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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确规定人事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律法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①。◎法律责任或后果人事恶意不在入职后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在离职时取走、销毁其劳动合同,并主张双倍工资。鉴于目前并未见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清理、废止公告,因此本书中如涉及该院发布的“意见”“解释”“指导”等文件,如认为确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矛盾的,将予以注明。

未明确规定人事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

法律法规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3.3)第2条

◎法律责任或后果

人事恶意不在入职后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在离职时取走、销毁其劳动合同,并主张双倍工资。

◎法律建议(www.xing528.com)

(1)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的,不属于根据规定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情况。

(2)因人事统管劳动工作,故其劳动合同一般由人事根据规定的样本和

①根据《立法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的通知》等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不得制定在本辖区普遍适用的、涉及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等司法解释性质文件,且不得在法律文书中援引。已经制定的,应当自行清理;根据审理案件的需要,经审查认定为合法有效的,可以作为裁判说理的依据;凡是与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相抵触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应当予以废止。鉴于目前并未见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清理、废止公告,因此本书中如涉及该院发布的“意见”“解释”“指导”等文件,如认为确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矛盾的,将予以注明。流程自行提出,总经理、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代表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不应当由人事代表用人单位与其自行签订。

(3)人事签订的劳动合同应由董事会、总经理办公室或者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专门负责保管,不得由其自行保管,防止被取走或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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