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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贸秩序:巨大成绩与贸易摩擦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加入WTO以来对外贸易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与我国进出口贸易额屡创新高相伴随的是我国遭受的贸易摩擦数量也连续多年居全球贸易摩擦首位。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贸易保护主义盛行,贸易摩擦的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55]五年来有关对外贸易秩序问题学者们的讨论主要围绕反倾销和反规避、反规避和保障措施等展开。

中国外贸秩序:巨大成绩与贸易摩擦

中国加入WTO以来对外贸易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与我国进出口贸易额屡创新高相伴随的是我国遭受的贸易摩擦数量也连续多年居全球贸易摩擦首位。由于各国经济景气的不均衡性、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贸易利益分配的两极化、区域性贸易的排它性、政治经济制度的对撞等因素,全球经济进入了一个贸易摩擦的高发阶段。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贸易保护主义盛行,贸易摩擦的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在产品方面,经贸摩擦已从个别产品的倾销与反倾销阶段,逐步向多产业贸易摩擦和结构性贸易摩擦方向升级;在领域方面,已从单纯货物贸易摩擦向与贸易相关的服务贸易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劳工标准、环境保护等全方位的经贸摩擦升级;在国别方面,已从欧美贸易摩擦,发展到今天的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之间以及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摩擦;在手段上,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已逐渐成为贸易摩擦的主要形式。[55]

五年来有关对外贸易秩序问题学者们的讨论主要围绕反倾销和反规避、反规避和保障措施等展开。

1.反倾销

反倾销是近五年来学者们在对外贸易秩序方面最为关注的问题,有关反倾销方面的研究成果也比较丰富。首先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就是反倾销法则与竞争法的关系以及对反倾销法的改革。竞争法与反倾销法之间联系紧密,两者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规制的对象存在交叉和重合,而且两者还有着同样的最终目标,但是两者也存在着冲突之处,比如立法目的和实际效果不同,在规制价格歧视上的实体规则存在差异,此外两者在实施程序上也存在差异。[56]

反倾销法经历了百年的历史演变,其产生与发展始终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密切相关。反倾销措施的普遍使用,导致各国关于反倾销措施实施的贸易摩擦越来越激烈,WTO内关于反倾销的争端越来越多,各国开始认识到反倾销措施的普遍使用对世界自由贸易的目标与体制的消极影响。无论是在实务界还是在学术圈,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在国外,对反倾销进行反思和质疑迄今从未停止过。格林斯潘说过:反倾销和反补贴税形式的行政保护常贴上发展本国经济、促进公平贸易的标签,隐藏其阻碍竞争的真实面目。尽管戴着公平的“面具”,反倾销法在从国内立法到国际协议的漫长发展过程中,已从国际贸易公平竞争的制度保障,转变为各国的贸易保护工具。

从反倾销诞生之日起,学术界对其的批评意见此起彼伏。以各类批评意见为基础,学者们对反倾销的未来结局最终大致提出了三种方案,即改良说、废除说和取代说。改良说是指对现行反倾销法进行修改和完善,使其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自由贸易原则之外,还符合公平竞争、公共利益等其他重要原则;废除说认为,反倾销法本质上是反竞争的,应完全取消反倾销规则;取代说则认为应该用竞争法代替反倾销法来规制倾销中对竞争有害的掠夺性倾销。而在具体采取何种方案这一问题上,学者们存在分歧。有的学者主张以竞争法取代反倾销法,并从必要性、可行性和实施路径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论述。[57]也有学者认为应当走改良的道路,并就改革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了分析,也提出了具体的改革方案。[58]此外,也有学者依据反垄断法的原理和规则,认为无论反倾销的制度设计本身,还是其实际执行的结果方面都常常具有某种程度的反竞争性,导致反倾销往往与反垄断法存在冲突,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而解决的办法是需要在国际和国内层面上进行反倾销制度与反垄断法的协调。[59]

另一个论述较多的问题是反倾销中的公共利益原则。将公共利益原则引入反倾销法中主要是针对反倾销制度容易成为贸易保护主义工具这一弊端,公共利益原则是社会和经济发展规律的必然需要,它的出现并不是为了反对甚至是取消反倾销措施,其只是为主管机关最终采取反倾销措施增加一个新的考量要素。公共利益原则的确立,则是要求主管机关在作出最终裁决的时候应考虑除了国内相关产业之外的更广泛的利益群体的利益。也就是说,在确定倾销是否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的同时,还要对下游产业、中间商和消费者的利益进行合理的评估,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最终的处罚决定。

公共利益原则确立的理论依据成为最先要解决的问题。有学者从功利主义正义观和道义论的正义观来论述公共利益原则确立的合理性,认为无论按照功利主义的正义观或是道义论的正义观,引入公共利益原则都是合理的,并且在否定所谓的倾销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之后,反倾销措施只能被认定为是对在全球竞争中的不幸失败者的救济手段,对其实施救济时要引入公共利益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作出适当判断。[60]也有学者从经济价值、法律价值和政治价值三个方面来论述公共利益原则确立的理论依据。[61]还有学者认为在实施反倾销中对公共利益考量符合自由贸易的世界潮流,实践中反倾销倾向于贸易保护,而利用公共利益原则可以遏制贸易保护主义,促进自由竞争。[62]

从立法层面上看公共利益原则在反倾销法律制度中的确立,国际立法上比较完善的是加拿大和欧盟,但是两者在具体做法上存在差异。我国于2004年修订了《反倾销条例》,其中正式确立了公共利益原则,但是,由于我国的立法中关于公共利益原则的规定比较原则、笼统,没有在实体法上对公共利益作出科学的界定,也没有对保障公共利益原则实施的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因而还不能够充分地发挥公共利益原则应有的价值与作用,也缺乏可操作性。另外,存在的缺陷还有:公共利益审查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在反倾销应诉中对运用公共利益原则进行抗辩认识不足,而且缺乏相关利益评估与衡平机制。完善我国该制度的建议主要包括:(1)进一步完善反倾销法中的公共利益制度;(2)在反倾销调查中实施独立的公共利益审查;(3)在反倾销应诉中重视公共利益的抗辩;(4)健全利益评估与衡平机制。[63]

还有学者从分析消费者因反倾销而受损的现状入手,提出消费者保护是反倾销法公共利益条款的首要内容,为反倾销中消费者的保护奠定理论基础,并在分析当前立法不足的基础上,对反倾销法保护消费者的具体制度进行设计,为反倾销中消费者的保护提供程序性保障。[64]

救济制度相对于权利主体而言属于二次权利,是法律规制的第二道防线,是构建完整权利群的应有内容。反倾销税税法关系中的主体多元化,利益纷繁复杂,在征收反倾销税的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利益冲突。由于我国截至目前的实践较少,加之救济规则本身的模糊,反倾销税的权利救济制度存在很多不足之处,需要从税法的角度进行界定和完善。有学者从理论层面探讨了反倾销税救济制度的理论成因,解析了这种特殊性质的税收争议,并对反倾销税征收行为性质进行了界定,从税法的角度正确理解反倾销税的救济制度。[65]另外,自WTO成立以来,针对反倾销调查中实施归零法的争端解决案件屡见不鲜。有学者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结合WTO争端解决案例,分析了归零法的法律性质,得出归零法本身和适用均具有可诉性并且在反倾销各个阶段实施归零均属于违反WTO反倾销规则的结论。[66]日落复审是反倾销行政复审程序的一种,有别于情势变更复审和新出口商复审,同时也有别于原始反倾销调查程序。我国并未建立这一制度,WTO各个成员方虽然都先后明确了日落复审制度,但在实际执行中主要还是维护国内产业的利益。我国应该增强对“日落复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建立相应的完善的日落复审制度。[67]在法律救济中,有学者探讨了我国非自然人主体的法律援助对象地位的确立问题,认为为中国企业在对外交往中提供法律支持,是改变中国企业在对外交往中弱势地位的一项可行的办法。[68]

而在对国外反倾销制度的研究中,学者们关注的问题比较多。有的学者从近年来的一些案例入手,研究了欧共体反倾销法的中期复审制度,认为中期复审是欧共体反倾销法的一项重要制度,虽然近年来欧共体对我国企业征收反倾销税的案件日益增多,但是对中期复审制度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都缺乏足够的重视。我国企业、行业团体和有关政府部门在处理欧共体反倾销案件时,应特别注意四个问题:主动发起中期复审,攻守并重;积极配合欧共体委员会的调查;充分利用欧共体公共利益条款,获得下游生产商和消费者的支持;加强与欧共体生产商的沟通,争取达成和解。[69]也有学者以利益冲突为视角,分析了美国反倾销法的立法和执法过程,认为在利益冲突中处于优势地位的贸易保护主义利益决定了美国反倾销法立法和执法的价值取向。[70]有的学者认为,金融危机后贸易保护主义抬头,为限制反倾销措施的滥用,有必要对WTO《反倾销协议》进行修订,应当取消非市场经济地位规则,引入公共利益原则,并且要修改日落复审规则。[71]也有学者认为,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反倾销制度设计上存在缺陷,世贸组织关于倾销与反倾销争端预防制度的建设任重道远。[72]

关于反倾销制度相关问题中,学术界的很多笔墨都着眼于近年来我国遭受反倾销增多的原因和如何应对。国外对华反倾销的特点和趋势主要体现在:反倾销诉讼次数日益增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反倾销税税率过高;被诉倾销产品的范围不断扩大;遭遇反倾销产品类型的转变。我国频遭反倾销调查的原因有:《WTO反倾销协议》的缺陷;我国在WTO组织中的市场经济地位受到质疑;我国企业出口秩序比较混乱,管理体制落后,产业结构不合理;涉案企业不积极应诉;我国对外贸易额的迅速增长等等。[73]在我国应当如何应对反倾销这一问题上,学者们提出了很多有益建议。在立法方面,有学者认为,中国反倾销立法应在尊重WTO基本原则基础上,重点突出维护公平贸易原则和保护国内民族产业原则,制定独立的反倾销法并完善配套法规,彻底解决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74]有些学者认为,应当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效益;建立对外贸易预警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鼓励企业积极应诉;积极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政府积极发挥作用,为我国对外贸易保驾护航等等。[75]

2.反规避(www.xing528.com)

反规避措施是反倾销措施的延伸和发展,在本质上,反倾销规避是生产商或进口商通过改变贸易方式、生产方式等手段,来减少或避免出口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的行为,其后果导致反倾销税在相似产品的价格或数量方面的矫正效果受到破坏,从而必然遭到进口国的管制。反倾销中的反规避措施是进口国为限制出口商采用各种方法排除进口国反倾销法的适用,而对该规避行为给予相应救济的法律措施,一般是由进口国向实施规避的企业扩大适用反倾销法,对该规避行为征收反倾销税。反规避的目的与反倾销一样,都是防止或纠正倾销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所以反规避措施被认为是反倾销的补充和延伸。

而我国关于反规避的立法却相当薄弱,我国2004年修订的《反倾销条例》没有专门对反规避问题作出规定,只是附则第55条和第58条中授权商务部可以制订相应实施办法,对规避反倾销行为采取措施。虽然原国家经贸委2002年底颁布的《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规定》中,专章规定了规避与反规避的基本问题,但是这一规章很快被废止,取而代之的2003年商务部发布的《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没有任何反规避问题的措辞;2004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反倾销条例〉的决定》中,也未涉及反规避问题。因此,从目前来看,我国并没有具体实施反规避调查的法律依据[76]

在我国反规避立法和制度构建方面,学者们从分析国际反规避立法入手,为我国反规避制度的完善提高经验,认为,我国应适当吸收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反规避立法的成功经验,而且注意与WTO相关规则接轨,重视吸收“邓克尔草案”反规避条款的内容,此外必须从法律体例、实体内容以及程序上全面加以完善。[77]

3.反补贴与保障措施

近年来,我国与国外发生的反补贴争端不断增多,数量迅速膨胀,中国已成为全球反补贴调查的“靶心”。自从2004年加拿大首次对中国企业提起反补贴调查以来,截至2008年,中国先后被启动24起反补贴调查,占同期全球反补贴调查总数(47起)的51.1%,居WTO各成员之首。2009年,中国又遭受13起反补贴调查,创历史之最,涉及的行业主要集中在冶金化工纺织建材、造纸和有色金属等领域。其中,美国启动10起,高居榜首,占比高达76.9%;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各启动1起。进入2010年以来,欧盟又一改不对中国进行反补贴调查的政策,已对来自中国的铜版纸提起了“双反”调查,其影响不可预见,中国已连续4年成为全球遭受反补贴调查最多的国家。有学者认为我国《反补贴条例》中的补贴的定义存在错误之处,建议将其修正为“补贴是一个国家的政府和公共机构通过提供财政资助为接受者所带来的利益”。[78]也有学者从“非市场经济地位”的角度来论述其对我国反补贴的影响,由于西方国家大多都有不对“非市场经济地位”进行反补贴调查的传统,多年来,中国也一直游离于反补贴调查之外,但是自从2004年开始我国成为反倾销调查的“重灾区”,其中“非市场经济地位”在调查中给我国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79]

学者们对国外针对我国进行的反补贴进行了很多思考。从近年来全球反补贴案件来看,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施反补贴调查占大部分的比例,反补贴措施的使用频率呈现降低趋势,但是针对中国出口产品反补贴案件立案比例迅速增高,且同时进行“反倾销和反补贴”两项调查。[80]外国对华出口产品发起反补贴调查原因主要包括:从进口国方面来看,受经济、政治、法律原因的影响,这都促使一些发达国家对我国提起反补贴调查增多;从我国自身因素来看,我国在税收、土地使用费以及其他管理费用、地区优惠以及其他一些优惠为我国出口产品在进口国被控补贴留下了“口实”。另外,《中国加入议定书》承诺允许进口成员采取反补贴措施。[81]我国目前国内从补贴的形式而言,目前财政资助基本上可以分为四类:(1)资金的直接转移,包括赠款、贷款等;(2)税收的放弃或减免,包括所得税优惠、增值税优惠等;(3)提供货物或服务;(4)其他未被通知的补贴。但是通过分析《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SCM协定),我国的补贴具有合法性,可以适用SCM豁免条款。[82]

我国应对外国反补贴调查可以采取的策略,主要包括:首先,要正确认识反补贴措施,应加强对WTO反补贴协议内容的研究和学习,政府和企业都要提高在反补贴纠纷中的积极性,积极磋商和应诉,适度利用贸易救济措施,应对国外反补贴调查;其次,适时调整国内补贴政策。强化财政预算监督,调整税收体制,在认真分析《SCM协定》基础上,审视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的产业政策或经济发展指导方针,借鉴外国经验,积极探索补贴类型,在涉及产品出口产业坚决取消禁止性补贴;再次,进一步完善反补贴相关法律,应采用多层次立法的方法,使我国的反补贴法律构成呈现多层次立法模式,坚持与国际规则接轨的原则。此外,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反补贴应对方面的积极作用。[83]

在补贴的认定方面,专向性标准是区分正常的补贴政策与对国际贸易造成扭曲的补贴政策的重要标准,防止构成专向性补贴,必须严格避免使用针对特定产业或企业的补贴政策,制定客观和中立的补贴自动获得的条件,加强对WTO以及成员方国内相关立法和判例的研究。[84]关于反补贴调查中实质损害威胁的确定,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规定了较高证据标准、较短时间界限、应予特别考虑的五个因素、应该考虑的其他事实和情形以及合理严格的审查标准等关键要点,我国应重视对相关案例的研究,完善相关立法,并积极利用实质损害威胁这一损害标准。[85]

保障措施是WTO三大救济措施之一,保障措施作为一种例外和紧急措施,是稳定多边贸易体制的“安全阀”。中国保障措施立法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相对完善,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中国《保障措施条例》的颁布与实施,对促进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起了巨大作用,然而,与国际保障措施体制相比,中国保障措施在立法模式、立法宗旨、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方面还存在着诸多不足,需要加以完善。[86]有学者认为,中国应当制定一部比较完整的《保障措施法》,保障措施制度中应当强调“产业结构的积极调整”,增加处理与发展中国家关系的规定,应明确规定“未可预见的发展”和“承担义务的结果”是保障措施提起时的前提条件,另外,还要对“国内产业”中的相关标准问题作出界定。[87]

五年来学者们对特别保障措施这一问题进行了较多思考。WTO框架下现存的特别保障措施制度有其存在的历史先例,并经过长期的演变和发展。WTO框架下除了正常的保障措施制度外还存在四种特殊的保障措施制度,分别涉及纺织品农产品、服务贸易领域以及专门针对中国产品的“中国特保”机制。[88]近年来,我国遭受国外贸易保障措施立案调查的案件不断增多,尤其是特别保障措施的立案迅速增多。这其中的原因有:海外市场贸易保护主义重新抬头,对外贸易环境发生新的变化;我国现有出口增长方式存在一定弊端;出口市场相对集中,出口产品的四分之三以上销往美、日、欧三地。为了扭转这种不利局面,我国应当熟悉WTO相关规定,据此建立和完善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保障机制,关注国际贸易环境的变化,认真研究《议定书》特别保障措施的程序和要件,积极参与相关调查与抗辩。其次就是要加快转变外贸增长方式,调整产品出口结构并建立出口协调机制。对企业来说要实施正确的外贸战略,注重品牌和产品的附加值的增加,加快高级专业人才培养等等。[89]还有学者谈到了在面对国际上的保障措施和特别保障措施时应当区别对待。[90]

有学者还个别分析了金融危机后美国对华实施保障措施的原因及对策,认为随着美国陷入经济衰退,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具有歧视性的特保措施又重新成为美国近期限制中国产品的贸易保护的手段。[91]

4.对外贸易调查

我国出口产品经常遭受到国外反倾销反补贴合并调查,政府、企业、行业协会都应当积极应对,但在此三位一体的应对体系中,行业协会具有独特的作用和优势,相对于政府,行业协会更能代表企业利益,有针对性的服务于企业;相对于企业,行业协会更具有应对的能力,能够很好地协调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所以,应当明确行业协会在应对“双反”调查中的重要性,寻求相应的应对途径,更好地应对“双反”合并调查,维护我国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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