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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网络侵权法律措施及对策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美国对网络侵权的保护及相关立法在美国,对于因特网也是联邦和州两级管理。各州对于网络的保护及网络侵权行为的约束是不同的。(二)法国对网络侵权的对策及相关立法在法国,网络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了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享有者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法典对数字网络侵权犯罪行为的处罚作了原则性规定,新法案对此进行了全面的细化。

国际网络侵权法律措施及对策

(一)美国对网络侵权的保护及相关立法

在美国,对于因特网也是联邦和州两级管理。美国《联邦计算机系统保护法案》首次将计算机系统纳入法律的保护范畴。佛罗里达州制定的《计算机犯罪法》是世界第一部针对计算机犯罪的法律。1984年,美国第一部联邦计算机犯罪成文法《伪装进入设施和计算机欺诈及滥用法》出台。1987年美国出台《计算机安全法》,这是美国关于计算机安全的根本大法。随后还制定了《电子通信秘密法》等70余部。从联邦的层次来看,立法、司法和行政三个体系相对独立,分别行使各自的权力。此外还存在着一些专门负责某个领域的管理事务,拥有一部分执行权及一部分准立法权和准司法权,直接对国会负责的相对独立的委员会。随着网络侵权案件的凸显,对网络的管理也从各个方面逐渐增强。美国判决委员会核准了一项应急条例,规定对通过点对点传输而侵犯“将用于商业发行”的版权作品者,提高约40%的监禁判决比例。条例中的一项调整是:法官有权“评估”共享文件的数量以确定合理的罚款或监禁判决;另一项调整是对“上传”的定义,明确规定仅限拥有版权的共享文件可供下载。法案要求委员会迅速调整法规,以确保能“严厉地对抗并充分反省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网络主要就属于电信事业管理的范畴。各州对于网络的保护及网络侵权行为的约束是不同的。但电信业务有其特殊性,各州在管理其电信事务时,需要联邦通信委员会等联邦层次机构的合作。当发生分歧时联邦政府享有管理优先权

(二)法国对网络侵权的对策及相关立法(www.xing528.com)

在法国,网络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了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享有者的合法权益。2006年法国国民议会通过了有关“在信息社会中的著作权及邻接权”的法律草案。新通过的法律共30条,一是对欧盟指令的内容进行了确认,二是根据本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经验对一些问题作了具体规定:首先,对网络侵权犯罪的刑事处罚。知识产权法典对数字网络侵权犯罪行为的处罚作了原则性规定,新法案对此进行了全面的细化。第12条第2款:对不论采用何种形式,有意编辑、向公众提供或传播能使公众获得未被许可的作品和保护制品的一个设置的行为,或者有意唆使,包括通过广告宣传,使用能实现上述目的的软件的行为,处以3年的监禁和30万欧元的罚金。其次,有效技术措施提供人的义务。对于著作权人,特别是影视作品的制作者,为了保护其作品不被非法复制,往往在其发行的作品和制品上采取一些技术保护措施以限制复制行为。欧盟指令于2001年规定这一措施,并在2006年法国议会通过的法律第8条得到了认可。因此,用以防止和限制非法侵权而采用的有效技术措施是受法律保护的。最后是关于处理侵权争端的调解组织。关于为个人目的而进行的复制行为,法律对其合法性是认可的。但由于著作权人对网络数字环境下的作品无法或者不能对这一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和限制,其权利有可能被这一行为所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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