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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欺诈与规制:董事连带责任及公司治理的重构方向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19]在董事证券虚假陈述职务侵权时,董事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从公司治理角度出发,这种重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重新分配和排定董事、提名人股东及公司之间的赔偿责任及顺位;明确规定各董事之间、各提名人股东之间的连带责任及各自应承担的赔偿份额;创设公权处罚执行回补私权救济的制度;注重与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协调。

证券欺诈与规制:董事连带责任及公司治理的重构方向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是我国仅有的对证券交易欺诈因果关系认定作出明确规定的法律文件,具有开立法先河的意义。但有学者认为,该规定混淆了因果关系的不同层次,并不恰当地限制赔偿权利人和赔偿范围,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118]有学者指出,上市公司的财务欺诈手法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虚拟资产,隐藏债务,以虚增所有者权益;掩饰重大交易或事实;虚构交易事项;运用不恰当的会计政策;利用时间差异等。对于上市公司财务欺诈产生的原因有如下分析:独立董事不能保持真正独立并勤勉尽责;上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职责划分不明确;外部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违法成本低廉。要减少和避免上市公司财务欺诈的发生,应从上市公司财务欺诈产生的原因人手,对症下药。[119]

在董事证券虚假陈述职务侵权时,董事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学界关于董事承担连带责任的理论有越权行为无效理论、公司独立人格理论与公司代表理论、现代雇主责任理论与公共政策考量理论等。董事证券虚假陈述职务侵权责任的类型包括因连带侵权行为产生的连带责任、因连带保证及共同保证产生的连带责任和因不真正连带侵权产生的连带责任。我国现行董事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制度的安排一般都止于责任的认定,忽视或漠视责任的具体分配,因此,必须对其进行重构。从公司治理角度出发,这种重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重新分配和排定董事、提名人股东及公司之间的赔偿责任及顺位;(2)明确规定各董事之间、各提名人股东之间的连带责任及各自应承担的赔偿份额;(3)创设公权处罚执行回补私权救济的制度;(4)注重与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的协调。[120]关于证券欺诈的问题,有学者建议:(1)充实证券监管机构相关网络岗位设置并强化网上反欺诈行动;(2)充分利用网络特性进一步加强投资者教育;(3)强化和完善证券业自律监管;(4)加强对证券网站及网上信息披露的监管;(5)强化对网络讨论区的监管;(6)加强国际监管的合作与协调。[121](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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