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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危机:成因与启示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2007—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中,不协调的金融监管法律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导致了危机的扩大。在美国次贷危机中,华尔街的各大金融机构成为众矢之的,人们普遍认为华尔街的贪婪是造成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其中,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尤其是美国三大信用评级机构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扮演了很不光彩的角色。因此,金融创新领域法律责任制度的缺陷是次贷危机形成的制度性原因。[33]美国金融霸权论。

金融危机:成因与启示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虽然我国在此番全球金融危机中侥幸逃过一劫,但这并不代表我国金融法制已趋完善,相反却是因为我国金融业发展相对滞后,与国际金融竞争尚未完全融为一体所致。针对此次金融危机中西方国家所暴露出来的种种问题,我国更应深入探究其根源并积极思索应对之策,避免将来重蹈其覆辙。因此,有关金融危机的成因及其反思,也是学界近几年讨论的热点

1.金融危机爆发的原因

金融危机发生至今,其成因众说纷纭,可谓见仁见智。总体来看,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种观点:

(1)金融创新的无度与金融监管的滞后。许多学者认为,金融危机的形成应归咎于金融自由化进程中金融监管的滞后和金融监管制度建设的缺位;金融自由化迅速改变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金融监管制度却没有随之进行完善。[24]可以说,信贷机构背离审慎经营原则,从事非审慎的次贷业务以及监管部门对次贷业务的非审慎规制和监管是此次美国金融危机的起因,而监管部门对投资银行和金融衍生品的非审慎规制和监管则是美国金融危机加剧的重要原因。[25]虽然此次危机的导火线是美国银行利率上涨以及房地产价格带来的资金链断裂,其实深层次的原因在于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缺陷。[26]尽管美国在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中已经提出功能监管等理念,但此后的实践中仍长期保留着分业监管的格局,这显然不能适应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现实,相应的管辖冲突和监管空白便为次贷危机埋下了伏笔。[27]

(2)金融监管国际协调机制不健全。在2007—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中,不协调的金融监管法律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导致了危机的扩大。[28]全球金融稳定法律机制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缺位是导致美国次贷危机迅速演变成全球金融危机的一个重要因素。[29]

(3)金融创新领域的法律责任制度缺陷。在美国次贷危机中,华尔街的各大金融机构成为众矢之的,人们普遍认为华尔街的贪婪是造成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从法律层面来看,这种贪婪之所以能够演变成危机,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金融创新领域法律责任制度的缺陷放任了那些冒险者基于私利而制造和扩大市场风险的行为,以致从根本上脱离了法律制度的基本控制。其中,国际信用评级机构,尤其是美国三大信用评级机构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扮演了很不光彩的角色。因此,金融创新领域法律责任制度的缺陷是次贷危机形成的制度性原因。[30]

(4)金融功能的异化。作为虚拟经济的核心,金融应保持为实体经济服务的正常轨道与价值定位,否则将导致金融功能异化,引发金融危机。[31]

(5)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力。金融危机的爆发有多方面的原因,如宏观经济状况、国家的经济政策、汇率政策、银行问题等,但有学者通过分析认为,不管何种具体原因,最终均表现为投资者因缺乏投资保护失去投资信心,从而导致金融危机的爆发。[32]美国金融监管制度忽视了对消费者的应有保护,纵容了金融机构的各类市场滥用行为,最终引发了系统性的金融危机。[33]

(6)美国金融霸权论。有学者从国际关系学的角度入手,认为金融危机是美元取得储备货币地位并脱离黄金,利用“特里芬难题”大量增发之后的必然结果,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刺激、放任房地产市场泡沫,是为了实现在世界范围内重新分配美元财富的目的。[34](www.xing528.com)

2.金融危机给我国带来的启示

(1)加强房地产市场的风险控制。在2009年11月举行的第十七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上,许多学者认为此次金融危机肇始于美国次级住房抵押贷款危机,追根溯源,在后危机时代我国应积极探索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之路,防患于未然。针对危机背景下住房消费的非理性繁荣,游文静提出从优化消费环境、稳定消费心理、积极调整房产政策和加大社会保障力度等方面入手,对房贷进行干预。陈爽建议改革土地出让制度,实行土地出让年收费制并完善招拍挂制度,同时构建信息对称体系和加大政府监管力度等。兰敬认为,我国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路径选择需构建个人征信体系,提高作为基础资产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质量,并加快金融创新和完善金融监管制度。[35]

(2)完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积极推进金融创新。针对这次美国金融危机中暴露出的金融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之间的矛盾,有学者提出,在金融混业经营趋势下,我国亟须加强金融监管,包括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对评级机构的监管,加大证券执法、司法力度等。[36]也有学者认为,我国2003年才确立分业监管模式,尚不具备启动监管整合的足够论证和经验支持,而且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也应立足现有体制循序渐进,不宜贸然推进统一监管;所以,当前应着力于建立一个贯通各金融服务领域的伞形监管平台,以整合监管信息和资源,强化机构间的监管与协调。[37]

(3)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协作。在金融自由化、金融活动国际化的背景下,我国应在坚持金融监管主权原则的前提下加强国际合作,与有关国家合作建立监管共同体,对主要的跨境金融机构实施监管。[38]

(4)改革与完善金融创新领域的法律责任制度。针对我国金融创新领域存在的法律责任缺失问题,有学者提出应当引入风险、收益与责任对称的理念,重塑适度监管的制度,建立行为——风险——责任的模式,构建金融创新产品加重责任制度,并扩大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39]也有学者建议,通过控制金融企业高管人员薪酬、完善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督促机制以及向接受政府注资的金融机构征收特别税等手段,促进我国金融创新领域的法律责任制度的改革与完善[40]。还有学者提议通过金融主体责任的法律规制来保障金融创新领域监管法律制度的执行,具体包括金融经营者的责任承担、评级机构责任、经纪人和交易商的受托责任、扩大间接责任以及金融监管者的责任承担等。[41]

(5)健全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长期以来,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都是侧重于提高金融效率、维护金融稳定,较少关注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所以,我国目前既没有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基本立法,也没有金融消费者保护的专门机构,更缺少有效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司法途径。针对上述问题,有学者提出在后危机时代,我国应着力完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在立法方面,短期内选择一般立法模式,条件成熟时再采用专门立法模式;合理界定金融消费者;移植和引入适合性原则与冷静期制度;对金融机构课以信息披露和说明义务;强化金融消费者教育;成立专门保护机构;构建便捷投诉机制。[42]也有学者提出单独制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自然人成为“经认可的投资者”的金融门槛,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投资者测试”。[43]

(6)注重金融法律移植的本土化。长久以来,我们对金融法律的研究存在严重的唯“美”主义情结,这不仅贯穿于我国现行《公司法》与《证券法》,就连目前的证券发行核准制也带有美国注册制度的影子。但是,次贷危机暴露了出美国金融监管制度及理念上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在价值取向上,安全与效率的博弈失衡;在制度构建上,监管应对创新的滞后;在法律秩序上,他律与自律的规则失范;在监管法律文化上,自由、分权制衡和司法审查等存有局限性。我国法制建设应警惕唯美(国)主义倾向,在对金融业美国标准的“共同性”存疑的同时,也应警惕以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理性把握一系列博弈的动态平衡。[44]我国的政策定位和制度设计应适合中国国情,而不应是在中国研究美国问题,给美国问题提出对策。[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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