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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的实际经济损失及赔偿范围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侵权损害赔偿金是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对权利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而应赔偿的金额。直接损失主要指权利人的产品因侵权行为致使销量减少、利润下降。间接损失还包括对被侵害人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的赔偿认定。另一种观点认为,权利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必须量化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部分。这种损失构成了侵害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侵权人应对此进行赔偿。可见,这种精神损害也属于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故也应列入赔偿范围。

侵权行为的实际经济损失及赔偿范围

侵权损害赔偿金是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对权利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而应赔偿的金额。但对实际经济损失的构成、划分依然存在不同的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知识产权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主要指权利人的产品因侵权行为致使销量减少、利润下降。间接损失则包括权利人可得利益的减少和为制止侵权行为、防止损失扩大所支付的合理费用。间接损失还包括对被侵害人商业信誉和产品声誉的赔偿认定。

另一种观点认为,权利人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必须量化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个部分。直接损失是指因侵权行为使权利人多支出的费用以及精神权利遭受损害而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间接损失是指权利人预期合理收入的减少,即通常所说的可得利益。

两种观点是从不同的角度来讨论的。相比之下,后者的计算实际损失的范围较大,对强调保护知识产权是适宜的。笔者认为,能否再换一个角度,将全部损失分为财产损失(狭义)、商誉损失和精神损失。(www.xing528.com)

1.财产损失。所谓财产损失(狭义)是指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致的经济收入的减少,即合理预期收入的减少。根据其知识产权,权利人拥有利用其智力成果或商业信誉而获得市场利益的独占权利,侵权行为即对这种权利的侵害,分割了权利人的部分市场利益。这种损失构成了侵害知识产权的主要内容,侵权人应对此进行赔偿。

2.商誉损失。商誉是指某行业或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形成的品质,是社会各方面对该行业或企业的评价。它源于企业的名誉、信誉和声誉,既是经营者的财富和荣誉,又是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无形的资本和立足的支柱,对经营者的市场生存与发展至关重要。破坏他人的商誉必然会造成经营者社会信誉的下降,致使商业活动冷淡,导致经营活动呆滞而亏损,因此商誉应该得到法律的保护,侵权人侵害他人商誉的也应负一定的民事责任,是否需要以金钱作赔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况且,被侵害的经营者为挽回商业信誉、产品声誉,必须再次投入大量的财产、物力做宣传,消除不良影响等,这部分的经济支出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后果,应由侵权人承担。

3.精神损失主要指著作权的精神损失,是因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致著作权人精神上的创伤,包括对生理或心理方面的损害和精神利益的损害。这种源于著作权人身权的精神损害,大量表现为作者的生理、心理方面的精神痛苦。在艺术领域作家画家艺术家,特别注重这方面的损害,这种损害也常常影响其日常自身形象在社会上的表现,而公众对他们的社会形象也比常人更关注。例如:发生作品被剽窃等侵权时,社会上往往会掀起一场谁是真正作者的争论,在此风波中,真正作者常陷于痛苦之中。虽然通过赔偿不一定必然能解除权利人的精神痛苦,但是通过金钱补偿,被侵权人可去寻找安慰自己、减少痛苦的适当方式。可见,这种精神损害也属于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故也应列入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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