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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讯问笔录:侦查和证据记录,司法笔录训练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概念刑事案件讯问笔录是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如实记载侦查人员的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辩解等情况的文字记录。经过查证核实,讯问笔录即成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第122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规定填写齐全。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

刑事案件讯问笔录:侦查和证据记录,司法笔录训练

(一)概念

刑事案件讯问笔录是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如实记载侦查人员的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辩解等情况的文字记录。经过查证核实,讯问笔录即成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

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第121条规定,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将这种情况记明笔录。第122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4条规定,讯问聋、哑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在讯问笔录上注明犯罪嫌疑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第205条规定,侦查人员应当将问话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辩解如实地记录清楚。制作讯问笔录应当使用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材料。第206条规定,讯问笔录应当交给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录有差错或者遗漏,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更正,并捺指印。笔录经犯罪嫌疑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捺指印,并在末页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或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拒绝签名、捺指印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讯问笔录上所列项目,应当按规定填写齐全。侦查人员、翻译人员应当在讯问笔录上签名。

(二)格式

根据《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12版)》规定,刑事案件讯问笔录的格式如下:

(三)写作内容与要求

1.首部。首部内容及其填写要求如下:

(1)文书名称。使用讯问笔录专用纸记录时,文书名称已印制好。名称后括号内的讯问次数要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2)起止时间。即讯问的开始和结束时间。注意精确到某时某分,如果是整点开始或结束,“分”前也不能空白,应填上“00”。如果是讯问羁押于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笔录上的起止时间应与提讯证上的时间一致。

(3)地点。是指讯问的地点。无论是在公安机关,还是在被讯问人的住处、单位、学校或其他指定地点,都要写清楚,而且要写具体,如“××市看守所第×审讯室”“××市公安局××预审室”不能仅写“××市看守所”“××市公安局”。

(4)讯问人、记录员姓名、单位。这里应当由讯问人和记录员本人分别在横线上亲自签名,不能互相代替签名;讯问人和记录员单位不能省略不填。讯问人和记录员不应由一人同时担任。

(5)被讯问人。主要是写明被讯问人的姓名。要弄清其姓名的写法,即究竟是哪几个字。被讯问人是少数民族的,应当写明其汉语音译名,必要时也可以在汉语音译名后注明其使用的本民族文字姓名;如果是外国人,应当写明其汉语音译名,必要时也可以在汉语音译名后注明其使用的本国文字姓名。注意姓名写法应与其身份证上的姓名写法相同,还应与讯问结束后被讯问人在笔录上的签名完全一致。

2.被讯问人基本情况。第一次讯问时,要详细记清被讯问人的身份即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户籍上注明的常用姓名)、曾用名、别名、化名、绰(外)号、小(乳)名、笔名、网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出生地点、身份证号码、籍贯、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职业和工作单位、政治面貌、家庭成员社会经历以及是否受过刑事、行政处罚等情况。

把有关被讯问人姓名的情况写全,有助于同有关部门联系核实其身份,协助进行有关的调查工作。因为有的犯罪嫌疑人,其本名往往不为人所知,而小名或绰号等则为大家所熟知。出生年月日以公历(阳历)计算,周岁为准。在确定未成年人法律责任、计算其年龄时,应当是实足年龄,以日计算,如过了14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14周岁。要注意把被讯问人回答的出生年月日与其身份证件上记载的出生日期加以核对。

写明户籍所在地(包括所在地派出所名称)、现住址(包括电话)、出生地、籍贯等,这样可以确定被讯问人的身份,查明案件有关情况,便于诉讼过程中执行某些强制措施以及联系和送达法律文书。例如,办案民警可以迅速与被讯问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联系,了解其在当地的情况(如是否属于在逃人员,在当地受过何种刑事或行政处罚,有无严重疾病可能影响侦查工作或服刑,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等),或及时将被讯问人的情况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必要时还可以与其实际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联系,以便开展相关的侦查工作。再如,将被讯问人刑事拘留或逮捕后24小时内无法通知其家属或单位,或者不便与其家属联系时,可以将有关法律文书转交当地公安机关代为通知。现住址应填写被讯问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的经常居住地。一般来说,经常居住地就是户籍登记中的地址,如果不一致,应当在记明经常居住地的同时,记明户籍登记的住址。如果被讯问人带有身份证件,可以核对一下,如果没有,就记下其自报的住址。记录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时要具体,农村的应精确到乡、村、组,城市的应精确到街道号码、楼号、门牌号。如果有的街道几经改换,应以现用名为准。

写明职业和工作单位,有助于配合其他项目核实被讯问人的身份;便于查明其作案手段是否与其职业有关,是否涉及本单位;便于查明其平时表现;如果案件性质属于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等,有助于查明其是否具备犯罪的主体资格;有助于查明其是不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有助于在与其家属联系不上或不便联系的情况下,由单位代为转达。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必要时在前面加上地域限制(如浙江或郑州等字样),以便准确认定。只要本人在该单位工作,即可认定该单位为其工作单位,不一定单纯凭人事档案是否在该单位来定。职业应当填写从事工作的种类及其职务。没有工作单位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个体工商户、在校学生、农民或无业等。如被讯问人系农民,其职业应写为“务农”或“农民”,不能写为“无业”。如果在原籍务农,在外地进行犯罪活动时无固定职业及住所,可以写为“原籍务农”,并在其后写上或用括号注明“××××年×月×日离开原籍后无固定职业及住处”。如果进行犯罪时有固定职业,则应写为“原籍务农,现在本市××处任××”。

记录家庭成员主要写明被讯问人的父、母、兄、弟、姐、妹、夫、妻、子、女。其他亲属如果与其关系密切,也可记下,一般情况下则不必记。记录时主要写明其姓名、年龄、职业和联系电话。

记录社会经历即简历,可以查明其作案是否与其过去所从事的职业有关,以便确定侦查方向。记写时要突出重点,一般上学期间的经历简写,工作经历可以稍微具体一点。

记录是否受过刑事、行政等处罚情况,一方面是为突出其过去是否有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查明本次犯罪是否属于多次犯罪,是否属于加重处罚范围,是否应按累犯处理等。

此外,文化程度是指国家承认的学历,以学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为准。文化程度分研究生(博士、硕士)、大学、大专、中专、高中、初中、小学、文盲等档次。

上述基本情况,除姓名、别名、曾用名、化名、绰号等有关姓名的内容可以集中在一项一问一答中记录外,其余各项内容一般应采取一问一答的形式,尽量避免把全部基本情况都集中记录在一问或一答之中。

在第二次及以后的讯问中,上述情况一般可以不必再记。但如果对被讯问人的基本情况有疑问,需要进一步核实,或要改变、补充以前的供述,则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讯问和记录。

3.告知诉讼权利和义务。为了保障被讯问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规定了被讯问人在侦查阶段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但在实践中,有许多被讯问人对此并不了解。为了确保《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得以贯彻实施,保障被讯问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时也为防止引供、诱供、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确保取得被讯问人合法、真实的口供,《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2002版)》增加了被讯问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这一文种,并要求在对被讯问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或者对其进行第一次讯问时,告知被讯问人诉讼权利义务。

办案实践中,履行告知程序一般有三种情况:①在对被讯问人进行第一次讯问时履行。②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履行(以上两种情形,哪种情形在前,就应当在出现该情形时履行)。③在对被讯问人宣布采取强制措施并同时进行第一次讯问时履行。

履行告知程序时,首先将被讯问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交被讯问人,如果被讯问人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要向其宣读。然后,问其是否看清或听清了告知书的内容。如果听清了或看清了,应当在笔录上记明。还要问被讯问人有何要求,如是否需要聘请律师,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被讯问人有具体要求的,一定要如实记录下来。

4.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接下来就是对实质性内容即与案件事实有关的问答内容的记录了。这里强调两点:①在转入对案件事实的问答时一般有两个过渡性提问:一是问被讯问人为什么来到公安机关;二是让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至于如何提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灵活的方式。如第一问可以根据被讯问人被带至公安机关的不同情况分别为:“知道为什么传唤你吗?”“你知道为什么把你带到这里吗?”“你知道为什么拘留(逮捕)你吗?”第二问可以根据被讯问人的不同情况,或者直接说:“把你杀害××的犯罪事实如实讲清楚。”“把你抢劫的过程具体说说。”或者为了避免被讯问人产生逆反或对抗心理,回避“犯罪”“供述”等敏感的词语,采取一种温和、委婉的句式:“你应该如实把问题讲清楚,不能隐瞒。”“把你的问题如实讲清楚。”“继续交代你的问题。”“对你的问题是如何反省的?”如果在这两问中还有宣讲法律的内容,也应简要记下。②如果是第一次讯问,开始要围绕被讯问人是否有犯罪行为来记录。如果被讯问人承认有罪,就如实记录其供述的犯罪过程和具体情节;如果其否认犯罪,也要如实记录其无罪辩解。然后再记录问话人就其供述或辩解中不清楚、不全面或自相矛盾的地方提出的问题及其回答。同时,还要根据讯问的具体情况,按讯问计划或讯问提纲,向被讯问人提出问题,以敦促其及早把全部问题或主要问题交代清楚。

案件事实既包括被讯问人的有罪供述,也包括其对自己进行的无罪辩解。一般情况下,从所占篇幅看,有罪供述即犯罪事实是讯问笔录的记录重点。当然,因为关系到一个人的法律责任以及前途甚至生命,对其无罪辩解也要予以同等的重视。

记录案件事实,要围绕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重点把握如下几个基本要素:

(1)时间。这里的时间以被讯问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为主,也包括其他与犯罪事实有关的时间,如被讯问人产生犯罪动机的时间、预谋策划的时间、购买犯罪工具的时间、销赃的时间等。记录人员要有时间概念,以保证笔录内容脉络清晰,前后有序。特别是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对时间这一要素更要重视。

记录犯罪的时间要尽可能具体(关系到被讯问人刑事责任能力时还要求精确)。但由于种种原因(如已经过去一段时间或作案次数多等),被讯问人对其作案时间及其他与犯罪有关的时间不一定说得很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如下几种方法:能够比较准确认定时间的,可记为“××××年×月×日×时”或“××××年×月×日××时许”;只能记住日期而忘记具体时间的,可记为“××××年×月×日”或“××××年×月×日上午”;连日期也记不清楚的,可记为“××××年×月间”“××××年×月以来”或“××××年×月至××××年×月间”等。

(2)地点。这里的地点以实施犯罪的地点为主,兼及其他所有与犯罪有关的场所。记录与犯罪有关的场所要尽可能具体,否则会影响清楚地展现犯罪事实,影响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有时作案的地点不同,会影响对犯罪事实性质和危害的认定。如被讯问人在仓库盗窃电话线与在通信线路上盗割电话线,由于作案的地点不同,两者所犯的罪不同。有时同一案件不同被讯问人在交代同一作案地点时所使用的名称不一定完全一致,因为作案地点周围的知名单位或建筑物较多,有的以这一单位为参照物,有的则以另一建筑物为参照物。出现这一情况也是正常的,不需要让被讯问人统一口径,只需如实记载清楚即可。当然,在案卷其他材料中要有能够说明这一表述虽不一致但确属同一地点的文字材料或照片,以免造成办案人员认识上不一致,影响对案件的处理。

(3)当事人。当事人指与案件有关的所有人,包括被讯问人、被害人、证人及其他知情人。要尽可能地记清他们的姓名(别名、外号等)、年龄、性别、特征、住址、工作单位、简历及主要社会关系等,以便于开展调查取证工作。①要记清答话中涉及的其他被讯问人,为下一步抓获所有被讯问人及认定每个人在犯罪中的地位和责任奠定基础。②要记清有关证人或其他知情人的情况,为获取犯罪证据和进一步扩大线索、深入开展调查工作提供依据。③注意记清答话人供述的被害人特征情况。因为一般情况下被讯问人对被害人往往不熟悉,不知道其姓名、身份等情况,但能提供其特征。所以详细、客观地记下被害人的体貌、衣着、动作、口音等特征,可以和被害人的供述或现场勘查结果互相印证。

(4)动机。动机是导致被讯问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属于犯罪主观方面。准确地记录犯罪动机,有助于区分犯罪的性质。如因故与他人发生争执并故意将其殴打致轻伤与随意寻衅殴打他人致轻伤且情节恶劣,其性质是不同的。准确记录犯罪动机,有助于考察被讯问人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量刑时可以作为一种情节参考。如为追求享受而盗窃和为亲人治病而盗窃,虽然其性质同为盗窃,但前者的恶性程度比后者深,处罚时会相应重一些。准确记录犯罪动机,还有助于分析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预防犯罪的对策。

在记录时,首先要围绕问话人的思路搞清被讯问人有无犯罪动机,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如果主观上既无故意又无过失,那么就不构成犯罪。如果确有犯罪动机,再弄清是什么样的犯罪动机,这一犯罪动机是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产生的(有的犯罪动机比较复杂,如共同犯罪是经过精心策划然后才实施;有的则比较简单,如一时冲动而作案等)。

(5)目的。犯罪目的是被讯问人在主观上所希望达到的外部结果,也属于犯罪主观方面。准确地记录犯罪目的,有助于正确认定案件的性质。例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关键就是被讯问人在实施犯罪时要达到一种什么目的、什么效果,是仅仅让受害人受点皮肉之苦,以此警告;还是要置其于死地?这时候,犯罪目的就具有决定性的意义了。(www.xing528.com)

在讯问中,犯罪动机与目的,有的是被讯问人在供述中主动交代出来的,有的则是其叙述犯罪的来龙去脉涉及犯罪起因时,经问话人有针对性的提问才回答的;有的是在讯问完被讯问人的身份内容和犯罪事实后再重点讯问犯罪动机和目的,有的则可能专门就犯罪动机和目的讯问一次。不论是哪一种情况,都要详细记明被讯问人是在什么原因驱使下、在什么心理支配下进行犯罪的,特别是一些复杂的犯罪活动,如共同犯罪,被讯问人的心理活动比较复杂,要针对犯罪预备的主观故意部分重点记录,以便于定性和定罪。

(6)手段。手段是被讯问人为达到其目的而采取的具体犯罪方法。在笔录中准确地反映犯罪手段,有助于区分犯罪性质(如抢劫罪与抢夺罪)、反映犯罪的主观恶性程度和衡量情节轻重,同时也使一起案件事实显得要素齐全、清楚完整。

在查阅卷宗材料时,我们发现有个别案件的讯问笔录忽略了对作案手段的记述。但更为常见的情况是记录的犯罪手段因为随便使用概括性语言而显得模糊。例如,反映强奸犯罪和抢劫犯罪特征的“以暴力胁迫手段”是一种概括性的法律语言,在写作提请批准逮捕书中提请逮捕的理由或起诉意见书中移送起诉的理由时才可以使用,在讯问笔录这种最原始、最基础的诉讼材料中就不能这样概括,而必须尽可能地记录或描述案件发生时具体、详细的原始状态,越具体、详细、原始,就越能反映事实的真相,越能反映不同案件的特征。那么怎么反映不同案件的“暴力胁迫手段”呢?就是如实且具体地记录被讯问人供述的其当时危害到被害人人身安全的行为、动作,使用的工具,以及所说的带有威胁性的话等。

(7)经过。犯罪经过包括预备、实施(包括未遂、中止等)以及逃跑和被抓获等整个过程(有的集团犯罪还应包括组织的形成)。其中实施犯罪的环节是记录的重点,又称为主要情节。同样是实施犯罪,在不同的案件中,其复杂程度也不一样:有的特别复杂,又可以分为若干具体的环节;有的则非常简单,几句话就可以说明。但不管犯罪经过多么复杂,一篇规范的讯问笔录,应该尽可能完整地再现原始犯罪过程,使阅读笔录的人能形象地把握案件全貌,整个过程及各个环节都很完整、连贯,不出现线索中断的现象,尤其是准确记下一些细节和被讯问人作案时的心理状态,使人感觉很逼真。

(8)结果。即犯罪的危害结果。既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现实的、直接的破坏或损害,也指由此而必然导致的潜在的破坏或损害。后者虽然不影响案件性质,却影响到量刑和判决。

需要说明的是,讯问笔录中所反映的犯罪结果,并非经过严格、科学的审查和司法鉴定后的犯罪结果,而仅指被讯问人陈述的犯罪后果。被讯问人对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和程度可能完全知道,也可能不太清楚或完全没料到,所以他的答话中涉及的犯罪结果可能和公安机关最后认定的犯罪后果一致,也可能不一致。不过这没有关系,讯问笔录的主要作用就是获取被讯问人的口供,所以只要如实记录和反映出其知道的犯罪结果就可以。

还需要说明的是,有些案件由于没有特定的侵害对象,并不会或并不一定会产生明显或具体的危害结果,如非法持有假币、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等案件,其危害结果是抽象的。在这种情况下,不需要必须明确记录犯罪结果,只需将犯罪过程记清楚就可以了。

(9)证据。讯问笔录所反映的证据情况大致有两种表现形式:①侦查人员使用证据的情况,这属于讯问艺术。②被讯问人供述或辩解中涉及的能够证明其有罪或无罪的证据,这是讯问的目的。作为事实要素之一,这里指的是后者。

在讯问过程中,被讯问人无论是作有罪供述还是无罪辩解,都应该或可能提出有关证据,公安机关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定性和处理时也必须要有足够的证据。实际上办案人员在查清有关案情的过程中,根本的一项就是寻找能证明案件事实真相和被讯问人有无责任的各种证据,所以在记写讯问笔录时,记录人一定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宁可漏掉一些可有可无的答话,也不能遗漏有关证据的一些答话,哪怕是一点线索。

记录答话中涉及的证据情况,主要应把握如下几点:①作案工具的来源、特征及其下落。②赃款赃物的特征、数量、存放位置与环境。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有些案件中的赃物无法如数追回,如果被害人又不能够提供原始发票,那么认定赃物的具体价值时就会遇到一定困难,这就只能通过讯问被讯问人和询问被害人来证明赃物的价值了。讯问(或询问)时要重点记录被讯问人被抓获时缴获赃物的经过(清点登记的详细情况)、赃物的下落以及销赃或转移赃物的时间、参与人、地点和处置方式等,以便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刑事案件中的犯罪事实主要由上述九个要素构成,其中,“经过”是线,其他八种要素则是点。实际上,这九个要素是犯罪事实的基本要素,根据案情的不同,有的案件还包括其他一些特殊要素,即该案所特有的影响量刑定罪的某些事实和情节,如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责任,有无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如何,有无立功表现,以及被讯问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等,也都应该写清楚。

5.尾部内容。按照预定计划,需要讯问的内容问完记完之后,最后一般是问被讯问人以上所述是否属实,能否全部负责,记下其肯定的回答。

有的案件讯问工作还没有结束,一般情况下,问话人在最后还会再增加一问,以提醒被讯问人准备继续交代问题。至于提醒其核对笔录一项,可记可不记。

讯问结束,要履行法律手续。具体有如下内容:把笔录交被讯问人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要向其宣读。如记载有误或遗漏,应当允许被讯问人更正或补充,并在改正或补充的文字上捺指印。讯问笔录经被讯问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其在笔录的末尾写明对笔录的意见,即:“以上笔录我看过(向我宣读过),和我说的相符”,并签名或捺指印。如果被讯问人没有书写能力,由办案人员代为书写上述内容,并由其本人捺指印。最后被讯问人还要在笔录除最后一页以外的每页末尾右下角签名、捺指印。

在结束讯问和履行法律手续时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被讯问人签署对笔录意见的后一句不能写成“和我说的基本一样”或“大致相同”,必须是“相符”“完全相符”等。如果有不一样、不相符之处,可以让其改正或补充。

(2)被讯问人更正或补充笔录差错或遗漏的方法有两种:①如果改动或补充的文字较少,可以直接在差错或遗漏处添、改,并在上面捺指印。②如果改动或补充的文字较多,为避免笔录文面太乱,可以在笔录结尾处以问答形式把改动和补充内容反映出来而不改动前面的记录。

(3)如果在讯问中被讯问人态度恶劣,既不回答问题,又拒绝签名、捺指印,或者只回答问题,但拒绝签字捺指印,应当先进行教育,使其服从。教育的内容和经教育被讯问人的态度是否转变等情况,可以简要记录下来,以反映其悔过表现或恶劣的态度。如果教育无效,侦查员、记录员还要专门在笔录尾部加以注明。如:“该人既拒不回答问题,又拒不在笔录上签字。侦查员××× 记录员××× ××××年×月×日。”“本次讯问笔录共×页,×××既拒绝阅读,也拒绝签字(或已仔细阅读,但拒绝签字)。侦查员××× 记录员××× ××××年×月×日。”

(四)续讯笔录和系统讯问笔录

在办案实践中,一次讯问往往不能查明被讯问人的全部犯罪事实,所以有时在初讯(即第一次讯问)后,还要再次或多次进行讯问,或进行系列讯问。每次讯问都要写作讯问笔录,这些笔录又称作续讯笔录或系列讯问笔录。

续讯是初讯的深入和发展,有时是深挖余罪,有时则是讯问过程的中心阶段或搞清犯罪事实、完成讯问任务的关键阶段。虽然每次可能只是讯问一个或几个问题,但这一个或几个问题往往是很重要、很关键的,所以记录时要予以充分的重视。要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和上述犯罪事实的要素,在初讯的基础上有针对性、有重点地进行讯问和记录,争取每次解决一个或几个问题,直至最后弄清事实的全部真相。

有些案情比较重大、复杂或被讯问人比较顽固难以对付的刑事案件,往往在结束讯问时,需要对被讯问人进行一次系统讯问。记录系统讯问的笔录称为系统讯问笔录或系统口供笔录。

系统讯问是整个案件讯问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过去的历次讯问中,被讯问人由于心理压力大、情绪紧张、思维混乱,其供述不一定合乎逻辑,甚至会漏掉某些事实情节,或者因为讯问时间长、次数多、每次讯问的侧重点不同,或者其供述真假混杂、前后矛盾或供了又翻、翻了又供,企图蒙混过关或扰乱侦查视线等,往往使口供显得分散零碎,缺乏系统性、完整性、稳定性和统一性。因此,在侦查终结之前,对被讯问人进行一次系统讯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①可以获取系统、完整、客观的供词,有利于公安机关的领导和检察、审判人员审核案件时对案情有一个清晰完整的印象。②可以获取在此前讯问的对立冲突情境中所没有供述的某些事实上的详情细节。③从被讯问人放松戒备做的连贯系统的陈述中可能会纠正以前某个方面的陈述错误或发现新的情况和证据。④可以进一步巩固被讯问人的口供。

系统讯问之前,问话人和记录人仍要共同做好准备。问话人要拟好问话提纲,记录人也要充分熟悉过去的全部讯问笔录,以便掌握重点,心中有数。如果记录人以前没有参加过本案的初讯和续讯,就更有必要抓紧了解案情。系统讯问笔录不像历次讯问笔录那样需要反映讯问的策略、被讯问人的态度表现等,而是要以总括案件事实为主,所以要求把被讯问人的基本情况、每起犯罪的时间、地点、预谋、动机、目的、作案过程、工具、手段、结果、地位、责任、主体资格以及证据的印证核对、关系线索的追查等,全部有逻辑性地问一遍。记录员尽量以简练的语言抓住重点(即上述事实诸要素)记录,对犯罪过程和有些情节,该详的详,该略的略。

由于系统讯问时间不会太长,不需要进行过多的正面教育,而是以被讯问人的供述为主,所以要求记录人精神高度集中,不仅要把内容记好,而且语言文字质量也要高于以前的笔录,以便为今后的诉讼活动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也为检察和审判机关提供一篇高质量的笔录材料。

系统讯问过程中也可能出现新的情况,如被讯问人避重就轻或诡辩抵赖等,必要时也要记录下来。

(五)注意事项

1.如实客观地反映和记载案件实际情况,准确无误地体现和表达被讯问人的本意。记录时切忌主观随意性,问话人和记录人不能先入为主,带着框框问、记。如果笔录歪曲了被讯问人的本意,那么这份笔录无论记得多好,也不能起到应有的证据作用。所以记录人要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不能随意掺入个人主观成分,尤其是被讯问人供述的犯罪情节、责任、后果等主要内容,一定要客观、准确地反映其原意、本意,有的要记录原话;不能按照记录人自己的意思或想当然地去替代被讯问人的供述;不能只记录有罪供述,而对无罪辩解及其理由不予理睬;不能任意涂改、撤换或毁坏笔录中的供述内容,如果在笔录上弄虚作假,有意伪造、歪曲,将会触犯法律。

2.突出重点,抓住关键。讯问笔录既要全面完整地反映问答内容,又要抓住重点和关键内容。前面讲如实反映被讯问人的本意,并不是要求将其说过的每一句话都要一字不漏地、录音式地记录下来,事实上这样也不可能。为了提高记录的速度,保持说与写的基本同步,必须对问答内容进行恰当的归纳、概括、综合、整理,从而把问话和答话中的重点内容、关键内容记录下来。

3.既要记录被讯问人的供述,也要记录他在讯问中的各种表现。讯问笔录反映的主要内容当然是被讯问人的供述和辩解。但伴随着他的有声语言,还会出现各种无声语言,即体态语(包括神态、表情、动作等),如低头、哭泣、摇头、叹气、抓头发、顿足、捶胸等。有些体态语表现了被讯问人的思想、感情和态度,是对有声语言的重要补充,必须有所选择地加以反映。

4.对答话中关键的方言土语、犯罪隐语等保持原貌,必要时可用括号加以注明。

5.要特别注意对第一次讯问的记录。因为第一次讯问笔录所记载的内容有可能是最真实可靠的口供,如果记录下来,有利于查获犯罪的其他证据以及查获其他被讯问人,有利于扩大战果;如果记录有所遗漏,在以后的讯问中,被讯问人如果建立起了对抗讯问的防御体系,讯问工作就会变得艰难起来。

6.讯问笔录是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证据之一,在侦查终结时应当存入诉讼卷。

7.写作讯问笔录还需要熟悉有关讯问的注意事项:①讯问被讯问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时,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②讯问同案被讯问人,应当个别进行。③讯问前,问话人和记录人应当了解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制订讯问计划,列出讯问提纲。④讯问未成年被讯问人,应当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应当通知家长、监护人或教师到场;讯问地点可以是公安机关,也可以是未成年人的住所、学校或其他适当地点。⑤讯问聋哑被讯问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语的人参加,并在笔录中注明被讯问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业。翻译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⑥讯问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被讯问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翻译人员应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⑦讯问过程中,在做好讯问笔录的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录音、录像,作为对讯问情况的证明。⑧被讯问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时,也可以要求其亲笔书写供词;同时令其在末页签名(盖章)、捺指印;侦查人员要在供词首页右上方写明“于××年×月×日收到”,并签名。⑨讯问中需要运用证据证实被讯问人的罪行时,应当防止泄密。⑩讯问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严禁刑讯逼供或使用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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