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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其价值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财政法的地位,是指财政法在法律体系中是否具有自己的位置,其独立存在是否具有不可代替的理由和价值。财政法必须服从上位阶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不能作出同上位法的精神和原则相违背的规定。

财政法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其价值

财政法的地位,是指财政法在法律体系中是否具有自己的位置,其独立存在是否具有不可代替的理由和价值。但关于财政法地位的理解在学术界一直存在分歧,其争论主要集中在财政法本身的位阶上,究竟它属于经济法还是属于行政法,或是同经济法、行政法并列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1.财政法是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我国法学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认为,财政法作为我国经济法学体系中的组成部分,与经济法不存在根本性的冲突,它与经济法并非是并列关系,而是种属关系。这使得财政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不能与经济法一样属于第二层次,而只能成为第三层次的部门法。[34]大部分的经济法学教科书中,财政法都被列为专门的一章,即使专门的财税法教材也主动将自己归入经济法体系之下。[35]此外,在经历金融危机后,我国的一些学者认为:“在经济法的各项制度中,财政法对经济的调控和主导具有直接性,也最具刚性;财政法是经济法与宪政的衔接,其本身即具宪政暨‘经济宪法’的性质。……财政法作为经济法‘龙头法’的地位。”[36]

2.财政法既是经济法又是行政法

有学者总结认为,综观我国学者的论述来看,大多也承认财政法与行政法的联系;其次从有关财政职权的分配、财政行为的作出、财政救济的实施等,都必须遵守行政法的一般性规定。[37]此外,从分类的标准来看,财政法的经济法属性往往不是体现在法律规范的外在形式,而是着眼于其内涵的价值取向和政策意图。这种宏观的政策目标必须借助现有的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争议处理机制等才能实现其功效。正因为如此,在财政法领域常常可以发现,有些法律规范从形式上看是一种典型的行政法律规范,但它在价值取向上又是服务于某种经济政策目的的。这些财政法律规范既可以称其为经济法律规范,又可以称其为行政法律规范,其“一体两面”的特征十分明显。故财政法既属于经济法,又属于行政法,是经济法和行政法交叉综合的产物。(www.xing528.com)

3.财政法是独立的部门法

自我国学者自行编撰的第一部《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之中,专列了比较详尽的“财政法”词条,并且在体例编排上独立于行政法和经济法。[38]我国就有学者认为财政法是我国独立的部门法,其中主要的代表是刘剑文,他认为财政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特定的调整方法,较完整的法律体系。财政法是介于经济法与行政法之间,并主要运用行政的方法来调整财政经济关系和财政行政关系的独立的法律部门。财政法与民法、经济法和行政法等第二层次的部门法一起,在宪法的统帅下,共同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部门,这是由财政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功能决定的。即使现在,刘剑文仍然认为,财政法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领域,它不隶属于任何现有的部门法,而是采用另外一种划分方法、在某种意义上与现有部门法相并列的相对独立的法律领域。[39]

明确财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是构建科学财政法体系的前提。财政法必须服从上位阶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不能作出同上位法的精神和原则相违背的规定。虽然上述三种观点分别是基于不同的视角得出的不同结论,但都具有其合理性。从现状来看,虽然全国人大已经和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一致将财政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我国缺乏一部经济法典,综观世界其他国家也无专门的经济法法典。由此,财政法的上位阶法直接就是宪法,这也同《立法法》中将财政基本制度的法律作为基本法律,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来进行立法一样,决定了财政法的规定要直接服从宪法的精神和原则。从这层意义上看,财政法其实就是宪法下的第二层次法,刘剑文的观点也就得到了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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