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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法学部门法五年研究成果回顾与展望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笔者认为,未来计划法的研究方向应首先立足于对计划行为的认识。也正因为如此,笔者认为,计划法的多项实体与程序制度都可以通过经济法的其他领域进行接纳与消化。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欲打破现今计划法研究的尴尬状况,应立足于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应不满足于基本概念的论述,而致力于计划法实际问题的研究,如现今计划制定和实施的缺陷等。

中国经济法学部门法五年研究成果回顾与展望

笔者认为,未来计划法的研究方向应首先立足于对计划行为的认识。前文已述,计划行为难以从法律层面进行操作,事实上,计划的各个方面在实施时都最终会落实到社会的各个专业领域,从而形成相应领域的经济法律制度,如产业组织计划最终落实为竞争法律制度、产业政策计划最终落实为产业政策法、金融货币计划最终落实为金融法、财政税收计划最终落实为财税法、国有经济改革计划最终落实为国有资产法等。也正因为如此,笔者认为,计划法的多项实体与程序制度都可以通过经济法的其他领域进行接纳与消化。从这个角度来讲,计划法与经济法其他领域的地位并不是平行的,前者更应该高于后者,这也正是有学者将计划法认定为宏观调控法的“龙头法”的原因。[50]依笔者的浅见,不妨将计划法的相关内容纳入宏观调控法基础理论部分进行分析、探讨,这么一来,在逻辑上更加合理,在实务上也能扭转计划法研究长期空洞无物的缺陷。事实上,我国现今的立法进程已经在回应笔者的这一看法,近年来已提上日程的《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草案涉及国民经济稳定增长目标的确立、国民经济波动的监测和非正常经济波动的确定、国民经济非正常波动的预防和调控等内容,可以简单地看作经济法之“宏观调控法”的基本法;同时,不可否认地,其中已经不可避免地融入了大量的计划法内容,着实需要计划法的学者保持深度关注。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欲打破现今计划法研究的尴尬状况,应立足于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应不满足于基本概念的论述,而致力于计划法实际问题的研究,如现今计划制定和实施的缺陷等。我国还存在年度计划,计划法有调整的需要;其二,应明确计划法在经济法中的定位,除了研究计划法的立法之外,将可以由金融法、财税法等其他领域的经济法律制度消化的计划法下放至各个其他领域,以增强经济法体系的科学性,同时将统一性的、重要性的内容作为宏观调控基本法的内容,进行深入研究。

【注释】

[1]段宏磊,山东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2]李昌麒主编:《经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4版,第437页。

[3]杨紫烜:《国家协调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76页。

[4]史际春主编:《经济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07页。

[5]董玉明:《中国经济法学导论》,光明日报出版社2011年版,第58~59页。

[6]邱本:《经济法研究下卷:宏观调控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8页。

[7]邱本:《经济法研究下卷:宏观调控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8~49页。

[8]薛克鹏:《论计划法的终结》,载《社会科学研究》2007年第3期。

[9]赵竹村:《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看计划与市场的关系——关于邓小平经济手段思想的思考》,载《当代经济》2011年第3期。

[10]刘国光:《总结改革开放三十年——在继续坚持市场改革的同时,要重新强调国家宏观计划调控的作用》,载《中国城市经济》2008年第12期。

[11]陈思蓉:《计划与市场的理论反思》,载《现代经济信息》2010年第1期。

[12]张德峰、龙在飞:《计划与法律的关系——兼论〈十一五规划纲要〉实施的法律保障》,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年第3期。

[13]李曙光:《用法治精神规划“十一五”》,载《南方周末》2006年2月16日,第1版。

[14]张德峰、龙在飞:《计划与法律的关系——兼论〈十一五规划纲要〉实施的法律保障》,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年第3期。

[15]薛克鹏:《论计划法的终结》,载《社会科学研究》2007年第3期。

[16]张德峰、龙在飞:《计划与法律的关系——兼论〈十一五规划纲要〉实施的法律保障》,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年第3期。

[17]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4版,第251页。

[18]董玉明:《我国发展规划法制化基本问题研究》,张守文主编:《经济法研究》(第8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23~124页。

[19]董玉明:《我国发展规划法制化基本问题研究》,张守文主编:《经济法研究》(第8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40~146页。

[20]转引自董玉明:《我国发展规划法制化基本问题研究》,张守文主编:《经济法研究》(第8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05页。

[21]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2版,第413页。

[22]漆多俊、冯果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3版,第358~360页。

[23]邱本:《经济法研究(下卷):宏观调控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78~83页。

[24]漆多俊、冯果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3版,第360页。(www.xing528.com)

[25]漆多俊、冯果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3版,第361页。

[26]邱本:《经济法研究(下卷):宏观调控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1~64页。

[27]邱本:《经济法研究(下卷):宏观调控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3~87页。

[28]陈乃新主编:《经济法权利研究》(第1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275页。

[29]陈乃新主编:《经济法权利研究》(第1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281~283页。

[30]张辉:《宏观调控权法律控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126页。

[31]史际春主编:《经济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年版,第107页。

[32]杨紫烜:《国家协调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81页。

[33]邱本:《经济法研究(下卷):宏观调控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66页。

[34]李昌麒主编:《经济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4版,第439~440页。

[35]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4版,第252页。

[36]薛克鹏:《论计划法的终结》,载《社会科学研究》2007年第3期。

[37]陶广峰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437~444页。

[38]杨紫烜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3版,第437~440页。

[39]黄河、王兴运主编:《经济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71~275页。

[40]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4版,第441~445页。

[41]漆多俊、冯果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3版,第365~372页。

[42]邱本:《经济法研究(下卷):宏观调控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4~95页。

[43]王慧:《关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思考》,载《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1年第8期。

[44]王慧:《关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思考》,载《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1年第8期。

[45]石康:《关于五年计划(规划)期的思考》,载《北方经济》2008年第12期。

[46]王慧:《关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的思考》,载《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1年第8期。

[47]关于近五年来计划法制化问题的研究综述,请参见前文“计划与法律”部分中对董玉明论述的介绍,在此不再赘言。

[48]翟翌:《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相关行政诉讼——一种社会权的中国实现方式》,载《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1期。

[49]翟翌:《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相关行政诉讼——一种社会权的中国实现方式》,载《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1期。

[50]漆多俊、冯果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3版,第364页。亦可参阅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4版,第252页。当然,计划法属于“龙头法”的说法并未得到所有学者的赞同,如李昌麒即认为,“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变,把计划法作为经济法的‘龙头法’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体制基础,但是,也不能把我们的思维推向取消计划立法的极端。”参见李昌麒主编:《经济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9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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