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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途径解决民事纠纷—民事诉讼法学案例评析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人因婚姻存续期间所涉及的有关人身及其财产方面发生了纠纷,这些纠纷需要得到解决。本案中,李阳与Kim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夫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阳对Kim多次施以身体家暴,以及极少回家的冷暴力,致使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亦侵犯了Kim的人身权利,使双方人身关系发生纠纷。于是Kim选择离婚,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重要的是如何选择有效的途径予以解决,从而使双方的权利能得到维护,义务得到履行,新的合理秩序得以产生。

选择途径解决民事纠纷—民事诉讼法学案例评析

本案是因婚姻关系发生的民事纠纷。民事纠纷是一种常见的社会冲突类型,它是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与其他纠纷,诸如行政纠纷、刑事侵害相比,民事纠纷具有纠纷主体的平等性、纠纷内容的特定性,以及可处分性和可平息性等特点。由于民事法律关系种类繁多,民事纠纷的种类也千差万别。以民事纠纷所涉内容为标准,可将民事纠纷分为两大类型:一种是涉及财产关系的纠纷,包括涉及财产所有关系的纠纷和财产流转关系的纠纷;另一种是涉及人身关系的纠纷,包括人格权关系的纠纷和身份权关系的纠纷。在社会生活中,民事纠纷的发生是正常现象,其发生的原因错综复杂,既有政治原因、经济原因,也有社会人文原因以及主体个性差异等原因。就其本质来说,民事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利益的冲撞,上升到法律层面就是民事权利义务的争执。

本案中,李阳与其妻子Kim是因婚姻关系发生的民事纠纷。李阳与妻子Kim是独立自然人,是平等的婚姻关系主体。二人因婚姻存续期间所涉及的有关人身及其财产方面发生了纠纷,这些纠纷需要得到解决。在西方国家,主流观点认为婚姻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而在我国,通说认为婚姻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同时,亦存在附随于人身之上的、婚姻双方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说,婚姻关系中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我国婚姻法对于夫妻双方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规定,婚姻关系是受法律调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例如,禁止家庭暴力;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些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以及夫妻双方离婚的权利,包括自愿协议离婚、请求调解离婚或者诉讼离婚,等等。同时也规定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例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这种抚养教育义务不因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本案中,李阳与Kim是法律地位平等的夫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阳对Kim多次施以身体家暴,以及极少回家的冷暴力,致使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亦侵犯了Kim的人身权利,使双方人身关系发生纠纷。于是Kim选择离婚,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在解除夫妻人身关系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是,李阳夫妻双方有哪些共同财产,如何分配等财产问题,以及三个未成年子女由谁来抚养,对方应支付多少抚养费,如何支付等子女抚养问题上,亦发生纠纷。这些问题中有些是人身关系,除未成年子女归谁来抚养,离婚后与谁共同生活属人身关系纠纷外,其余的涉及婚姻中的财产关系的纠纷。因婚姻关系引发的民事纠纷,是一种传统的民事纠纷类型,也是一种常见的民事纠纷。(www.xing528.com)

发生民事纠纷并不可怕,也无关荣辱,更不是洪水猛兽。重要的是如何选择有效的途径予以解决,从而使双方的权利能得到维护,义务得到履行,新的合理秩序得以产生。正如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纠纷是人类社会存续过程中一种不可避免的社会现象,是一种社会常态。纠纷的存在虽然会对既存社会产生或多或少的负面影响,但从人类社会发展的角度来看,纠纷往往又是推动人类社会不断发展进步的动力。人类社会的目的不在于消灭社会冲突,而在于避免过于激烈的社会冲突和纠纷,并寻求解决社会冲突与纠纷的有效途径。那种试图以社会秩序稳定为由,将纠纷拒之门外,乃至通过权力予以强行压制的做法和观点是不妥的。[2]因此,了解并研究多元化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是民事诉讼法所要研究的一个首要课题。正是基于民事纠纷的以上特点及其本质,使其解决途径不同于其他纠纷,而呈现出包括和解、调解、仲裁以及诉讼在内的多元化解决机制。关于和解、调解、仲裁以及诉讼这四种民事纠纷解决途径,结合本案,具体评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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