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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主体法定原则的证明程序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商事主体法定原则要求商事主体的立法较为完备,不同商事主体之间的转变规范较为周密。从商业交易与裁判的实际效果来看,法院对商事主体法定的突破产生积极的意义。商事主体法定原则也被称为市场准入严格法定规则。商事主体法定的具体内容颇有分歧,存在不同的观点。还有学者不顾商事制度的根源,将商事主体法定原则理解为立法中应予遵守的原则。

商事主体法定原则的证明程序

商事主体法定原则是我国商法学的通常观点,国外商法学理上并没有类似看法。商事主体法定原则要求商事主体的立法较为完备,不同商事主体之间的转变规范较为周密。我国目前的商事主体立法没有达到这种水平,商事主体法定原则并不适合我国商业交易活动现状。商事诉讼实务中对商事主体原则经常会有突破,法院在处理商事主体争议中,往往用类推适用的方法解决纠纷,表现为同一商事主体内部、不同商事主体之间和民商事主体之间的类推适用。这种突破在我国商事诉讼活动中是必要的。商事主体法定本来就是学理探讨,对商事审判活动没有拘束力,商事主体立法不全面促使法院不能恪守商事主体法定原则。从商业交易与裁判的实际效果来看,法院对商事主体法定的突破产生积极的意义。尽管法院在商事诉讼中类推适用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限制,但法院的裁判不应该被质疑,反倒应该督促商法理论放弃商事主体法定原则。

商事主体法定原则也被称为市场准入严格法定规则。商事主体法定的具体内容颇有分歧,存在不同的观点。有的观点认为,商事主体法定主要包括商事主体种类法定、内容法定和程序法定;有的观点认为,商事主体法定是指类型法定、内容法定和公示法定,或者认为商事公示可以被登记程序包含;也有观点认为,商事主体法定应当是类型法定、设立标准法定和设立程序法定,还有观点认为,商事主体法定不仅是指类型法定、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法定,而且财产关系和组织关系实际上能够被内容法定所涵盖。商事主体法定原则被商法学界广为认可,但该原则来自什么法律规定却语焉不详,我国毕竟没有商法典,关于商法基本原则的阐述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一般来说,商事主体法定原则的依据是:第一,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如果有法律规定就依据规定,没有法律规定就依据学理原则,这一适用规则是一个重要法理,而且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已成为部门法体系不可分割的内容。部门法基本原则可以由法律直接规定,有时法典直接在其总则部分写明该部门法的基本原则,如《民法总则》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这类原则法律渊源清晰,成为无可争议的基本原则。部门法基本原则也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整理出来,在这类法律部门中,并没有类似《民法总则》的法条指明基本原则,而是通过该部门法的各项规定提炼出来的,公司法上的资本三原则就是如此。部门法基本原则还可以按照学理阐释呈现出,不是所有的部门法都有对应的法典,一些部门法的基本原则主要依靠学理界定的。第二,商事主体法定原则来自各国商事强制法的规定,有的观点甚至认为这是我国商法特有的制度。还有学者不顾商事制度的根源,将商事主体法定原则理解为立法中应予遵守的原则。[27]

商事制度日新月异,很难有一成不变的法律条文。长久以来,商法已经摆脱了立法全备性与无漏洞信念,并且不得以没有立法规定而拒绝商事审判,赋予法官填补漏洞的造法任务。我国商事诉讼中没有禁止拒绝审判的规定,但我国商事主体严格法定所需要的立法不完整,法院面对商事纠纷不能拘泥于商事主体法定原则,而是要根据案情灵活处理。(www.xing528.com)

法院大多采取类推适用的方法解决商事主体纠纷,类推适用就是针对法律没有规定的事项,比照援引与其相类似的规定。法院用类推适用的方法解决商事主体组织和财产纠纷,可以在同一商事主体内部进行类推适用。我国商事主体立法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体工商户条例》等,各类商事主体在立法上均有欠缺,因而法院突破立法进行裁判经常出现。例如,《公司法》上没有规定的责任形态可以类推适用《公司法》上相似的制度,这种商事案件纠纷,一般被认为是关联企业之间的人格否认或揭开公司面纱,但是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只能包含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这类争议只能在商事诉讼程序中根据具体情况予以证明。

商事诉讼主体纠纷与很多商事案件有所不同,经常在诉讼当事人以外有一个争议的主体,就是投资人投资的公司,这个公司很多情况下不能成为商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一个纯粹的案外人,甚至案外人也不是,而是这个争议案件中的客体,即属于诉的客体。但问题是,这种不能以当事人身份参与诉讼的公司或客体往往是实际利益的相关者,但这种相关不是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是事实上的利害关系。那么这将会发生一个待证事实由谁证明的问题,有时候应当由案件当事人即公司投资人证明,有时候却可能更应当由公司证明,因为公司更是利益相关者。可能就会出现这样的状况:应当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却不关心这个证明责任,因为该当事人没有相关利益,而愿意承担证明责任的公司,更像是案件中的争议客体,根本就没有诉讼上的权利,更不能承担证明责任了。所以,商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证据规则等离不开证明程序,必须在商事诉讼过程中才能真正了解证据规则与证明责任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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