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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来访笔录样板及要求,司法笔录训练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来访公民的口头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或者申诉,凡反映的是重要案情而又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接待人员都应制作接待来访笔录。(二)格式××××人民检察院接待来访笔录(三)写作内容和要求1.首部。告知事项指接待人向来访人告知有关法律法规事项。来访人胡搅蛮缠的,也应在笔录上客观地予以载明。接待来访笔录,应交来访人核对,补充、修改之处,应由其捺指印。

接待来访笔录样板及要求,司法笔录训练

(一)概念

接待来访笔录是人民检察院的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接待公民来访时,对来访公民口头的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或申诉内容进行文字记载的法律文书。来访公民的口头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或者申诉,凡反映的是重要案情而又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接待人员都应制作接待来访笔录。

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第110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3款规定。”第111条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第180条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第181条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第252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格式

××××人民检察院

接待来访笔录

(三)写作内容和要求

1.首部。

(1)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即“××××人民检察院”。

(2)文书名称,即“接待来访笔录”。

2.正文。

(1)记录程序事项。

“时间”“地点”栏:填明接待来访的具体时间和具体地点。

“接待人”“记录人”栏:分别填明接待人和记录人的职务和姓名。

“来访人”“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职务”“现在住址”等各栏:具体、据实填写来访人的基本情况。

案由”栏:填明来访事由,包括来访性质、案件性质和来访要求等。如控告或检举谁犯何罪,自首、贪污、受贿,对某判决不服申诉要求如何处理等。

(2)“内容”栏:应载明来访接谈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告知事项。告知事项指接待人向来访人告知有关法律法规事项。本部分应当概括地记明具体内容,如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告知其权利与诬告应负的刑事责任等,告知自首人刑法中有关自首的规定等。

向来访人告知有关权利与义务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对保护来访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来访人依法正确陈述来访内容等均有一定作用。同时,如实记录告知事项内容,对防止来访人以后胡搅蛮缠和保障笔录内容的有效性,也有明显作用。因此,告知事项不可不记,也不可过于笼统,应当具体记明内容。

第二,来访人陈述内容。来访人陈述的内容,应当客观地将其陈述的案情内容具体地记录清楚。

报案、控告或举报的,被报案人、被控告人或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和案件事实的具体情节及其依据,均应具体记录清楚。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职务)和住址以及过去受过何种处理等情况,应在尽可能地问明后记录清楚。案件情节,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手段、结果以及因果关系等,均应一一问明后记录清楚。另外,来访人与被报案、控告、举报对象是何关系,如何知情的以及知情的程度,还有谁知情,有无其他证据等,均应具体地记录清楚。若陈述不清的,应在问明后再记录。

自首的,除应具体地记清楚其自首的犯罪事实外,还应问清楚是否已全部供述;有无同案人及同案人的犯罪事实;是否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分子或提供其他犯罪线索与证据;涉及经济的犯罪,应将赃款赃物的名称、数量等记录清楚;若携款自首的,除应开列清单外,还应在笔录上一一载明。

申诉的,应将申诉请求、申诉案件事实和申诉理由分别记录清楚。原案处理情况应具体记录清楚。若已经上诉或申诉并已处理的,应将原上诉或申诉理由情况分别记录清楚。来访人带有原处理文书的,记明原处理时间、处理文书编号和处理结果。

来访人胡搅蛮缠的,也应在笔录上客观地予以载明。(www.xing528.com)

第三,来访人责任表态。有些来访人员,对其陈述内容,往往作了负责性的声明或一般性表态,或绝望性声明或表态,此类表态、声明等都应如实记录,并应引起注意。

3.尾部。接待来访笔录,应交来访人核对,补充、修改之处,应由其捺指印。核对后,由来访人具明“本笔录我已看过(或向我宣读过),与我讲的一样”,并由来访人签名。最后由接待人和记录人分别签名。

(三)写作内容和要求

1.首部。

(1)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即“××××人民检察院”。

(2)文书名称,即“接待来访笔录”。

2.正文。

(1)记录程序事项。

“时间”“地点”栏:填明接待来访的具体时间和具体地点。

“接待人”“记录人”栏:分别填明接待人和记录人的职务和姓名。

“来访人”“性别”“年龄”“民族”“工作单位”“职务”“现在住址”等各栏:具体、据实填写来访人的基本情况。

“案由”栏:填明来访事由,包括来访性质、案件性质和来访要求等。如控告或检举谁犯何罪,自首、贪污、受贿,对某判决不服申诉要求如何处理等。

(2)“内容”栏:应载明来访接谈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告知事项。告知事项指接待人向来访人告知有关法律法规事项。本部分应当概括地记明具体内容,如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告知其权利与诬告应负的刑事责任等,告知自首人刑法中有关自首的规定等。

向来访人告知有关权利与义务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对保护来访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来访人依法正确陈述来访内容等均有一定作用。同时,如实记录告知事项内容,对防止来访人以后胡搅蛮缠和保障笔录内容的有效性,也有明显作用。因此,告知事项不可不记,也不可过于笼统,应当具体记明内容。

第二,来访人陈述内容。来访人陈述的内容,应当客观地将其陈述的案情内容具体地记录清楚。

报案、控告或举报的,被报案人、被控告人或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和案件事实的具体情节及其依据,均应具体记录清楚。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职务)和住址以及过去受过何种处理等情况,应在尽可能地问明后记录清楚。案件情节,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手段、结果以及因果关系等,均应一一问明后记录清楚。另外,来访人与被报案、控告、举报对象是何关系,如何知情的以及知情的程度,还有谁知情,有无其他证据等,均应具体地记录清楚。若陈述不清的,应在问明后再记录。

自首的,除应具体地记清楚其自首的犯罪事实外,还应问清楚是否已全部供述;有无同案人及同案人的犯罪事实;是否检举、揭发其他犯罪分子或提供其他犯罪线索与证据;涉及经济的犯罪,应将赃款赃物的名称、数量等记录清楚;若携款自首的,除应开列清单外,还应在笔录上一一载明。

申诉的,应将申诉请求、申诉案件事实和申诉理由分别记录清楚。原案处理情况应具体记录清楚。若已经上诉或申诉并已处理的,应将原上诉或申诉理由情况分别记录清楚。来访人带有原处理文书的,记明原处理时间、处理文书编号和处理结果。

来访人胡搅蛮缠的,也应在笔录上客观地予以载明。

第三,来访人责任表态。有些来访人员,对其陈述内容,往往作了负责性的声明或一般性表态,或绝望性声明或表态,此类表态、声明等都应如实记录,并应引起注意。

3.尾部。接待来访笔录,应交来访人核对,补充、修改之处,应由其捺指印。核对后,由来访人具明“本笔录我已看过(或向我宣读过),与我讲的一样”,并由来访人签名。最后由接待人和记录人分别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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