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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诉讼证据的多元功能及问题研究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虽然商事诉讼证据领域适用自由心证原则,但证据适用始终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这些问题的回答,就是揭示商事诉讼证据的多元功能,以便真正指明法官在商事裁判中的自由裁量权。在商事审判工作中,要充分考虑公司法规定,全面考虑相关商事诉讼证据和商事行为背景。就是说,商事诉讼证据不仅仅具有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功能,也具有确定当事人商事权利的功能。

商事诉讼证据的多元功能及问题研究

分析商事诉讼证据的功能时,考察相关立法的宗旨很有必要。《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102条规定:“解释本证据规则应注意到确保执法的公正,消除不合理的费用与拖延,促进证据法的成长与发展,以实现确定事实真相,公正处理诉讼。”《美国1999年统一证据规则》第102条c款宗旨和解释也规定:“解释本证据规则必须要确保公正,消除不合理费用与拖延,促进证据法的成长与发展,以期最终能够确定真相,公正裁决争议。”此外,美国《新泽西州证据规则》第5条和《加利福尼亚州证据法典》第2条中也有类似规定。根据上述证据制度规定,可以发现,商事诉讼证据立法宗旨体现出来的证据功能有几个方面内容:确定商事案件事实真相;确保商事审判的公正性;降低商事诉讼的成本;提高商事审判的效率

怎样对商事诉讼证据进行有效规范以发挥其最大效用,这一问题本身就是在思考商事诉讼证据的多元功能,即商事诉讼证据制度在具体案件中能够发挥什么效用,直接关系到商事诉讼证据存在的价值。虽然商事诉讼证据领域适用自由心证原则,但证据适用始终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尽管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不同时期,具体运用证据的方式存在差别,自由心证和证据规制是始终是商事诉讼证据的两个相对方面。

对于我国商事诉讼证据制度来说,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商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形式应该是怎样的,对商事诉讼证据的限制应该详尽到什么程度。这些问题的回答,就是揭示商事诉讼证据的多元功能,以便真正指明法官在商事裁判中的自由裁量权。[64]商事诉讼证据的功能是多方面的,除了证据法规定的内容外,商法规范在更具体的范围内展示出证据的功能。(www.xing528.com)

2018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决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股份,已经从单纯的减资手段,转变为股权激励、转换可转换公司债和安定操作等多种用途,成为证券市场调整多种关系的重要工具。在适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要同时从《公司法》和《证券法》角度加以考虑,并准确把握该条款修改的目的。《公司法》规定,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回购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不过,即使公司相应的回购行为未经股东大会决议,或者有导致股东大会无效、不成立或者被撤销情形的,也不能因此撤销公司与外部善意相对人进行的股份回购交易。股东大会是法人产生自己意思的一个内部设置,应当受其从事交易时的意思表示的约束。公司因此如果受到损失,可追究内部行为人的责任。但是,股份回购和操纵市场难以区分,这是商事审判工作中的难点。连续交易型操纵市场与上市公司回购行为,在审判实践中的具体情形很多重叠在一起,在实务中常见的情况是: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时,常常具有资金及持股优势;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往往数量较多,单日多次交易属于正常情况;上市公司回购股份频繁,很可能会影响交易量和交易价格。[65]这些情形也符合操纵市场的法律特征,如果只根据回购行为本身来看,难以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操作和连续交易型操纵市场行为进行区分。

在商事审判工作中,要充分考虑公司法规定,全面考虑相关商事诉讼证据和商事行为背景。正确区分股份回购与操纵市场行为,要注意多方面因素:在商事行为的目的上,股份回购是公司股份严重脱离其价值下跌时进行的干涉,促使公司股价回到正常范围内,而操纵市场却是利用资金优势,采取大规模交易升高股价至不合理范围,然后再反向操作谋求不正当利益;从商事行为操作频度来看,股价回购在公司股价至基本稳定后就会停止,所购股份在市场平稳后于法定期间内逐步减持,操纵市场行为则是拉高股价后快速进行反向操作,抛售所购股份;在商事行为的后果上,股份回购经常能产生积极的效果,会使公司股价渐趋稳定,操纵市场行为总是导致股市混乱。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要避免股份回购的表象掩盖操纵市场的本质,维护股票市场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要避免将真正的股份回购判定为操纵市场行为。同时应当注意,股份回购过程中,很可能掺杂内幕交易。股份回购能够带来股价上升,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一般能够事先得知内部信息,具有进行内幕交易的可能性和原动力,此时中小股东的利益将会受到损害。[66]此外,股份回购结束后,上市公司成为公司股东时,由于上市公司与股东资格混同、利益过度倾斜和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可能引起公司股东与其他股东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假如对于回购股份缺少监督和治理,就可能形成众多内幕交易,使少数内部人获得不当利益。这类案件中,商事诉讼证据的判定必不可少,不同的证据就会将案件事实确定为不同的法律行为,从而区分出股份回购与操纵市场行为的不同。就是说,商事诉讼证据不仅仅具有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功能,也具有确定当事人商事权利的功能。制定不同的商事诉讼证据制定,在确保商事审判的公正性就会得到不同的体现,就会使商事法律规定的内容产生不同的效果,同时也会降低商事诉讼的成本和提高商事审判的效率。最关键的是,商事诉讼证据现在已经与商法密不可分,商法的规定必须有相应的证据支持,反过来,商事诉讼证据的规定也必须得到商法的认可,因而商事诉讼证据的功能还体现为对商事法律的补充与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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