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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百姓财产权益受损如何计算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如果因为被侵权人的原因导致损失扩大的,被侵权人应该就扩大部分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原告宋某要求被告赔偿其维权误工损失费1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故法院未予支持。

老百姓财产权益受损如何计算

案例:

2012年1月,袁某某将其维修住房、门窗后散落在院里的碎玻璃、碎瓦片投放到该院外宋某的秧田中。双方因此发生争执,经派出所出警干预,袁某某才答应清理,但过后就不了了之。2012年3月15日,经镇、村两级领导组织现场调解并作出处理意见:宋某家责任田(秧地)里的玻璃、瓦片渣子应由袁某某重新清理,要求在3日内彻底清理干净。双方对该处理意见均表示一致接受,但袁某某在具体履行中只是敷衍了事,根本没有彻底清理。

因袁某某未将其投放在宋某秧田里的玻璃、瓦片渣子清除干净,导致宋某这块秧田无法育种水稻,以致宋某的2.65亩稻田荒芜两年。2013年5月,镇司法所及人民调解委员会两次通知调解,袁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参加。袁某某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宋某的合法权益,宋某诉讼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两年粮田损失合计人民币7950元(1.5元/斤×1000斤/亩×2.65亩×2年);(2)被告赔偿原告维权误工损失费1000元。

那么,原告提出的损失要求是否于法有据呢?

分析:

本案涉及的是《侵权责任法》中财产损失赔偿数额如何确定的问题。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www.xing528.com)

本案中,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宋某承包的农田有8块,承包农田总面积为2.65亩。原告的承包农田分散且水源较差。庭审中被告袁某某认可原告已经荒芜两年的农田有秧地和大脑壳丘两块,面积分别为0.146亩、0.732亩,合计0.878亩。该村农田常产450~550公斤/亩。

法院认为:原告宋某要求被告袁某某赔偿两年粮田损失合计人民币7950元(1.5元/斤×1000斤/亩×2.65亩×2年),因原告未提供其农田全部荒芜两年的证据,法院不予认可2.65亩农田全部荒芜的事实。原告已经荒芜两年的农田有秧地和大脑壳丘两块,面积分别为0.146亩、0.732亩,合计0.878亩,是被告自认的事实,法院予以认可。这荒芜的0.878亩田地的产量,法院认为根据当地的村民委员会粮食常产证明确认为500公斤/亩是比较合理的。

据此,法院判令被告袁某某赔偿原告宋某两块农田荒芜两年的损失,折合稻谷878公斤(0.878亩×2年×500公斤/亩)。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作为被侵权人,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应该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如果因为被侵权人的原因导致损失扩大的,被侵权人应该就扩大部分的经济损失承担责任。本案中,被告袁某某只是把碎玻璃、碎瓦片倾倒在原告宋某的0.878亩秧地里,而不是整个2.65亩农田里。对于0.878亩以外的其他农田,原告宋某完全可以耕种、收获,没有必要荒芜。因此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合法合情合理的。

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原告宋某要求被告赔偿其维权误工损失费1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故法院未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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