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超市侵害身体权案件:法庭判定赔礼道歉与医疗费9000元

超市侵害身体权案件:法庭判定赔礼道歉与医疗费9000元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小霍霍 版权反馈
【摘要】:次日,刘某感觉身体不适,到医院就医,共花费4000余元。刘某将超市告上法庭,主张超市侵害其身体权、自由权及人格尊严,造成精神损害,请求法庭判令超市向其赔礼道歉,在超市范围内张贴公告消除影响,并赔偿其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共9000元。身体权一旦丧失,权利人的生命亦不复存在。(二)保护身体权的方式自然人的身体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引例

刘某到一家超市闲逛,没有购买物品。准备离开时,超市的保安怀疑她偷拿超市的商品,于是当众对她进行拦截和盘问,要求对她进行搜身。刘某拒绝,一女保安仍然强行搜身,但未找到“偷窃的东西”。次日,刘某感觉身体不适,到医院就医,共花费4000余元。刘某将超市告上法庭,主张超市侵害其身体权、自由权及人格尊严,造成精神损害,请求法庭判令超市向其赔礼道歉,在超市范围内张贴公告消除影响,并赔偿其医疗费和精神抚慰金共9000元。超市认为其行为是出于超市的安保需要,搜身也没有造成刘某身体伤害,并不构成侵害,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问题:超市的主张成立吗?

基本理论

一、身体权的含义和特征

身体是生命的物质载体,是生命得以产生和延续的最基本条件,法律意义上的身体指的是自然人的生理组织的整体。身体是自然人享有法律人格的物质基础,离开了身体,自然人无任何权利可言,不能具备法律上的人格。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身体组织的权利。《民法典》第1003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身体权。自然人的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身体权。”

除了人格权的一般特征外,身体权具有以下几方面特征:

(一)固有性和专属性

身体权是自然人与生俱来的权利,自其出生即取得,一直存续至权利人的生命终止。身体权一旦丧失,权利人的生命亦不复存在。身体权不可转让、不可撇弃、不可继承,一般情况下也不能由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二)权利客体的二重性

身体权的客体包括两个方面:①自然人的身体及其组成部分,包括人的头颅、躯干、器官和其他组织等一般不能与身体分离的基本组成部分,以及毛发、指(趾)甲、血液、体液等可以与身体分离的附属部分。②身体的完整利益,即自然人有权保护自己身体的各个部分完整地结合在一起,任何破坏身体完整性的行为都构成对身体权的侵害。这两方面的客体是紧密结合、不可分割的。

当然,某一附属部分与身体分离如果不影响身体的完整和权利人的健康,不构成对身体权的侵害。

(三)有限的支配性和绝对性

身体权人可以在法律许可或者社会公共道德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身体的个别部分予以处分,例如:对发生病变的身体部位或者器官进行手术切除;参加可能危及身体完整性的某种活动等。应当注意的是,身体是自然人生命和法律人格的载体,因此身体权也具有一定的公益性,权利人并不享有绝对的支配权。

除权利人之外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身体权的义务,自然人的正常产生生活才能正常进行。

二、身体权的内容

身体权的内容包括:

(一)保持身体组织的完整性

保有完整的身体是自然人正常生活的必要前提,也是自然人获得精神满足的物质条件之一,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自然人的身体、破坏了自然人身体的完整性。

身体的完整性包含两个含义:一是身体的实质性完整,是指身体的实质组成部分不得残缺;二是身体的形式完整性,是指身体的组成部分不得非法接触。[2]非法造成自然人身体实质性完整或者形式完整性的损害,都是对身体权的侵害。

(二)对身体组织的适当支配权

在法律和道德许可的范围内,自然人可以支配自己的身体及其组成部分,如理发、整容;可以因公益目的捐献其器官、组织和体液,如捐献骨髓、眼角膜、血液及遗体等。

1.无偿捐献身体组成部分及遗体。捐献身体组成部分以及遗体,可以救助他人、奉献社会,具有公益性。《民法典》第1006条对人体捐献作出了明确规定:

(1)决定人体捐献的主体,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人体捐献的范围,包括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

(3)人体捐献由权利人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4)人体捐献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表达捐献的意愿,也可以通过订立遗嘱确认捐献。(https://www.xing528.com)

(5)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在其死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此种情况通常是自然人缺乏遗嘱能力或者没有订立遗体捐献协议,又有证据证明其没有对人体捐献表示过反对。

2.禁止买卖身体组成部分及遗体。《民法典》第1007条第1款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都是人的身体组成部分,都是自然人人格利益的载体和体现,禁止买卖是对自然人人格利益的尊重和保护,遗体也一样承载着死者的尊严,同样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任何以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为标的物的买卖行为一律无效。

三、身体权的民法保护

(一)侵害身体权的行为

1.非法搜查身体。非法搜查身体是指无权搜查或者有权搜查但违反法定程序,擅自对自然人身体进行搜查的行为,侵害了自然人身体的形式完整性,也常常损害自然人的人格尊严。

2.侵扰身体。侵扰身体是指对自然人身体的外观、外部器官等以外力进行非法干扰,如强制给他人理发、未经同意抚摸他人的脸、接触他人的私密部位等。这种行为是对自然人身体安全及身体支配权的侵害。

3.冒犯性殴打。这种殴打行为没有造成伤害后果,但是侵害了自然人对自己身体安全的维护及其精神满足,如打他人耳光,即使没有造成器质性伤害,也会造成对自然人的侮辱,伤害其自尊。

4.破坏身体组织。造成伤害后果的殴打、不当外科手术等,对自然人身体完整性造成实质性的破坏。此种情形下,同时构成对健康权的侵害。

值得注意的是,不当外科手术的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应当是过失,如果有主观故意,则构成故意伤害罪。

5.强制性利用身体组织。违背自然人意愿,非因其个人利益而强制性利用身体权人的身体组织,如强行抽取他人血液、强迫他人出让身体器官等,对自然人身体的实质性完整和形式完整性都构成了侵害。

6.损害遗体、遗骨及骨灰。损害遗体,破坏遗骨、骨灰,侵害了死者的人格利益,也是对其近亲属的伤害。不论行为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应当对死者的近亲属承担相应责任。

(二)保护身体权的方式

自然人的身体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

身体权在受到侵害时或者有被侵害之虞时,权利人可依法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造成损害的,可以依法请求赔偿。

自然人由于身体权被侵害而死亡的,该项损害赔偿请求权由其近亲属实际行使。

引例分析

超市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对消费者当众进行拦截、盘问,还强行搜身,伤害了刘某的人格尊严;刘某为此发病就医治疗,不仅身心受到伤害,而且经济上受到损失,她要求超市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规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0、994、995、1003、1005~1007、1011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245条。

3.《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思考与练习

1.比较身体权与生命权。

2.案例分析:

汪某因为牙痛到一家医院拔掉三颗槽牙。三个月后,汪某感觉自己的右脸小了一点。后来,汪某发现自己的右脸越发凹陷下去,脸部变得丑陋。经过某大学附属医院神经科鉴定,认为属于右口轮匝肌神经性损害。此后又经上海市某医院检验,重新鉴定为局部麻醉、拔牙所造成的后遗症。医院方则坚持认为,自己在整个拔牙过程中,严格执行了医疗操作程序,采用方法正确。

医院可能侵害了汪某的什么权利?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