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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原则的后果揭示了利他主义的可能性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客观原则的后果不可接受,并非显而易见,这一点的论证至少是重要的。在说明了直接的利他主义来源之后,我将讨论一些因素,这些因素修正了它的效果,并使得客观性要求的后果比起最初所假设的要更加复杂。)2.简单的利他主义可能性依赖于对特殊类型的主观理由的承认,以及对客观化程序的服从。首先,不是所有人类利益是直接利他主义的可能目标。

客观原则的后果揭示了利他主义的可能性

1.尽管产生道德结论(conclusions)的具体体系并非我的目标,还是有必要讨论涉及实质性后果的某些东西,这后果是已在此捍卫的客观理由的形式要求中推衍出来。这是恰当的,不仅因为结论是内在使人感兴趣的,而且因为伦理学理论的合理性可能被认为是部分取决于道德后果的直觉可接受性。客观原则的后果不可接受,并非显而易见,这一点的论证至少是重要的。

迄今为止,我已经注意到得出的结论尽管极为一般,但却有限;无论何种理由,它只是设定一个形式条件——客观性条件。那些理由和原则的内容之中仍然没有约束,而这可能满足形式条件。更进一步,所有这种原则都指明了显见理由出现的条件;它们并没有告之我们,如何从应该做某事的决定性结果中推衍出这些最初的结论。仍然有待观察:(1)是否使得这些有限的形式结果对可作为理由的东西产生重要的实质性约束?以及(2)什么样的更深层前提必然推出某些东西必须作为理由的这一结论?从潜在于客观性条件本身的一致性的要求来部分回答这些问题,这是可能的。

首先,让我们考虑客观性条件完全是形式的这个事实所蕴含的东西。大量不同可能性的理由都能满足这个条件,这是显而易见的。不同于那些通过尊重某种神而受支配的人,认识到没有行动理由的狂热宗教教徒会满足一致性的条件,只要那些理由是客观提出并普遍约束——因为他不会从人称化立场接受行动理由,人称化立场不能从无人称立场来接受。

任何价值分类都可以用客观的形式来表达,这一点事实上是显然的。不管某人如何来看行动的合法目标,都可能在原则上被看作客观的目标——任何人都有理由去促成的目标。因此客观性的形式条件不能忽略价值的实质性理论,并且这就是我还未曾解释的东西。

但是,如同我在第八章第七节中试着说明的,某种实质性结论似乎从相关于那些潜在于客观性和永恒性的要求背后的条件的考虑中得到支持:也即,与分裂和避免分裂有关的考虑。比如,很自然可谈论前面所设想的宗教狂热者,这些人除了极少的古怪理由之外排除了所有理由,他是从他的自然欲望和他的身体要求中理性分裂的。在他理性审慎之中并没有显现出立场的分裂,实践理性整个机制是从他自然欲望和身体冲动中分裂出来。他必须把它们所有都当作是陌生的影响,而他只是为了抑制它们才顾及这些影响。毫无疑问,他会不认同他的自然欲望,如同我们大多数人所认同的。

这种类型的分裂是极少见的。大多数人不会把自我当作他们身体的匆匆过客,而且他们是被激发的,而非受困于他们的自然冲动。因此,我们没必要不情愿从自然欲望中推衍出某个给定系列的主观理由。明确指明那些理由是困难的;每个人的主观理由都有点不同,并且它们并不是完全与满足相关,而是与更加复杂的利益观念相关。尽管如此,正是出于这种考虑,在关心他人的客观理由的形式下,一致性要求才产生有意义的结果。我并不想否认还有同样其他的理由——不是从自然人类欲望的某些方面中推出来的理由。但是这就需要价值理论能够指明它们的内容,并且我并不寻求满足这一点。我只想通过求助于具有自然可能性的某些主观理由来说明客观化的后果。

在说明了直接的利他主义来源之后,我将讨论一些因素,这些因素修正了它的效果,并使得客观性要求的后果比起最初所假设的要更加复杂。(比如,会出现客观原则能让行动者的状况来限制他应该考虑的理由。)

2.简单的利他主义可能性依赖于对特殊类型的主观理由的承认,以及对客观化程序的服从。这种相关的主观理由是依附于某人需要和利益本身的某种满足,而并不过多关注这种满足的来源。

这对于所有利益都不是真的,并且客观原则的特征依赖于其所来源的主观理由的特征的充分扩展。如果用足够古怪的方式来理解人类生活的正确目的,那么它们相关的客观性可能同样是古怪的。比如,客观性的条件可以由这样的行为原则来满足,这些原则要求所有个体都极度的独立和竞争,严格禁止他们相互帮助或者接受帮助克服困难,并且仅仅为了继续生存或支配的斗争,以及为了看到其他人同样的斗争而去约束他们。从个人利益视角的客观化中得出这种观点,它使得基本主观目标充满了斗争、竞争以及危险。[1]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理由都是如此错综复杂。至少有时候客观化会要求每个人追求不那么复杂的目的,我们已经承认主观理由追求这些目的;比如,痛苦的消除、或者生存、或者基本欲望的满足。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我们就有显见理由去获得那些与为自己一样的为他人的目的。这并不是否认有理由去获得为自己的目的和那些与我们有紧密关系的目的;当帮助他人的理由和帮助自己的理由之间起冲突的时候,各种各样的因素可能使得结果复杂化。但即使我们允许这些可能性,承认有显见理由去帮助他人仍然是一个重要的结论。至少这意味着:当一个人可以获得或者促成这种其他人的目的,而且(1)没有相互冲突的理由;或者(2)所有其他考虑都相互抵消,那么他就有充分的理由去行动。理由是纯粹的:他的行动会使得他人生存、消除他的痛苦,等等。它并不依赖于行动者的欲望或者利益——只是依赖于某种他主观上认可的某些理由的客观性。这并不是无关紧要的结论(但可能极少会在描述的环境中出现),而是可接受的结论。如果没有理由不去行动,那么他就有自发的理由帮助有需要的人,坚持这一点并不是悖谬的,也不是反直觉的。

3.许多其他因素使得客观化的程序复杂化。它们分成三类。第一,合理主观理由的特征中出现大的变动,而且它们的客观化不会因此而总是简单的利他主义形式。第二,存在对个体应该在某背景下来考虑的客观理由约束的客观证成。第三,必须有组合式的原则来解决不同人的利益中产生的显见客观理由之间的冲突;关于它们的本质仍然没有被提到。在这一小节和下一小节中我们会考虑前面两种类别。余下小节将处理组合式的问题。

首先,不是所有人类利益是直接利他主义的可能目标。如果个体利益可以完全直接根据他的欲望或此欲望之某局部满足来界定,那么客观化会是相对简单的东西。在这种情形中,客观理由对他人利益的要求简化为对他人欲望的考虑,并且惟一留下的问题是有关解决个体间冲突。但是在利益和欲望之间存在的这种紧密关系,或者甚至欲望就是最重要的利益的决定性因素,这些并不是显而易见的。它可能恰好如同拥有某种欲望或避免其他欲望一样重要;并且欲望的满足对立于某人利益的获得,这满足可能本身就与他利益相对立的。

下面是更加深刻的复杂性。人的生活并不首要是由被动接受的刺激、快乐或不快乐、满足或不满足构成的;它是活动和追求的有效程度所构成。如果有人超越了最基本的需求,那么一个人必须用某种方式来引导他生活的理由并不是简单的引起某种目的的理由,这种目的可能幸好是为了他而引起的。它们是主动追求和参与的理由,不能由他人以他的名义来充分发展这理由。通常而言,他必须过他自己的生活;他人不能够为了他而生活,他也不能够引导他人的生活。的确在有时候,对于自主性、自发性以及原创性是重要的活动,试图积极帮助本身就会构成令人讨厌的干涉。人们在绘画、或者作诗、或者做爱的时候通常对于帮助并不领情。

当这样的活动受到理由支配的时候,即使他们把客观价值赋予所谈论的活动,那些理由的客观版本还是不会马上产生他人有理由去追求目标的要求。不仅他通常有更好的实践机会顾及他自己的利益,而且比起为了他人来说,他有逻辑上更好的机会为自己追求某些目的和对象。

客观化的正确形式依赖于某人一开始的主观理由。在谱系的一端是像消除物理痛苦一样的可以直接客观化的主观目标,因为只是痛苦的目的,而不是任何消除痛苦的活动,在回避主观激发的痛苦中似乎成为我们单独的目标。基本欲望的满足给我们提供了更加复杂的情形,因为尽管对这种来自他人帮助的好处的被动接受被认为是主观地可欲求的,积极地参与到那种满足的活动之中可能是更为可欲求的。这种理由的客观关系会相应的复杂。它们会证成一些直接的仁爱,但是对于顾及他自己的需求和使得他人有可能顾及他们的需求也会显露出一些偏见。最终,在诸如私密的个人关系、艺术创作以及事业追求这种事情中,最重要的客观化后果将会是,我们有理由避免在他们所热爱的事情中去干涉他人。和他们拥有共同目标的理由将弥足珍贵。

这些考察与社会单元中行为条件有关,特别是像家庭这样的小社会单元。在某种意义上,在社会单元中他的角色是基于关系的,特别是亲密的关系,有可能不受妨碍并自发地履行这角色本身就是一个目的。因此,比如,他的家庭的福祉和幸福并不是那种完全脱离于他自己追求的目的(尽管确切地说,他有理由欲求它们应该通过任何有用的手段而获得)。关心他的妻子和孩子并不仅仅是关心他偶然地能够方便帮助的某些人的福祉。因此,理由的客观化并不会产生同等的理由去关心他人的妻子和孩子(尽管完美普遍利他主义的确会在这个方向上产生一些结果),这种关心合理体现于对客观理由的承认中。

在客观化后果上的这种约束并没有使得客观理由在这种情形中落空,这点应该强调。对于人们照顾他们的家庭,原则产生的仍然是客观理由,而不是主观理由。并且即使他通过直接的帮助或者强迫他人遵从它们的方式来使那些理由落空,仍然有两个重要的后果:有理由避免干涉他人参加这种活动,并且有理由寻求使得这种追求可能的社会、经济政治条件,不仅仅是为自己也是为他人。

同样的条件支配了更广阔以及更宽松的社团:俱乐部、企业甚至民族。[2]当他们追求自己目标和照顾自己成员的理由,在客观化之中保留了大量合法的自我参与的时候,在这种社团中所参与的个体,仍然必须受到对于追求相似目标的相似种类的其他群体而言的客观理由认可的约束,其后果是:他们必须承认理由(1)来避免那些可能会有的追求的干涉,并且(2)去寻求有利于这种追求的社会或国际秩序。在民族中纯粹的利己主义与在个体中的利己主义一样都是不可辩护的。

4.我们仍然没有提及,对于客观理由体系内坚持某人个人观点的重要性起作用的首要因素。在我们的生活和习俗中渗透着各种各样的竞争。初看之下,这些竞争似乎提供了不承认客观关系的主观理由的经典案例。我相信这是一个幻象,并且相信,客观原则潜在于竞争的情境中支配个体行为的理由背后,这一点会在考察后出现。这揭示了涉及客观原则运用的某些重要东西。

考虑一个拳击比赛。两拳手中每一个都有理由设法把对手击倒并且防止被对方击倒,设法运用他自己的强壮和技巧取得最佳优势并且防止他的对手这样做。同时,他会同意他的对手有相似的理由。同意了这一点,表明他承认了想要或帮助他的对手取得成功的证成,这显然是荒唐的。这造成了一种发挥作用的理由是不可还原的主观的这个印象

我希望表明在没有替对手做最微不足道考虑的情形下,每一个拳手去追求他自己的成功也都有明显的客观理由。这是从坚持把比赛放在第一位的客观理由中推衍出来的。它是为了给两个比赛的人取得胜利的竞争机会以及可能的奖金,并且也为了给观众观看这场比赛的愉悦之情。如果拳手相互帮助的话,那么这些目的就是在被恶意地使用。他不能从一个顺从的对手那里赢得胜利。糟糕的规则、厚重的拳击手套以及可以根据医疗需要而中止比赛的医生的出现,对结果做了某些限制。但是在这些限制之中,关键在于,比赛的人他们自己只是专心于赢得比赛,这对于比赛的客观意图是重要的。没有其他的东西能适合他们的角色。激发他们的考虑因此显得是纯粹主观的,但是对此有可能提供客观证成,尽管当他把对手连续击打到无意识的时候,我并不认为这样的证成是贯穿于普通职业拳击手的大脑中的。

对某人想要考虑的理由的约束的客观证成是极为普通的,并且它超越了竞争的现象。竞争本身是无所不在的,不仅仅是在运动和比赛中,而且在商业、政治、法律以及有时甚至在艺术中。律师在法庭上不会帮助他们的对手取得论据;这不是对手的方法。即使竞争以及获胜的机会并不是程序的主要意图,它们对于成功获得什么其主要意图来说是重要的。这样当竞争经济的捍卫者希望求助于普遍的好的时候,他会认为如果没有人追求这个并且每一个人只是专心于他自己的利益,普遍的好是最为有用的。

反对考虑客观理由的那种客观理由的存在只是非常普通现象的一个例子。这种理由不断地要求自我压抑。下楼梯的惟一方式并不是去尝试,你不能通过做你以为将使她爱你的行动来使得她爱你,除非你放弃试着去给面试者印象,你就不会给他留下深刻印象。这种原则常常是真的,并且在我们前面对审慎的讨论中我们走到了另一面:专门对于他长期优势的关注并不是他的长期优势。因此我们不应该感到奇怪,不管在竞争的实践背景中还是其他地方,对于客观理由考虑的约束都有客观的证成。我所提供的例子只是想表明,不可还原的主观性的出现可以如何在其他的情形中被转移。我认为这并非不合理,相信这样的考虑会使得与客观原则下的实践理性的微妙处相协调成为可能,尽管在此我甚至还不能开始这种方案。

客观化的要求因此是复杂的,但却并不是无关紧要的。它们几乎明确蕴含与人类基本需要有关的人际间利他主义的直接要求。我们所有人都有理由去帮助那些处于饥饿中的人们,并且有理由不让他们装备榴弹或者带上固体炸弹——即使他们并不是碰巧成为我们的亲属、朋友或者同胞。

5.迄今为止所描绘的纯粹利他主义的限制主要关注于这个方面:不管理由的客观性如何,比起总体而言的人类问题,在更加关注他自己的问题以及那些切近于他的需要中,个体得到证成。我现在希望求助于,不依靠在考虑的情境中与某人具体位置有关的问题,以及提出我们可以解决与情境有关的客观理由的任何问题。

当迄今为止所描述的客观化程序产生什么时,我们必须记住它只产生考虑他人利益的显理由。为了从显见理由通达关于做什么的结论,他就需要组合式的原则,这原则会在显见理由冲突的时候产生一个决断,就如它们在几乎每个例子中所做的一样。关于这些组合式原则已无需多言。

当然显见理由之间的冲突是如何在纯粹主观层面上得到解决,并且直接从主观到客观体系输入组合式的方法来处理人际间的结合的某些问题,亦无需多言。否则,当运用主观组合式原则的时候,我们可能会认为,客观化的过程会在某种程度上产生组合式原则,并足以处理显见客观理由之间的冲突。

我相信解决方式并非如此简单。没有一种支配主观理由的真正组合式原则的知识的情形下,这个理由是明显的。[3]因为有一些个体情形的原则的话,我们就把相关价值赋予不同类型的理由,考虑到可能性和可欲求性,并且使得我们能够评价危险的合理性。即使没有指明那些原则,那么这点还是清楚的:如果主观理由(组合式原则支配了主观理由的结合)必须被客观化,组合式原则也必须如此。但是这只是蕴含了,当出现来自他人利益的几个相互冲突客观理由的时候,我们必须用同样的原则来权衡它们之间的彼此反对,对于个体把这原则用于权衡这些原则所来源的主观理由而言是合理的。

然而这并没有说,我们可以用哪种原则来解决来自不同人的利益的客观理由之间的冲突。当我考虑到源于他人利益的各种理由的混合物的时候,我必须运用同样的决断能力,而他自己就可以合理运用这种能力。然而,这并不是意味着我可以把同样能力运用于来自我们的利益或者来自他的利益和他人的利益的集中在一起的理由之中。即使是内在于个人(intrapersonal)的成熟的组合式原则的客观版本也可以处理人际间的问题,事实上,这似乎是不可能的。

这个困难并不受限于某人自己的利益和他人的利益之间的冲突的解决;它运用于任何两个(或更多)人的利益之间冲突。主观组合式原则的客观关联在人际间情形中任何直接应用的缺点是:它不能严格地区分人。它把截然不同的人的欲望、需求、满足以及不满足当作是如同大众的欲望等等。但是这无视了这个事实(当它是事实的时候)的重要性,在一系列冲突的欲望和利益中,所有成员都应列入单一生活的范围内,并且可以当作单一个体的主张。另一方面,在特定个体利益之间的冲突必须被部分认为是生活之间的冲突;而这是非常复杂的事情。[4]

6.那么我们可以在哪里找到支配人际间冲突的组合式原则呢?如果不提供一个清楚的解决方案,那么我应该表明,我们只有通过更深层的一致性条件的应用以及随之而来的客观性要求得出这种原则。为了得出满意的结论,我们现在必须思考那些条件可能会应用之处。

我们通过一开始已得到认可的主观理由的客观化产生冲突而提出问题。如果我们现在把这些材料添加到必须有某种解决冲突方法的条件中,那么就会出现主观激发的偏好和主观原则的应用的新对象。正是通过在组合显见客观理由的众多方法中,把这些主观偏好的理由客观化,我们必须寻求建构组合式客观原则。

但是,个体寻求偏好主观理由的组合式原则是不同的。在这种环境中发现运作的主观偏好,不可能是不言而喻的,这种环境可以被客观化,并且会解决冲突,而不仅仅是在新的层面上重新创造

由于某些偏好的客观化是自我矛盾,就可以把它们立即排除。比如,对于任何个人主观地考虑的事情,在他自己和其他任何人之间的冲突的情境中,最吸引人的组合式原则是那些优先对待他的原则,这看起来很有可能。但是,任何这种原则的客观版本都会规定每个人应该在冲突的情景中得到优先对待;而这就是一个矛盾。

因此,我们不能考虑任何有主观吸引力的原则,这原则是把个体做了特殊对待。因此我们将在已经是客观的和无人称的原则之内来做选择。但是尽管对于这种组合式原则,任何主观偏好至少会在没有矛盾的情形下得到客观化,但还是没有解决我们的问题。如果在可能的客观人际间原则的选择中不同的人得出不同系列的主观偏好,那么冲突还会再次出现。毫无疑问这些不同会出现。即使我们假定所有理性的存在物都接受统一的内在于个人权衡的体系(比如,在最大化可能收益的重要性和最小化最大损失的重要性之间权衡),在人际间原则之中他们的偏好仍然会是不同的,因为他们环境的不同,以及他们从人际间结合的各种原则支配的体系而来的对于利润、损失或者风险的态度的不同。从体系而来的最大化可能利润的欲望与最小化可能损失之间就有自然的冲突;为了他人的利益而把他踩在脚下的体系很少会有主观吸引力。如果个体考虑主观的可能性,那么根据他们对自己机会的评估,这些因素会影响他们在组合式原则中的偏好。

引发的分歧产生了新的组合式问题,对此没有出现客观的解决方法。如果我们想象可以枚举人际间结合的可能原则,并且个体可以在它们之中得到主观偏好,那么如果每个人首先归属于某个原则,我们就有了解决方法。但是既然每一理由都相信这是不可能发生的,那么他就必须通过在不同等级之间的一些平衡而获得解决方法,并且同样种类的主观差异会提出达到这种平衡的最佳方法。[5]

7.重新解决这个问题似乎要求现在所有人都能同意的主观判断,并且这判断的客观化并不会因此而导致更深的冲突。但是在当下选择条件中取得这种共识似乎是不可能的。因此,似乎没有选择,只能通过把某些额外的约束强加于由主观决定的客观结合原则选择之上来改变条件。

这看起来是特殊的一步,但在下述方法中可以证成这一步。解决结合原则的问题得正视那个已经承认从所有人的利益中推衍出客观理由的人,以及在客观理由的基础上,为了得出实践结论而必须使用某个原则的人。他不能只是不做什么。因此如果没有出现特殊解决方法,那么通过把整个客观价值赋予每一个体主观偏好中找出某种原则的充分措施,他就必须试图建构一个。如果有某个人为建构的视角,从这视角中所有个体都可以在某种原则的偏好性上达成主观决定共识,那么那样就提供了这种措施。事实上,不止有一种这样的视角,而且它们在不同原则的偏好性上达成共识。因此为了了解它们之中哪一个,蕴含了对于参照主观偏好的那些个体之间的区分的最少忽视,就有必要考虑约束的方法,这些人为的选择条件可能通过这些方法而得到建构。

所有我考虑的约束类型都涉及在选择信息条件上过分人为的无差异性(uniformity)的要求。在单个内在于个人的价值体系中,个体偏好之间必不可少的差异,既是由于爱好的差异也是由于它们环境和前途的差异。为了达成主观的共识,我们必须人为的使每一个个体丧失他的环境意识:这种意识是他特别必须从给定的人际间价值原则中得到或丧失的。每个人必须在相似期待条件下做出选择。任何能充分强大到产生一致同意的信息约束,都不会同时使得每一个体的要求不可能,而且需要它们的整个价值,这点并非显而易见。但是,既然这对于我似乎是惟一的解决方法,我将简要地提出并讨论四个这种人为建构选择的例子。所有这些例子都牵涉到使得选择者丧失他通常的关于他是谁的假定,以及牵涉到不同信息的替换。在某些方式看来,所有都似乎是不满意,但是它们有助于说明程序。(www.xing528.com)

第一个要考虑的例子已经提到过了,并且对此也已经有了主要批判。这是一种功利主义的解决方式。它依靠把同一种原则运用于人际间冲突,这原则用来解决从单个人的利益中产生的理由冲突。与这一原则相符合的选择条件是:选择者应该把来自不同个体的竞争要求,当作是就像它们所有都是从单一个体(他自己)的利益中产生的。他应该选择这个假定:所有这些生活都应该被整合成一种他自己的生活。但是这种情景是不可想象的,并且就其是不可能而言,它完全弯曲了竞争要求的本质,因为如同我们前面所考察的,它忽视了人与人之间的差异。[6]为了他人而牺牲个体生活,或者为了他人的幸福而牺牲个体幸福,是非常不同于在单个生活内部为了另一个人而牺牲他的满足感。所提出的选择条件和它支持的结合原则都没有说明这个事实。

与第一种有关的另外一种强加的一致同意性的方式是追问每一个人在下述假定上选择价值体系:在这世界中,他将随机地被分配一个角色,用一个同等的机会来引导任何一位居民的生活——完全是用那个人的偏好、爱好以及经验。[7]如果有一种合理决策能力,个体会同意这一视角的最佳人际间价值原则。但是尽管在这种条件下的选择,会承认我们应该在不同的个体之中分配利益和危害,而不是由单个个体积累,但决策依然要依靠对于个体生活在可能的利润和可能的损失之间权衡的条件。如果这就是如何消耗社会成本的方式,那么在这种情景中,接受小风险的奴役或死亡来换取非常好的富裕奢侈的机会,这就会是合理的。如果他赢得了这样的赌博,那么参与者的风险就可以直接被排除,这种感觉是诱人的。但是如果所有出现的生活(富裕的或悲惨的)都将实现,那么这样的感觉可以成为人际间的权衡的正确原则的基础,就是值得怀疑的。这并不表示,这种体系的受害者可以承认他们的主张和需要已经由此得到应得的权衡。由于引起选择这体系的考虑,他们的生活只是当作一种可能性;然而事实上他们所承受的苦难却是真实的。

第三种方法类似于由罗尔斯所发展的评价社会制度而得出的正义原则。[8]他并没有把这方法明确用于当前问题,也即,找到一种普遍的人际间权衡原则来解决理由和无论什么类型的要求之间的冲突,这点必须强调。他的原则是为了更加具体的目标:在他们的共同社会制度设计中来解决不同的个体或群体的相互冲突的主张。尽管如此,如果这是有效的,那么他的方法就会承认比起迄今为止他所发表的应用要更加普遍。无论如何,对于我们问题的回答,它表明了一种可行的方法,而这就是我想要讨论的。

罗尔斯主张,对于评价社会制度正义原则的共同选择,各方应该在无知之幕下来关注他们自己的身份和社会中的立场。这是他所谓的原初状态的本质特征,在此能够选择评价的原则;对他们自身情境的无知使得各方的同意成为可能。

相似的原初状态可能会被用来在人际间权衡的更一般的本质原则上达成共识。在每个人的身份和在大众中的立场已经得到固定这个假定之下,他才必须被要求主观地选择原则,但他并不知道他是谁。在这种条件下一个人会做出哪种选择呢?罗尔斯认为,在选择正义原则这个问题上,他会合理地选择,就像他“设计一种运作(practice),在这种运作中他的对手可以给自己分配一个位置”。[9]他主张如果选择要决定他必须生活于其中的基本社会制度,那么就有足够强的有利于保守主义的因素来不恰当地提供在所有可能性都是同等可能的这个假定之下的决定。他主张这些因素反过来要求一个人采用不关注在这体系下最小化最大可能损失或劣势的原则。

这些条件,特别是最后一个,对我而言似乎很难成立,并且是远非显而易见。如果同样的方法并不是运用于社会正义原则的选择上,而是运用于我们一般人际间权衡原则的选择上,那么这些条件依然是较为不明显的。在此描述的条件之下,很难决定这样原则的选择会如何不同于在前面所描述的第二种方法的条件之下类似的选择。而且,两种方法都共享了一个共同的缺点。就如同前面的情形,在现在这种情形中,对于一个人考虑各种不同生活的选择是很自然的,他已经作为一种可能性而选择其中一种生活;他有可能成为一个奴隶,但是然后他有可能接着成为一个主人。并且他可能会用一种方式对每个人来权衡这种可能性,这种方式会宽容小部分严重的失败者,把他们作为人际间权衡体系的结果。这样的宽容似乎否定这些人应有价值的利益,因为的确在这些角色中会存在一些人,而且他们的生活不是可能性的,而是现实性的:他们拥有的惟一的生活。不管这种方法运用的结果是否与第二种方法运用的结果确实一样,两者都引起的反驳是相似的。

或许可以回答这些疑问,如果是可以回答的,那么罗尔斯的方法保证了一种解决方式。但是我希望表明第四种可能性。这种方法具有高度推测性,因为我并不知道如何可以真正运用我将要提出的方法。尽管如此,对我而言,做出人际间原则选择的条件似乎要对每一有关个体的主张做出充分的认识。

这主张是这样的。为了对每一个体的需求、欲望以及利益做出正确权衡,他必须要求,应该在这种条件下做出人际间权衡原则的选择:选择者期待过所有有争议的生活,不是作为单一超越的生活,而是作为一系列独特个体的生活,其中每一种生活都是一种完整系列的经验和活动。如果可以理解这种决策程序,那么它就明确保证每一个体的主张,采用哪种权衡原则的考虑上的全面和平等的声音——这声音不仅仅是作为一种可能的生活,而是作为一种现实的生活。但是如何才能做到这点还是不清楚的。

我相信选择的条件可以形而上学地得到理解,因为我们可以相信一个人分成几个人,他们中的每一个为了一个普通个体而承载原初的、历时的、构成超时间性的人格同一性的那种关系。既然人的历时同一性不是不同阶段人的严格的同一,那么可传递性的丧失就无需引发恐慌。单个人不同阶段之间的关系在某些方面就像同一东西的不同部分之间的关系。两个东西可以在某些部分是共同的,而在其他部分却不同,并且两部分可能承载了对于第三部分“同样X的部分”的关系,而没有承载对每一部分的关系。与之类似,人的两个不同阶段可能承载对于第三阶段“同一个人的阶段”的关系,而没有承载对每一阶段的关系。

这提供了一种意义,在这意义中个体可能期待成为许多不同人中的每一个(不是一系列,而是同时存在地)。因此在他们的生活中每一个都会在某种意义上成为他的独特生活,而不会从同时他正在过的其他独特的生活中的渗透推衍出任何补偿或补充的经验、好处或坏处。[10]

这种选择的条件因此可能是可以想象的。但是人际间权衡原则的哪一种选择会在这样的条件下是合理的呢?如何来断定从一个人在假设的情境中各种不同预期的自我而来的竞争主张,这个问题可能的确是我们尽力依照我们的模式来解决的:人际间结合的体系中,对每个人主观偏好如何进行公平的认识这一问题,考虑到这个事实:所结合的理由是来自许多个体生活而不是来自一个具有极大数量经验的大众生活。

可能这模式只是一个想象,但是对我而言,似乎是一个有用的模式,因为它提供了极度严格立场的可能性,即能够没有一种人际间的牺牲补偿。如果一个人从这观点开始努力,那么他就会得出与罗尔斯从他的结构中推衍出来的相似的结论。也即,在任何组合式权衡的原则中,他会感到必须给予改善情形较糟糕的大众中那些人的命运的首要优先性,而且只要并不是以那些比他们要差的人为代价,提高情形较好的那些人的好处是允许的。[11]

陈述完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可能解决问题的途径,我并不试图再更进一步追问这个问题。这是一个极为重要和困难的问题,而且实质性的道德理论必须设法回答这问题。因此我并不能提出一种实质性的道德理论,而且那已经不是我的目标。相反,我已经设法为决定道德理论的一般形式的理性动机而论证了某些形式条件,并且为道德动机内容提供了部分的基础。对我而言,解决人际间结合的问题可以从客观性要求的运用中产生,这一点似乎仍然是合理的。但是无论这一点是否成立,表明这一点是重要的,就像我相信已经表明过的:客观性的原则并没有自发的产生一种功利主义,或者某种其他反直觉的原则,来为人际间冲突做决断的方法。当在客观理由计算中对不同个体的利益进行相互之间的权衡的时候,客观性的要求对人与人之间的差异和人类个体生活的不可还原的重要性给予全面的权衡。即使我们不能指明体现对个体这种尊重的权衡体系,这仍然是真的。

[1] 尼采立场的一种夸张的描述可能会采取这种形式,并且这是内在于这个方面的:这说明他不是一个利己主义者。这种如他所承认的价值是客观的,而不是主观的。

[2] 宗教呈现了更加复杂的情形。因为某个宗教的支持者甚至不会承认其他宗教的支持者有主观理由去遵循它的实践,他们认为其他宗教是错误的,所以客观化的后果是不清楚的。但是,对于这种情形,更加复杂的论证可能会较好地产生宽容原则。(Cf.John Rawls,‘Constitutional Liberty and the Concept of Justice’,Nomos,VI(1963).)

[3] 系统阐述这些原则的少量的工作已经完成。然而最近,Robert Nozick得出了关于平衡道德理由冲突的重要结论。见‘Moral Complications and Moral Structures’,Natural Law Forum 13(1968)——可能会在伦理学主题中开始严格科学的论文。

[4] 这个非常重要的观点是John Rawls关于正义的最近工作的中心。它出现在这篇论文的前面所引用的最后一节“Constitutional Liberty and the Concept of Justice”,并且在他1965和1967年在哈佛的课程材料中得到了更加广泛的处理。同样的问题David Gauthier在Practical Reasoning (Oxford,1963)第126页中也得到处理。

[5] 有意思的是,如果仅有的可用材料组成了人际间结合的一系列可用的原则的一系列的冲突个体的等级秩序,那么就不可能有合理的解决方法。这是来自于Arrow Theorem的理论,这理论蕴含了,没有一种其材料只是由在一系列可用选择中个人偏好秩序(而不是数量上的偏好)组成的社会决策过程,可以同时满足帕累托原则(Pareto Principle)和团体理性(Collective Rationality)和非独裁性Non-dictatorship的条件。见Kenneth J.Arrow,Social Choice and Individual Values (New York:Wiley,edn.1963); also ‘Values and Collective Decision-Making’,in Philosophy,Politics,and Society (Third Series),ed.Peter Laslett and W.G.Runciman (Oxford:Blackwell,1967)。

[6] C.I.Lewis根据某人应该想象所有这些人中逐一地过的生活,改进了这观点的版本。见An Analysis of Knowledge and Valuation (LaSalle,Illinois,1964),pp.546-547。

[7] 这种方法被经济学家John C.Harsanyi所提出来。见‘Cardinal Utility in Welfare Economics and the Theory of Risk-Taking’,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LXI (October,1953),pp.434-435; also ‘Cardinal Welfare,Individualistic Ethics,and Interpersonal Comparisons of Utility’,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LXIII (August,1955),pp.309-321。

[8] 见他的论文,‘Justice as Fairness’ (Philosophical Review,1958),reprinted in Philosophy,Politics and Society (Second Series)ed.Laslett and Runciman (Oxford:Blackwell,1964)。

[9] 同上,p.139。

[10] 这个想法是Robert Nozick与我的讨论中出现的,并且是我们的共同产物。关于人格同一性的一些相关问题在David Wiggins的Identity and Spatio-Temporal Continuity(Oxford:Blackwell,1967)中得到讨论,特别是在4.3节。

[11] 对于这观点的详细的展开和辩护,见Rawls的论文,“Distributive Justice”,in Philosophy,politics,and Society (third Series),ed.Laslett and Runciman (Oxford:Blackwell,1967)。

[5] 有意思的是,如果仅有的可用材料组成了人际间结合的一系列可用的原则的一系列的冲突个体的等级秩序,那么就不可能有合理的解决方法。这是来自于Arrow Theorem的理论,这理论蕴含了,没有一种其材料只是由在一系列可用选择中个人偏好秩序(而不是数量上的偏好)组成的社会决策过程,可以同时满足帕累托原则(Pareto Principle)和团体理性(Collective Rationality)和非独裁性Non-dictatorship的条件。见Kenneth J.Arrow,Social Choice and Individual Values (New York:Wiley,edn.1963); also ‘Values and Collective Decision-Making’,in Philosophy,Politics,and Society (Third Series),ed.Peter Laslett and W.G.Runciman (Oxford:Blackwell,1967)。

[6] C.I.Lewis根据某人应该想象所有这些人中逐一地过的生活,改进了这观点的版本。见An Analysis of Knowledge and Valuation (LaSalle,Illinois,1964),pp.546-547。

[7] 这种方法被经济学家John C.Harsanyi所提出来。见‘Cardinal Utility in Welfare Economics and the Theory of Risk-Taking’,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LXI (October,1953),pp.434-435; also ‘Cardinal Welfare,Individualistic Ethics,and Interpersonal Comparisons of Utility’,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LXIII (August,1955),pp.309-321。

[8] 见他的论文,‘Justice as Fairness’ (Philosophical Review,1958),reprinted in Philosophy,Politics and Society (Second Series)ed.Laslett and Runciman (Oxford:Blackwell,1964)。

[9] 同上,p.139。

[10] 这个想法是Robert Nozick与我的讨论中出现的,并且是我们的共同产物。关于人格同一性的一些相关问题在David Wiggins的Identity and Spatio-Temporal Continuity(Oxford:Blackwell,1967)中得到讨论,特别是在4.3节。

[11] 对于这观点的详细的展开和辩护,见Rawls的论文,“Distributive Justice”,in Philosophy,politics,and Society (third Series),ed.Laslett and Runciman (Oxford:Blackwell,1967)。

[5] 有意思的是,如果仅有的可用材料组成了人际间结合的一系列可用的原则的一系列的冲突个体的等级秩序,那么就不可能有合理的解决方法。这是来自于Arrow Theorem的理论,这理论蕴含了,没有一种其材料只是由在一系列可用选择中个人偏好秩序(而不是数量上的偏好)组成的社会决策过程,可以同时满足帕累托原则(Pareto Principle)和团体理性(Collective Rationality)和非独裁性Non-dictatorship的条件。见Kenneth J.Arrow,Social Choice and Individual Values (New York:Wiley,edn.1963); also ‘Values and Collective Decision-Making’,in Philosophy,Politics,and Society (Third Series),ed.Peter Laslett and W.G.Runciman (Oxford:Blackwell,1967)。

[6] C.I.Lewis根据某人应该想象所有这些人中逐一地过的生活,改进了这观点的版本。见An Analysis of Knowledge and Valuation (LaSalle,Illinois,1964),pp.546-547。

[7] 这种方法被经济学家John C.Harsanyi所提出来。见‘Cardinal Utility in Welfare Economics and the Theory of Risk-Taking’,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LXI (October,1953),pp.434-435; also ‘Cardinal Welfare,Individualistic Ethics,and Interpersonal Comparisons of Utility’,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LXIII (August,1955),pp.309-321。

[8] 见他的论文,‘Justice as Fairness’ (Philosophical Review,1958),reprinted in Philosophy,Politics and Society (Second Series)ed.Laslett and Runciman (Oxford:Blackwell,1964)。

[9] 同上,p.139。

[10] 这个想法是Robert Nozick与我的讨论中出现的,并且是我们的共同产物。关于人格同一性的一些相关问题在David Wiggins的Identity and Spatio-Temporal Continuity(Oxford:Blackwell,1967)中得到讨论,特别是在4.3节。

[11] 对于这观点的详细的展开和辩护,见Rawls的论文,“Distributive Justice”,in Philosophy,politics,and Society (third Series),ed.Laslett and Runciman (Oxford:Blackwell,1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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