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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险的基本内涵-天商法律评论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金融危险是指在金融活动中,由于受到市场态势、经济形势、法律政策等因素的影响,使金融主体在金融活动中遭受损失的可能状态。金融危险本身就是风险社会中的一种类型化危险,是由于金融市场自有危险、过度投机潜在危险、金融违法犯罪危险等不同层次的因素叠加在一起而形成的。因此,即使经济运行健康、平稳的国家,也会被无孔不入的金融危险影响和拖累。

金融危险的基本内涵-天商法律评论

金融危险是指在金融活动中,由于受到市场态势、经济形势、法律政策等因素的影响,使金融主体在金融活动中遭受损失的可能状态。从外延上看,由于金融活动的范围十分广泛,因而金融危险也相应存在于包括市场危险、信用危险、操作危险等在内的诸多领域。金融危险本身就是风险社会中的一种类型化危险,是由于金融市场自有危险、过度投机潜在危险、金融违法犯罪危险等不同层次的因素叠加在一起而形成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金融风险突发性强、波及面广、危害性大,积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生命线。”

金融危险的特点包括如下几方面:

第一,渗透性。由于金融活动本身的复杂性,个别金融机构、金融环节或金融主体出现的危机极易迅速扩散,传染到其他机构或环节,使得整个金融体系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受到影响,从而诱发经济危机。“1997年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就是例证。1997年7月至1998年1月仅半年时间,东南亚国家和地区造成经济损失就达1000亿美元,这些国家和地区出现了严重的经济衰退。”[1]可以说,金融危险对经济的渗透性以及由此带来的破坏性不啻于战争,有学者形象地比喻,现代经济已经进入了“核金融”时代,衍生金融工具已经发展到核武器的能量层次,具有毁灭性的的冲击力。[2]各种经济问题首先会在金融体系内不断累积,当金融体系本身无法消化这些问题时,便通过各种途径渗透到其他领域。因此,即使经济运行健康、平稳的国家,也会被无孔不入的金融危险影响和拖累。(www.xing528.com)

第二,难以预测性。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经济发展尤其是金融业的发展本身存在一定的特征,金融危险的发生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基本遵循着孕育、积累、爆发、扩散、消退的过程;但就具体金融危险来看,其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形式等并不能被准确预料,影响范围、危害程度、损害大小也很难做出确切的估算。

第三,非正规金融产生的危险比重较大。金融活动涉及的领域和种类十分繁多复杂,除了正规金融之外,大量非正规金融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与此同时,后者产生的危险在整个金融危险中也占据了很大比重。如非正规金融中的民间融资,其产生和发展具有一定的社会和历史原因,虽对民间金融活动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其产生的不利影响也十分明显。一方面,民间融资活动对国家的金融政策带来了极大冲击。顾名思义,民间融资游离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的管理之外,属于在体制外循环运行,并未得到有效引导、监管与控制,因而部分资金可能流入金融机构原本不支持的行业,对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产生诸多冲击与影响。民间融资的大量体制外流动又会影响国家对货币供应量的估算,从而难以决定和控制货币的有效供给,降低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助长金融危险的滋生。另一方面,民间融资容易引发其他的违法犯罪活动。民间融资一般利率较高,以便吸收众多的参与者,随着融资活动的日益频繁和资金数量的增多,资金链条也日益增长,一旦断裂,势必引发严重的社会后果。民间融资的参与者由于追求暴利的目的驱动,极易导致投资冲动,遇到好处就会盲目跟进,而其自身抗风险能力较弱,风险防范意识不强,进一步增加了金融危险发生的可能性。游离于国家法律政策之外的民间融资往往处于地下状态,这种不透明性决定了民间融资常被用来进行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如果诸如‘地下钱庄’、‘私人银行’、‘抬会’、‘扛会’、‘城会’进行故意诈骗或发生崩盘时,投资人往往会血本无归;如果贷款人无法偿还贷款,很容易遭受暴力逼债,其结果往往是家破人亡,导致另一种意义上的犯罪发生。”[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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