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第三人造成污染损害,受害者可以要求排污者负责。需要强调的是:1.受害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主张权利时需要具备两个条件:首先,第三人是指被侵权人和污染者之外的第三人。即第三人不属于被侵权人和污染者一方,第三人与受害者和污染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隶属关系,如雇佣关系等。
第三人造成污染损害,受害者可以要求排污者负责。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需要强调的是:
1.受害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主张权利时需要具备两个条件:首先,第三人是指被侵权人和污染者之外的第三人。即第三人不属于被侵权人和污染者一方,第三人与受害者和污染者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隶属关系,如雇佣关系等。其次,第三人和污染者之间不存在意思联络。如果第三人与污染者有意思联络,则第三人与污染者构成共同侵权,不属于本条规范调整的范畴。
2.本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立法者主要是考虑:一般情况下污染者的赔偿能力比第三人强,规定污染者先替第三人承担责任再追偿的本意是对被侵权人的保护,但在第三人的赔偿能力比污染者强的情况下,应该赋予被侵权人赔偿对象的选择权,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www.xing528.com)
3.我国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中对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如何承担责任的规定有:
《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水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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