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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理解法官,客观评价法律与社会公众的关系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这样回答是希望人们能设身处地理解法官并在此基础上作客观的评价。同样,这种理论适用于法官与社会公众之间。再如,一些当事人对发生的纠纷总觉“有理走遍天下”,可对法律规定证据内容及举证责任却一窍不通。案件败诉了,不仅不从案件中吸取教训,反而指责法官被对方收买了。再比如,有些当事人对“公正”理解绝对化,对法官的要求近于苛刻。只有认识了上述诸多问题,才有可能对法官作出较为客观的评价。

深入理解法官,客观评价法律与社会公众的关系

不少人曾经问我:“你这些年当了律师,你对法官怎么看?”而我的回答只有四个字:“理解”、“客观”。我这样回答是希望人们能设身处地理解法官并在此基础上作客观的评价。

记得刚办案时,有些人喜欢在我耳边议论法官。津津乐道之中批评多于表扬,而我在办案中却发现,那些议论多为道听途说,无稽之谈。其间缘由,则主要在于人们对法官的工作特点、性质以及工作的复杂的环境不理解。

公共关系学中有个理论,叫“分享信息”,意思是“组织内部”须保持信息的交流和沟通。组织成员如果对组织的现状、发展一无所知,就会引起对组织的误解、猜忌以致产生情绪的对抗。换句话说,只有对组织有了充分的理解,才能保持组织内部的和谐统一。同样,这种理论适用于法官与社会公众之间。比如:一些当事人,尤其是一些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他们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不清楚,对法官工作性质及其使命不甚了解,只一味强调对致害人的法律制裁,一旦发现法官们依法从轻或减轻了致害人的刑事处罚,便大惑不解,乃至破口大骂。

再如,一些当事人对发生的纠纷总觉“有理走遍天下”,可对法律规定证据内容及举证责任却一窍不通。结果庭审中,举证或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事实。案件败诉了,不仅不从案件中吸取教训,反而指责法官被对方收买了。再比如,有些当事人对“公正”理解绝对化,对法官的要求近于苛刻。案件判下来稍有不如意,便指责法官素质差,判决“不公”,甚至冠之以“腐败”。其实,法官也是人。法官有一般人同样的局限,正如英国著名律师麦克米兰在《关于辩护艺术》一文中所说:“虽然法官宣誓要毫无偏见和毫不畏惧地对所有的人执行正义,但是,公正性(它是法定作为法律殿堂的标志)决不意味着法官头脑已经变成了一部只会判决的机器。”(www.xing528.com)

因此,我们应当理解法官。我们既要了解法官工作的性质及其使命,也要了解法律的有关规定,我们更要看到法官们还处在一个尚不完善的法制环境之中。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法官们正为一个完善的法制环境建设不遗余力地工作着。他们开庭、审卷、讨论案情,不但需要解决成堆的法律命题,弄清纷繁复杂的事实之迷,还要接受各种因素的困扰,诸如:坏消息、病痛、家庭纠纷,甚至还要受到来自四面八方的人情世故的纠缠。不容置疑的是:法官们为我国的法制建设正在不懈地努力甚至付出终生的代价。

只有认识了上述诸多问题,才有可能对法官作出较为客观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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