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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根廷所得税法注解: 第七章抵减规定解析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百六十二条为确定来源于国外的净所得,应首先进行第三编允许做出的抵减,抵减时应遵守本章规定的限制、特别要求和修改,并按照以下几款要求的方法。实施条例将规范如何以毛利润为基础来确定既与来源于阿根廷所得关联又与来源与国外所得关联,以及与来源与国外应税与不应税和本法免税的所得关联的抵扣中可抵减[29]的部分,以及在自然人和未分割遗产计算归属于来源于国外所得但源泉类型不同的抵减项目的方式。

阿根廷所得税法注解: 第七章抵减规定解析

第一百六十二条 为确定来源于国外的净所得,应首先进行第三编允许做出的抵减,抵减时应遵守本章规定的限制、特别要求和修改,并按照以下几款要求的方法。

被允许的、来自所得源泉的抵减[28]应当从来源于国外所得中减除。本国自然人和未分割遗产,以及第一百一十九条第(D)、(E)、(F)项所包含的居民,应将其产生于境外和国内的抵减项都纳入计算,且对于后者,除归属于第一百二十八条定义的固定场所以外,应考虑它所对应比例。

在计算前一款所指固定场所的报税盈亏时,应从归属其的所得中减去支出的必要费用,资产项中用于产生所得的资产折旧摊销以及与其开展业务和人员有关的开销。

实施条例将规范如何以毛利润为基础来确定既与来源于阿根廷所得关联又与来源与国外所得关联,以及与来源与国外应税与不应税和本法免税的所得关联的抵扣中可抵减[29]的部分,以及在自然人和未分割遗产计算归属于来源于国外所得但源泉类型不同的抵减项目的方式。

第一百六十三条 对于来源与国外所得,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六条和第八十七条允许的抵减符合以下特别规定条件下做出,且不得考虑这些条文中可能规定的调整:

A)关于第八十一条,有如下规定:

1.其(C)项允许的抵减不适用,且来源于国外所得不应被计算在第(C)项第一段、第(E)项、第(G)项第二段所示限额内;

2.向外国政府、其次级政治机构、阿根廷缔约的国际组织的养老、退休、生存金或保障基金的出资或扣费以及强制性的缴纳给外国社保机构的费用,被视作包含在(D)项内;

3.因国外社保方案[30]而强制进行的扣费被视作包含在第(G)项第一段。

B)关于第八十二条,有如下规定:

1.实施条例将明确第(C)、(D)项所做出抵减对资产成本的影响;

2.第(C)项所示的费用只能在有正确文件支撑时才可纳入计算。

C)关于第八十六条,有如下规定:

1.因永久或临时转让资产而获得来源于国外使用权费的本国居民受益人——除第一百二十八条定义的固定场所外——受此条除其第二款以外的规定约束;

2.对于符合第一款第(A)项规定的情形,应根据资产属性适用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而对于符合同款第(B)项规定的情形,应根据资产属性采用第一百六十四条和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

D)关于第八十六条,有如下规定:(www.xing528.com)

1.在确定来源于国外非归属于第一百二十八条定义的固定场所的所得时,应在适用的金额和比例下,计入此条规定的抵减,但不得考虑其有可能规定的调整,且还应排除第(B)项规定的计提和第(F)项[31]规定的——若其所指赔偿金需按照外国现行劳动法赔付的——公积金。另外若第(G)项和第(H)项的抵减是由于人员在国外开展活动而缴纳的,也应被纳入计算;

2.在确定第一百二十八条定义的固定场所来源于国外的所得时,应在第一百六十二条限制条件下将此条允许的抵减纳入计算,但首先需要将第(J)项排除,其次第(D)项所示抵减应被认为指的是固定场所所在国现行相关法律强制要求成立的公积金,且第(G)项指的费用、份钱、奖励、年终奖和非惯常酬金的抵减只有在其惠及固定场所所有员工时才适用。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于用于产生来源与国外收入的资产,其第八十一条第(F)项允许的摊销和第八十二条第(F)项允许因耗费而产生的折旧,应按照第八十三条前两款和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I)项的规定根据折旧摊销的资产本身属性来确定,并不得考虑其关于调整的规定。

对于从第三国进口至所在国的可折旧动产,若其采购价格高于来源国市场批发价格加上至最终国的运费和保险费之和,则应当适用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若为此向同一经济体内单位以采购交易中介身份支付佣金的,无论此单位位于或成立于何国,还应适用其第四款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若前一条所指的资产所在国或因经营目的被利用、使用地所在国,或第一百二十八条定义的固定场所所在国,其确立与本法税种类似税的法律允许对折旧摊销进行调整的或采用其他具有同样效果的货币更正措施的,则彼条规定的折旧摊销额可根据这些国家采用的调整用价格指数变化或其他明确的调整措施或根据这些指数变化制定的系数来进行调整,调整期从采购日或加工、建造、制造日至以上各条所示其额度确定日。

若这些物资不在前款提到的固定场所的资产里,则在实施其规定的调整时这些可调整的折旧摊销额应根据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卖出汇率在调整期结束日当地报价换算成物资所在国或因经营目的被利用、使用地所在国货币,而调整后的金额则依照上述指出日期同样的汇率换算成阿根廷货币。

对于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所示的情形,对净资产或资产的持有或拥有而进行整体征税而使用的价格指数可按第一款指出的调整期用于调整本条所指的折旧摊销额。

本条的规定只有在确凿证实其所指的境外国家采用这种处理方式,且这些处理方式采用了这些指数或系数时才可适用。

不被允许的抵减

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在可适用的情况下对来源与海外所得有效。

虽然如此,此条中在下列有涉及的各项涵盖的范围仍应根据这些规定来确定:

A)第(B)项包含本国居民业主为了建立第一百二十八条定义的固定场所所投资本产生的利息

B)第(B)项包含境外对来源与国外所得所实施的与本法确立税种类似税金;

C)第(E)项所指实施条例规定的限额,适用于第一百二十八条定义的固定场所因获取从境外开展的技术、财务和其他类似服务而支付的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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