生费用而以现金或实物形式预支和报销的酬劳和差旅费,在从事本条所指活动时实际收到的,都被视作本类型所得。[32]

尽管如此,本法第八十二条第(E)项规定的抵扣在财政部下属的自主管理机构联邦公共收入管理局根据开展的活动、地理区位、提供服务的方式等因素而规定的金额内仍适用,且前述金额不得超过本法第二十三条第(A)项规定的非应税所得等额的百分之四十(40)

对于长途运输活动来说,前款所指的抵扣不得超过本法第二十三条第(A)项规定的非应税所得金额。

向教职人员以教学材料补贴名义支付的超过本法第二十三条第(A)项规定的非应税所得的百分之四十(40)的部分也被视作为本类型所得。

为此联邦收入管理局将规定适用抵扣计算需要满足的条件。

【注释】

[1]租赁价值即如果租出去可以获得的市场租金。

[2]指的是以售出等形式实现的价值。

[3]此处所说的租赁指的是纳税人使用用益权的结果。

[4]此处所说的租赁指的是不动产被转让人与纳税人之间可能存在的租赁关系。

[5]指的是因物品、权利转让而获得的与产量、销量等呈正相关的浮动收益。

[6]指的是根据合同条款在有生之年定期获得的收入。

[7]所谓“劳动来源”并非指直接劳动所得,而是因为与个人劳动相关的基金,比如社保基金,在劳动条件满足后(比如工作年限等)触发基金发放条款而得到的养老金等收入。

[8]针对是第八十一条关于抵减上限的规定。(www.xing528.com)

[9]这里说的免税指的是作为红利来源的公司利润对于公司来说的免税,而非对于股东等受益人免税。

[10]此处与第六十四条规定十分相似,区别在于根据受益人主体特征此收入可划分为第二类所得(第四十六条)或第三类所得(第六十四条)。

[11]此法里的“可计算成本”“报税成本”“算税成本”均指税法认可的、为了确定税收额而接纳的交易中资产的成本,并非国家为了税收而支出的征税成本。下同。

[12]公司,即“sociedad”,包含工商性质(mercantil)的和非工商性质(civil)的。

[13]具有信托人和受益人两种身份的同一人。

[14]买卖资产Bien de cambio,针对资本资产Bien de capital或使用资产Bien de uso来说的,即专门用于买卖以获利的资产。

[15]下面的法律条款并没有明确写出计算销售成本的公式,但业界普遍使用间接法来确定,即:期初余额+采购额-期末余额

[16]以实现价值作为征税基础是原则,但本条的规定是例外。

[17]指的是按照税法其具有的价值,因为存在调整、认定等因素,此价值不一定等同与其实际价值。

[18]即先入先出。

[19]“调整数额”指的是某数经调整后为原值的差,比如A经调整后得到B,B为A调整后的数值,则调整数额为B-A。

[20]见第四十六条注释。

[21]这里的替换指的是购入、新建资产以代替被出售资产。本条目的是为了促进资本资产的使用和更新。

[22]此法里的“可计算成本”“报税成本”“算税成本”均指税法认可的、为了确定税收额而接纳的交易中资产的成本,并非国家为了税收而支出的征税成本。下同。

[23]指的是仍未开采部分。

[24]指会计处理。

[25]即从不应税变成应税。

[26]即指的不应税的税收效果。下同。

[27]即实施条例针对每种情况规定了重组日应当持有的所有权份额,而此份额必须在今后两年内被持续持有,才可取得税收效果。

[28]指的是公开、充分的、具有自我调节交易价格功能的交易市场。

[29]指的是被重组公司的存续时间。

[30]此项主要讲的是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31]这里的“标准”“方案”都是针对税收而言的。

[32]正因如此,为在个人报销时避免被计税,普遍的做法是将预支或报销款项打入公司专门建立的子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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