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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保护令制度的价值与完善意义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身保护令的出台,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前保护受害者,开辟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当然,人身保护令制度在我国作为新的制度,还有待司法实践的探索及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根据法律规定,人身保护令的执行机关是法院,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协助执行机关。而在我国由于尚没有保护令制度的立法,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只能依附于离婚诉讼,作为保证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强制措施。

人身保护令制度的价值与完善意义

人身保护令的出台,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前保护受害者,开辟国家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防治的新途径。这是运用司法手段保护家暴受害方的一项尝试,也是人民法院贯彻以人为本理念,参与平安建设举措之一。这在本案中得到了体现。本案中,朝阳区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以及当事人离婚案件的审理机关,其所签发的人身保护令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强制性,对被告李阳形成了较强的威慑作用。有效的预防和制止了李阳对原告Kim的骚扰、威胁以至于殴打,对家暴受害者Kim的人身安全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可见,人身保护令在家暴问题的防治上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从国外和我国台湾香港地区多年的司法实践来看,人身保护令的确能有效地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的发生,以保护相关主体的人身权益不受侵害。

当然,人身保护令制度在我国作为新的制度,还有待司法实践的探索及立法的进一步完善。例如,实践中初步表现出人身保护令有效执行权限上存在一定困难。根据法律规定,人身保护令的执行机关是法院,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协助执行机关。但是法院案多人少,且法院的主要职责是审判,而公安机关虽然是治安机关,但由于立法将其职责定位于协助,也降低了执行的力度。至于如何发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人身保护令执行上的协助作用,尚有待进一步发掘。(www.xing528.com)

此外,在有保护令制度的国家,申请保护令是独立于离婚诉讼的。因此,那些只想结束暴力关系,但不愿离婚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单独申请保护令,在婚姻关系内受到保护令的保护。而在我国由于尚没有保护令制度的立法,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只能依附于离婚诉讼,作为保证民事诉讼正常进行的强制措施。因此,这使得诉前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保护期限较短,那些不愿意离婚的受害人被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在发出保护令案件的回访中,当事人也普遍希望保护期限能够更长,以使其在维持婚姻的同时不必担心再遭受家庭暴力。当然,这有赖于立法的进一步完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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