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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笔录训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4条规定,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应当进行健康和体表检查,并予以记录。由检查人、办案人、记录人、被检查人分别签名,并由记录人注明制作日期。健康检查笔录制作完毕后,由看守所留存,该笔录是证明被羁押人入所时健康状况的初步凭证。对于经检查发现不应当羁押的,看守所应当提请案件主管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司法笔录训练:《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一)概念

健康检查笔录是看守所在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时,对他们进行健康检查时制作的法律文书。看守所对收押人员进行健康检查的目的主要是:防止把有严重疾病或者有生命危险的人员收押进来而发生死亡,造成不良影响;防止把传染病带进看守所造成蔓延,危及看守所的安全;防止把精神病人等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的婴儿妇女收押,以致侵犯其合法权利。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4条规定,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应当进行健康和体表检查,并予以记录。

《看守所条例》第10条规定,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①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②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的除外;③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二)格式

健康检查笔录的格式如下:

×××看守所

健康检查笔录

本笔录看守所留存。(www.xing528.com)

(三)写作内容与要求

1.首部内容。首先依次填清检查时间(包括起止时间),检查地点(通常是在看守所),检查人姓名、单位、职务,办案人姓名、单位、职务(2人),被检查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既往病史。

2.正文。填写经过检查后发现的情况及结论,一般应当包括被检查人有无残疾、精神状态是否正常、有无传染病、体表症状等。

由检查人、办案人、记录人、被检查人分别签名,并由记录人注明制作日期。

健康检查笔录制作完毕后,由看守所留存,该笔录是证明被羁押人入所时健康状况的初步凭证。对于经检查发现不应当羁押的,看守所应当提请案件主管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四)注意事项

1.看守所应当凭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逮捕证》收押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查获的通缉在案、越狱逃跑的人员以及公安机关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人员,办案单位应当持《通缉令》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文书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将有关人员送当地看守所收押。

2.看守所在进行健康检查时,如果发现被收押人可能有精神病,但又无法确定的,可以暂时收押。对有现实危害性,在监室内胡作非为,不服管教,对其本人或者同监室人员可能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影响看守所秩序的人员,通常可以采取保护性强制措施予以约束,由专人负责看护,并由办案部门负责对其进行鉴定。对经鉴定证明属于伪装精神病的,应当严肃批评教育,细致地做工作,促其转变态度,交代罪行或者问题;对经鉴定确实患有精神病的,应当与民政部门联系,送精神病医院等专门场所监护治疗,或者由其监护人负责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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