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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笔录训练-阅卷笔录的作用和流程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阅卷笔录属于人民检察院内部使用的工作文书,在刑事诉讼中,本身并不具有法律上的证明效力。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出席法庭活动以及复查申诉案件等各个诉讼环节上,都需制作相应的阅卷笔录。在制作阅卷笔录前,必须首先通读原卷材料,以熟悉基本案情和案件材料的基本情况。

司法笔录训练-阅卷笔录的作用和流程

(一)概念

阅卷笔录,是指人民检察院的案件承办人员,在阅读案卷材料的基础上,为方便办案,根据案件特点和案卷材料情况,分类摘录案卷材料内容后所形成的书面材料。

阅卷笔录属于人民检察院内部使用的工作文书,在刑事诉讼中,本身并不具有法律上的证明效力。但是,阅卷笔录的材料内容来源于原案卷材料,并经办案人员综合归纳分类、组合排列,使案件事实和证据情况以及原卷的材料眉目更加清楚,这对办案人员熟悉、剖析案情和案卷材料情况,汇报案件和集体讨论研究案件,认定和处理案件,出席法庭活动,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检查办案质量和复查案件,以及履行侦查监督和审判监督职责等,具有极为重要的实用价值。因此,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出席法庭活动以及复查申诉案件等各个诉讼环节上,都需制作相应的阅卷笔录。

(二)格式

××××人民检察院

阅卷笔录

(三)写作内容与要求

1.首部。

(1)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即“××××人民检察院”。

(2)文书名称,即“阅卷笔录”。

2.正文。

(1)阅卷程序事项。应分别记明阅卷人的姓名、阅卷起止时间和阅卷事由。

(2)移送案卷事项。分别记明原办案单位、主办人姓名和本院或本部门收卷日期及收卷人姓名。

(3)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记明犯罪嫌疑人姓名、曾用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职务)、住址、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处分、拘留和逮捕日期以及家庭成员、本人简历等基本情况。

复查申诉案件,当事人申请的,记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其他人申诉的,首先记明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业(职务)、住址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然后再记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4)原案件处理概况。应记明申诉人不服的原处理决定的有关情况。如原作出决定的机关,处理案件的时间、文书编号、对案件的认定和处理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5)摘录的原卷材料内容,是阅卷笔录的主体内容。摘录原卷材料内容时,要依照阅卷、分类和摘录的步骤、顺序进行。摘录的方法和形式,要根据案件的特点,要方便办案。

阅卷是制作阅卷笔录的基础。在制作阅卷笔录前,必须首先通读原卷材料,以熟悉基本案情和案件材料的基本情况。

在通读原卷材料,了解基本案情和案件材料基本情况的前提下,进行逻辑归纳,统筹分类。科学的分类,可使摘录的材料内容纲举目张,眉目清楚。分类包括对案件事实的分类和对案件证据材料的分类。

摘录是具体实施阅卷笔录的制作,是在通读案卷材料,对案件事实和案卷材料进行分类后,边仔细阅卷边摘录材料内容的活动。摘录的方法,是根据分类,先摘录认定的案件事实,再分列证据材料内容。如果是审查性的阅卷笔录,如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复查申诉等,先摘录原承办案件机关的认定意见;如果是确认性的,如出庭时制作的阅卷笔录,可先列确认的事实,在事实材料内容下,再以事系证。摘录的案卷材料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客观、全面。制作阅卷笔录时,阅卷人不能先入为主,不能带倾向性,应当忠实于原卷材料。无论是有利于定案的还是不利于定案的,无论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还是不利于被告人的,无论是认定有罪的证据还是否定有罪的证据,也无论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还是辩解,都应当客观地、全面地如实摘录,以便客观地分析、判断案件事实和案卷材料情况。切不可主观认定有罪,便只摘录认定有罪的证据,而不摘录否定有罪的证据;也不能想否定有罪,便只摘录否定有罪的证据,而不摘录认定有罪的证据。

第二,准确、清楚。摘录原卷材料内容,文字一般可以概括、归纳,但内容必须符合原材料内容而不得有出入。在归纳或概括原卷中材料内容时,语义要表述清楚。

第三,重点突出、详略适当。阅卷笔录摘录原卷材料内容时,必须突出重点。以下内容应当详细摘录:关键性情节,如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情节轻重程度及具有法定从重或加重、从轻或减轻、免除处罚等情节;证据与证据、证据与供述或辩解、前后供述、数人供述等有差异或矛盾的;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和最后一次的供述与辩解;证据不能结成证据链的;原认定中未予认定而从原材料中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或新的犯罪人的;从原卷材料中发现有疑点的;原卷材料中的证据的收集手段不合法的或侦查人员等有违法行为的。对重点内容应当详细摘录,有的则应原文摘抄,如供证不一、各证人证言不一、前后供述不一等。对下列内容可以概括摘录:一般性情节,供证又一致的;供证一致的,对首次供述应详细具体摘录,其他的证据和供述内容可以概括摘录;犯罪嫌疑人数次供述前后均一致的,可综合归纳,如“据犯罪嫌疑人×月×日、×月×日供述”。在这种情形下,页码仍应一一注明。

(6)阅卷意见。阅卷意见,是阅卷人在阅卷后对案件事实及案卷材料情况作的分析、评论意见。阅卷意见不属于摘录内容,但制作阅卷笔录是为办案服务的,是为了方便办案,因此,阅卷意见又是阅卷笔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阅卷意见的内容,因阅卷时所处程序不同即阅卷的具体目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应包括对案件事由的认定情况和分析意见、对证据材料的分析意见和工作意见。

对案件事实认定情况和分析意见,应说明可以确认的事实及根据;应予否定的事实及其理由;尚难确定的事实及其原因;发现何种新的犯罪事实或新的犯罪及其依据;发现何种新的疑点及其情况等。

对证据材料情况的分析意见,主要是对证据间、供证间、供述间有无矛盾、差异、疑点、漏洞、虚假等情况提出的看法。

另外,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复查申诉等环节上,对阅卷中发现的侦查、审判人员有无违法情况,也应提出意见。

工作意见,主要是对尚需进行哪些工作和应作出何种诉讼决定提出建议、意见。(www.xing528.com)

阅卷意见,可以在最后提出综合性的分析意见;也可在摘录材料各部分就各部分的事实和证据材料作具体分析,最后进行综合归纳。

3.尾部。最后由阅卷人签名,并具明阅卷时间,以示笔录结束。

(三)写作内容与要求

1.首部。

(1)制作文书的机关名称,即“××××人民检察院”。

(2)文书名称,即“阅卷笔录”。

2.正文。

(1)阅卷程序事项。应分别记明阅卷人的姓名、阅卷起止时间和阅卷事由。

(2)移送案卷事项。分别记明原办案单位、主办人姓名和本院或本部门收卷日期及收卷人姓名。

(3)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记明犯罪嫌疑人姓名、曾用名、性别、年龄(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职务)、住址、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处分、拘留和逮捕日期以及家庭成员、本人简历等基本情况。

复查申诉案件,当事人申请的,记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其他人申诉的,首先记明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业(职务)、住址以及与当事人的关系;然后再记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4)原案件处理概况。应记明申诉人不服的原处理决定的有关情况。如原作出决定的机关,处理案件的时间、文书编号、对案件的认定和处理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5)摘录的原卷材料内容,是阅卷笔录的主体内容。摘录原卷材料内容时,要依照阅卷、分类和摘录的步骤、顺序进行。摘录的方法和形式,要根据案件的特点,要方便办案。

阅卷是制作阅卷笔录的基础。在制作阅卷笔录前,必须首先通读原卷材料,以熟悉基本案情和案件材料的基本情况。

在通读原卷材料,了解基本案情和案件材料基本情况的前提下,进行逻辑归纳,统筹分类。科学的分类,可使摘录的材料内容纲举目张,眉目清楚。分类包括对案件事实的分类和对案件证据材料的分类。

摘录是具体实施阅卷笔录的制作,是在通读案卷材料,对案件事实和案卷材料进行分类后,边仔细阅卷边摘录材料内容的活动。摘录的方法,是根据分类,先摘录认定的案件事实,再分列证据材料内容。如果是审查性的阅卷笔录,如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复查申诉等,先摘录原承办案件机关的认定意见;如果是确认性的,如出庭时制作的阅卷笔录,可先列确认的事实,在事实材料内容下,再以事系证。摘录的案卷材料内容,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一,客观、全面。制作阅卷笔录时,阅卷人不能先入为主,不能带倾向性,应当忠实于原卷材料。无论是有利于定案的还是不利于定案的,无论是有利于被告人的还是不利于被告人的,无论是认定有罪的证据还是否定有罪的证据,也无论是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还是辩解,都应当客观地、全面地如实摘录,以便客观地分析、判断案件事实和案卷材料情况。切不可主观认定有罪,便只摘录认定有罪的证据,而不摘录否定有罪的证据;也不能想否定有罪,便只摘录否定有罪的证据,而不摘录认定有罪的证据。

第二,准确、清楚。摘录原卷材料内容,文字一般可以概括、归纳,但内容必须符合原材料内容而不得有出入。在归纳或概括原卷中材料内容时,语义要表述清楚。

第三,重点突出、详略适当。阅卷笔录摘录原卷材料内容时,必须突出重点。以下内容应当详细摘录:关键性情节,如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情节轻重程度及具有法定从重或加重、从轻或减轻、免除处罚等情节;证据与证据、证据与供述或辩解、前后供述、数人供述等有差异或矛盾的;犯罪嫌疑人的第一次和最后一次的供述与辩解;证据不能结成证据链的;原认定中未予认定而从原材料中发现有新的犯罪事实或新的犯罪人的;从原卷材料中发现有疑点的;原卷材料中的证据的收集手段不合法的或侦查人员等有违法行为的。对重点内容应当详细摘录,有的则应原文摘抄,如供证不一、各证人证言不一、前后供述不一等。对下列内容可以概括摘录:一般性情节,供证又一致的;供证一致的,对首次供述应详细具体摘录,其他的证据和供述内容可以概括摘录;犯罪嫌疑人数次供述前后均一致的,可综合归纳,如“据犯罪嫌疑人×月×日、×月×日供述”。在这种情形下,页码仍应一一注明。

(6)阅卷意见。阅卷意见,是阅卷人在阅卷后对案件事实及案卷材料情况作的分析、评论意见。阅卷意见不属于摘录内容,但制作阅卷笔录是为办案服务的,是为了方便办案,因此,阅卷意见又是阅卷笔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阅卷意见的内容,因阅卷时所处程序不同即阅卷的具体目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应包括对案件事由的认定情况和分析意见、对证据材料的分析意见和工作意见。

对案件事实认定情况和分析意见,应说明可以确认的事实及根据;应予否定的事实及其理由;尚难确定的事实及其原因;发现何种新的犯罪事实或新的犯罪及其依据;发现何种新的疑点及其情况等。

对证据材料情况的分析意见,主要是对证据间、供证间、供述间有无矛盾、差异、疑点、漏洞、虚假等情况提出的看法。

另外,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复查申诉等环节上,对阅卷中发现的侦查、审判人员有无违法情况,也应提出意见。

工作意见,主要是对尚需进行哪些工作和应作出何种诉讼决定提出建议、意见。

阅卷意见,可以在最后提出综合性的分析意见;也可在摘录材料各部分就各部分的事实和证据材料作具体分析,最后进行综合归纳。

3.尾部。最后由阅卷人签名,并具明阅卷时间,以示笔录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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