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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土文獻研究:揭秦簡8-985中兩個人名实录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里耶秦簡8-149+8-48在“校長予言貲二甲”之後,接着一行記録的是“發弩□二甲”。如此推測不誤,由發弩守核查有關人員的身份、籍貫、姓名等信息,是比較合適的。1959年,甘肃武威磨嘴子汉墓数次出土汉简,其中的《仪礼》简469枚,日忌杂占简11枚;同时,在第18号墓中出土“王杖十简”。1964年,文物出版社出版了甘肃省博物馆、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整理公布的《武威汉简》这批简牍资料。

出土文獻研究:揭秦簡8-985中兩個人名实录

魯家亮(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

《里耶秦簡(壹)》中的8-985號簡分兩行書寫,下部殘損,似有火燒痕迹。〔1〕《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以下簡稱《校釋(一)》)對該簡釋文進行了訂補、斷句並作有注釋。〔2〕但是我們感覺該簡在斷句、理解上似仍有推敲的餘地,尤其是關於其中兩個人名的判定和理解。爲方便討論,先按照我們的理解將釋文斷讀如下:

1.居貲士五(伍)高里惡租。

廿八年六月丙戌,司空長、佐郃符,發弩守攀探。遷陵拔前以爲洞庭Ⅱ8-985

先看第一個人名。《校釋(一)》認爲第一行的“惡”是人名,〔3〕我們認爲“惡租”作人名的可能性更大,其理由如下:

第一,“租”在簡文中似無實際含義,不能理解爲“田租”或“市租”之“租”。《校釋(一)》雖未對“租”字作明確説明,但從下文疑將“符”讀作“付”的解釋來看,〔4〕恐怕是將“租”理解爲具體的租税、租賦的,否則“付”的内容就無從着落。按照《校釋(一)》的理解,簡文第二行提到由“司空長、佐郃”向“發弩守攀探、遷陵拔”付租,看似没有問題,但仔細推敲,租税、租賦的交付不應由“司空”負責。我們知道“司空”主要掌管工程,因工程修建多用刑徒,所以也負責管理刑徒。〔5〕宋傑總結秦漢縣道“司空”的主要職責包括“監管刑徒勞作,負責境内土木工程、水利交通設施的修建維護,安排士卒徭役及‘居貲贖責(債)者’的徵發,追討民間的逋負錢款、公物與人力,審理相關案件”。〔6〕儘管司空負責事務繁雜,但租税、租賦的交付當不在其職責範圍之内。此外,此處司空的級别不明確,爲縣道司空和鄉司空的可能性均存在,但這不影響我們對司空職責的判斷。

再看所謂租賦、租税接收人員的身份,一爲“發弩守攀探”,一爲“遷陵拔”。“發弩守”又見於里耶秦簡的8-141+8-668和8-717,“發弩”則見於睡虎地秦簡《秦律雜抄》,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奏讞書》,《漢書·地理志》等文獻,指司射弩的兵種。〔7〕可見發弩守的執掌當與軍事事務相關,與租賦、租税的交付無涉。“遷陵拔”作爲遷陵縣的主管官員,也不會直接參與租賦、租税的交付事宜。而此類事務似應由田官負責,如8-594所云:“賦下田官。”又如龍崗秦簡所見的一條殘損的法律條文:

租者且出,以律告典、田典,典、田典令黔首皆智(知)之,及150〔8〕

楊振紅認爲本簡中的“律”應該就是《史記·漢興以來將相名臣年表》所説的“田租税律”。大概每年要收田租的時候,鄉部嗇夫和部佐都要將國家頒佈的“田租税律”先傳達給“典”(里典)和田典,由他們遍告百姓。〔9〕可見,田租的徵收和管理恐怕是由田典、田官負責的。

關於秦漢時期市租,楊振紅有過詳細研究,她總結道:“商人通過占租即申報的方式,向主管官吏申報營業額,然後按照自己行業的法定税率,交納市租。商人如果不如實申報,瞞報或少報,一旦被發現,要没收其所有貨物和賣出的錢,没收其攤位(商鋪),將之驅除出市。伍人、列長若不舉報,也要受連帶處罰。市的長官市嗇夫及其屬吏負責市租徵收,徵收時一定要當着商户的面兒,將收取的錢放進衹能進不能出的缿中,並且和商户簽訂一式三份的券書(契約),將中間的那份上交縣道官,以防止他們將市租私吞。”〔10〕可見,市租的徵收、管理也與發弩守、縣級主管官員無關。

第二,里耶簡中提及“租”時,多數會包含具體數額,有時用貨幣表示,有時用糧食表示,兹舉幾例如下:

2.租錢百廿8-1180

3.户百五十二,租六百七十七石。8-1519

4.租二斗。8-1535

其他秦簡資料中也有類似的表示,如:

租誤券。田多若少,耤令田十畝,税田二百卌步,三步一斗,租八石。·今誤券多五斗,欲益田。其述(術)曰:以八石五斗爲八百。11〔11〕

以上,失租廿石187〔12〕

但8-985並没有記載“租”的具體數額。該簡下部雖殘損,但是第一行所記内容當是完整的,並無缺漏。如果“租”没有具體的數額,交付之時也就無從核稽了。因此,此處“租”如果理解爲租税、租賦,則後面應出現具體的數額。

第三,退一步而言,我們將“惡租”理解爲人名,那麽“符”讀作“付”是否可行?簡文是否可以理解爲由“司空長、佐郃”將“惡租”交給“發弩守攀探、遷陵拔”?里耶簡中有不少關於人員分配的記録,均使用“付”來表示交給、交付的含義。如8-145中提到“其二人付畜官”、“四人付貳春”、“廿四人付田官”、“二人付都鄉”、“二人付少内”等,其人員交付的對象或爲“鄉”名,或爲具體部門,但都没有交代具體負責人員的名字。所以,我們推測里耶秦簡在記録人員分配的時候,不會提及負責交付雙方官員的具體姓名。這樣看來,將本簡簡文理解爲由“司空長、佐”將“惡租”交給“發弩守攀探、遷陵拔”,恐怕也是不成立的。

第四,8-1542云“□里惡夫三”,其中的“惡夫”用作人名,〔13〕説明當時存在“惡某”作爲人名的情況,則“惡租”用作人名也是可以理解的。

綜上,8-985中的“租”理解爲“田租”或“市租”之“租”是存疑的;相應地,“符”讀作“付”也不符合簡文前後語境。

我們認爲“符”可讀如字,《説文》:“符,信也。漢制以竹長六寸,分而相合。从竹付聲。”符通常用作憑證信物,〔14〕里耶秦簡即有不少關於“符”的記載,如:

5.充獄史不更寬受嘉平賜信符。8-987

6.丞主移捕罪人及徙故囚符左四。符到爲報,署主符、令若丞Ⅰ發。它如律令,敢告主。内官丞印行事。

卅五年三月庚子,泰山木功右□守丞觔追。/Ⅲ8-462+8-685〔15〕

……/□發8-462背+8-685背

7.卅一年後九月庚辰朔辛巳,遷陵丞昌謂倉嗇夫:令史言Ⅰ以辛巳視事,以律令假養,襲令史朝走啓。Ⅱ定其符。它如律令。

Ⅲ8-1560

後九月辛巳旦,守府快行。言手。8-1560背

例5記載獄史“寬”因嘉平而被賜信符,但符的具體内容不詳。例6的内容似與罪人、故囚的移交、徙送有關,文書提及一同遞送的還有“符”,並要求收到“符”後回報。例7則是遷陵丞昌向倉嗇夫下達的一道命令,内容爲令史“言”在辛巳日視事,依據法律規定可以爲其配給“養”,即伙夫。這名伙夫的名字叫“啓”,身份爲“走”,原來由另外一位令史“朝”調用,現在由令史“言”調用。遷陵丞昌要求倉嗇夫爲此定符作爲憑證。此外,嶽麓書院秦簡1252號簡云:

奔敬(警)律曰:先粼黔首當奔敬(警)者,爲五寸符,人一,右在(警),故〔16〕[口],左在黔首,黔首佩之。節(即)奔敬(警),諸挾符者皆奔敬

這裏提及“符”的尺寸大小爲“五寸”,與《説文》記載的漢制“六寸”不同。〔17〕睡虎地秦簡中也有關於“符”丟失後的懲罰,如:

游士在,亡符,居縣貲一甲;卒歲,責之。·有爲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爲鬼薪,公士以下刑爲城旦。·游士律。4—5〔18〕

因此,我們懷疑8-985中的“符”似名詞用作動詞,指製作“符”。其製作的“符”所包含的内容,當爲本簡第一行所記“居貲士五(伍)高里惡租”,其中“居貲”、“士伍”是惡租的身份資料,士伍指爵位;高里爲惡租籍貫;惡租即姓名。這些内容即睡虎地秦簡《封診式·有鞠》所提到的“名事里”:

敢告某縣主:男子某有鞫,辭曰:“士五(伍),居某里。”可定名事里,所坐論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問毋(無)有,遣識者以律封守,當騰,騰皆爲報,敢告主。6—7〔19〕

關於“名事里”,整理小組註釋云:“事,《説文》:‘職也。’名事里,姓名、身份、籍貫。居延漢簡239.46有‘鞫繫,書到,定名縣爵里’。”〔20〕“名事里”又可作“名事邑里”,〔21〕或“名縣爵里”。〔22〕里耶秦簡也有關於要求“定名事里”的記録:

8.□月己亥朔辛丑,倉守敬敢言之:令下覆獄遝遷陵隸臣鄧Ⅰ

□□名吏(事)、它坐、遣言。·問之有名吏(事),定,故旬陽隸臣,以約爲Ⅱ□□史,有遝耐辠以上,毄(繫)遷陵未夬(決),毋遣殹。謁報覆獄治所,敢言Ⅲ8-136+8-144〔23〕

□□刻刻下六,小史夷吾以來。/朝半。尚手。8-136背+8-144背

9.説,説所爲除貲者名吏(事)里、它坐、訾遣8-1090

例8明確提到定“名吏(事)”,對象的身份爲隸臣;例9的身份與“貲者”有關。以上簡文雖没有明確規定居貲者符中所需要的“名事里”由什麽機構具體負責,但作爲居貲管理機構的司空及其屬吏爲其提供相關信息並製作“符”,似順理成章。

在西北漢簡中,有一些用於通關的“符”的實物,其上所記載的内容,也與“名事里”相關,如:

里賈陵,年卅,長七尺三寸,黑色,牛車一兩,符第六百八——11.4

永光四年正月己酉  妻大女昭武萬歲里孫第卿,年廿一。

子小女王女,年三歲。

橐佗延壽長孫時符 弟小女耳,年九歲。皆黑色。29.1

妻大女昭武萬歲里□□,年卌二。

永光四年正月己酉  子大男輔,年十九歲。

橐佗吞胡隧長張彭祖符子小男廣宗,年十二歲。

子小女女足,年九歲。

輔妻南來,年十五歲。皆黑色。29.2(www.xing528.com)

始元七年閏月甲辰,居延與金關爲出入六寸符,券齒百,從第一

至千,左居官,右移金關,符合以從事。●第八65.7〔24〕

以上所見,前三簡都自稱作符。〔25〕11.4上部殘損,推測原簡至少記載有籍貫、姓名、年齡、身高、膚色等信息。29.1和29.2比較完整,所記内容也涉及籍貫、姓名、年齡、膚色等,李均明稱其爲“吏家屬出入符”,〔26〕大庭脩則認爲這兩枚符當是“隧長與其家屬符”、“帶有家屬的隧長符”。〔27〕65.7則説明符分兩半,各有所存,與《説文》“分而相合”的記載一致。綜上,不難發現漢代的符在記載的内容上有所擴展,但是大體不出早期“名事里”的基本框架

再看第二個人名。《校釋(一)》認爲第二行的“發弩守”的名字爲“攀探”,〔28〕我們認爲“發弩守名“攀”,“探”在簡文中用作動詞,指探求、探查。如《穀梁傳》隱公元年:“已探先君之邪志,而遂以與桓,則是成父之惡也。”《商君書·禁使》:“探淵者知千仞之深,懸繩之數也。”其探求、探查的内容即上文提及的“名事里”,也就是本簡第一行所記録的“居貲士五(伍)高里惡租”等信息。這種對個人信息的調查,在更早時期的資料中也有發現,如包山楚簡文書類的32號簡云:

八月戊寅之日,邸昜君之州里公登(鄧)纓受(幾),辛巳之日不以所死於其州者之居尻(處)名族至(致)命,阱門又(有)敗。

旦塙戠之。32〔29〕

簡文中州里公鄧纓被要求在規定時間之内提供在邸昜君之州死亡者的“居凥(處)名族”信息。所謂居處,即指籍貫,名族則指名字、姓氏。

爲什麽由“發弩守”來探求、探查?頗爲費解。我們注意到張家山漢簡《奏讞書》的有關信息:

丙與發弩贅荷(苛)捕蒼,蒼曰爲信殺,即縱蒼,它如劾。81〔30〕

在這則案例之中,丙的身份是“校長”,簡文明確記載了發弩“贅荷(苛)”跟隨“丙”去捉拿殺害“武”的“蒼”。我們知道秦漢時期校長“主兵戎盜賊事”,〔31〕秦時又有“亭校長”。〔32〕從81號簡的記載,不難看出發弩也承擔和校長一樣管理治安的職責,參與追捕罪犯。里耶秦簡8-149+8-48在“校長予言貲二甲”之後,接着一行記録的是“發弩□二甲”。又《二年律令·秩律》第471—472號簡記云:“縣、道司馬、候有乘車者,秩各百六十石;毋乘車者,及倉、庫、少内、校長、髳長、發弩,衛〈衛〉將軍、衛〈衛〉尉士吏,都市、亭、廚有秩者及毋乘車之鄉部,秩各百廿石。”〔33〕以上兩條資料顯示了校長、發弩之間的關係密切。因此,我們推測“發弩守”可能也承擔部分治安管理職責。如此推測不誤,由發弩守核查有關人員的身份、籍貫、姓名等信息,是比較合適的。

基於以上分析,我們將第二行的簡文斷句調整作“廿八年六月丙戌,司空長、佐符,發弩守攀探。遷陵拔前以爲洞庭”。其前半部分簡文的含義似可理解爲“廿八年六月丙戌日,司空長、佐郃爲惡租製符,符中所記内容由發弩守攀探查”。此外,“遷陵拔前”改與“以爲洞庭”連讀,〔34〕由於簡文殘缺,此處含義還不太明確。我們懷疑,也可能與“惡租”身份信息的調查、確認相關。雖然,我們認爲本簡與“符”的關係密切,但是本簡並非秦代“符”的實物,〔35〕衹是内容與符的製作、管理相關。

附記:本文寫作蒙陳偉老師、何有祖兄、凡國棟兄提供寶貴意見,謹致謝忱!

【注释】

[1]本文寫作得到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秦簡牘的綜合整理與研究”(08JZD0036)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專項資金”資助(supported by“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Funds for the Central Universities”)。

【注释】

〔1〕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里耶秦簡(壹)》,文物出版社,2012年,圖版第134頁、釋文第56頁。

〔2〕陳偉主編、何有祖等撰著:《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年,第256—257頁。下文所引里耶秦簡釋文,如無特别説明,均出自該書;圖版則可參看《里耶秦簡(壹)》。

〔3〕《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256頁。

〔4〕《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257頁。

〔5〕《漢書·百官公卿表》注引如淳曰:“律,司空主水及罪人。”

〔6〕宋傑:《秦漢國家統治機構中的“司空”》,《歷史研究》2011年第4期。

〔7〕《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81—82頁。

〔8〕中國文物研究所、湖北省考古研究所編:《龍崗秦簡》,中華書局,2011年,第122頁。

〔9〕楊振紅:《龍崗秦簡諸“田”、“租”簡釋義補正——結合張家山漢簡看名田宅制的土地管理和田租徵收》,《簡帛研究二〇〇四》,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6年,第94頁。

〔10〕楊振紅:《從張家山漢簡看秦漢時期的市租》,《中日學者論中國古代城市社會》,三秦出版社,2007年,第67頁。

〔11〕朱漢民、陳松長主編:《嶽麓書院藏秦簡(貳)》,上海辭書出版社,2011年,第38頁。

〔12〕《龍崗秦簡》,第130頁。

〔13〕《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354頁。

〔14〕關於漢代符的研究,可參看李均明:《漢簡所見出入符、傳與出入名籍》,《文史》第十九輯,中華書局,1983年;徐樂堯:《漢簡所見信符辨析》,《敦煌學輯刊》1984年第2期;大庭脩著、徐世虹譯:《漢簡研究》第二篇“簡牘叢説”第二章“漢代的符與致”,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年。

〔15〕本簡由何有祖綴合,參《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483頁。

〔16〕該簡圖版見陳松長:《嶽麓書院所藏秦簡綜述》,《文物》2009年第3期;釋文釋讀及斷句的修訂意見,可參看陳偉:《嶽麓書院秦簡考校》,《文物》2009年第10期。

〔17〕關於符的長度,文獻記載有多種,如《六韜·陰符篇》云:“太公曰:‘主與將,有陰符,凡八等。有大勝克敵之符,長一尺;破軍殺將之符,長九寸;降城得邑之符,長八寸;卻敵報遠之符,長七寸;警衆堅守之符,長六寸;請糧益兵之符,長五寸;敗軍亡將之符,長四寸;失利亡士之符,長三寸。’”

〔18〕睡虎地秦墓竹簡整理小組:《睡虎地秦墓竹簡》,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80頁。

〔19〕《睡虎地秦墓竹簡》,第148頁。

〔20〕《睡虎地秦墓竹簡》,第148頁。

〔21〕睡虎地秦簡《秦律十八種·倉律》第25號簡云:“而書入禾增積者之名事邑里於廥籍。”

〔22〕居延漢簡239.46有“鞫繫,書到,定名縣爵里”;《漢書·宣帝紀》云“名縣爵里”。

〔23〕本簡由何有祖綴合,參《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481頁。

〔24〕以上四簡釋文均引自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居延漢簡釋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

〔25〕對於此三簡是否爲“符”,學界尚有争議。持反對意見者如徐樂堯,他認爲三者未見合符標誌,缺乏信符的必備條件,應該是守關吏卒驗證出入關信符後所作的詳細記録。(《漢簡所見信符辨析》)大庭脩對此進行了辯駁,他認爲29.1和29.2若是記録,則没有必要刻齒。(《漢簡研究》,第140頁注1)今按:我們贊成大庭脩的判斷,29.1和29.2當是符;11.4即便如徐樂堯所説不是符的實物,但是作爲記録,也間接地反映了“符”原件上所記載的一些内容,值得參考。

〔26〕《漢簡所見出入符、傳與出入名籍》,第28頁。

〔27〕《漢簡研究》,第140頁。

〔28〕《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第257頁。

〔29〕陳偉等著:《楚地出土戰國簡册[十四種]》,經濟出版社,2009年,第16頁。

〔30〕彭浩、陳偉、工藤元男主編:《二年律令與奏讞書》,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354頁。

〔31〕《續漢志·百官志》云:“校長,主兵戎盜賊事。”

〔32〕睡虎地秦簡《封診式·群盜》記載有“某亭校長甲”。

〔33〕《二年律令與奏讞書》,第293頁。

〔34〕陳偉老師來信指出也很有可能“發弩守攀探”與“遷陵拔前”連讀。

〔35〕從前引居延漢簡“隧長家屬符”來看,符需分左右,且有刻齒,用於合符查驗。本簡在形制上似不具備這些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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