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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定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刘某在病愈后得知卫生防疫站的调查结论后,找到陆某,要求他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经济法: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定

(一)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民事责任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消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表现为:

1.商品存在缺陷;

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做说明;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

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

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因经营者的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受到的不同程度的侵害的,经营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致人伤害的民事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2.致人死亡的民事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3.侵犯消费者其他人身权的民事责任

经营者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或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4.造成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5.违反约定的民事责任

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等合理费用。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6.提供不合格商品的民事责任

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7.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二)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政责任

根据《消法》的规定,经营者及有关责任人员有以下违法行为的,应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www.xing528.com)

6.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7.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8.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刑事处罚权。处罚方式有: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

(三)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刑事责任

根据《消法》的规定,经营者及有关责任人员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或者死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2.经营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案例6-9

2016年5月16日上午,某县某镇居民刘某请人帮忙新建房子,中午都在刘某家中吃饭,刘某从镇上农贸市场个体食品商陆某处购买卤牛肉2.5千克。当时,刘某发现牛肉有些黏,并有异味,问陆某牛肉坏了没有,陆某回答:“这些卤牛肉质量没有问题。”刘某将卤牛肉拿回家,交给妻子做成凉菜,当天中午,帮他家修房子的人和自己一家人都吃了这牛肉。

下午5点到次日清晨,就餐的21人当中,有15人出现腹部疼痛、腹泻等食物中毒症状,其中10人病情较重住进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2000多元。县卫生防疫站接到举报,经过调查得知,个体工商户陆某卖给刘某的牛肉,是陆某2016年5月13日从邻村买的死牛肉,张某的牛是2016年5月2日死亡的。陆某共买回25千克,在对牛肉加工、贮存、销售过程中,没有采取防腐、防蝇、防鼠等措施。由于以上原因,造成食用卤牛肉的人食物中毒。刘某在病愈后得知卫生防疫站的调查结论后,找到陆某,要求他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给予赔偿。

请问:本案中陆某涉及哪些法律责任?

同步练习

微商假冒伪劣盛行:不受消法保护消费者维权难

随着电商和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又一匹黑马正从淘宝、京东等千军万马中冲杀出来,那就是微商。据不完全统计,中国微商的从业人数已逾千万,市场规模超过900亿元。然而,微商发展中时常出现的假冒伪劣商品盛行、消费者维权难等问题,以及商家无节制发展代理、非法集资等症结,也使其“繁荣”备受质疑……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全国消费者协会组织2015年受理的远程购物的投诉有20083件,网络购物占比达95.41%,其中以微商为代表的个人网络商家成为投诉热点。那么,微商发展中有何乱象、缘何频出、如何监管、走向何方?记者为此展开调查。

问题.:假冒伪劣+代理乱象

消费者投诉集中在商品质量与售后保障方面,代理商卷款跑路现象屡见不鲜。

消费者邓小姐日前在微信平台上购买了1788元的丰润茶,收到货物后感觉产品不值这个价,遂向商家提出退货。商家拒绝,并表示后期会有指导老师和邓小姐联系。之后一个自称是梁主任的人前后两次联系她,提出根据实际情况应再购其他产品。邓小姐前后花去3万元,并没达到想要的效果,感觉上当受骗却又无可奈何。

让邓小姐吃了哑巴亏的就是依托社交应用而在2014年火爆起来的微商中的一家。何谓微商?笼统地说,就是利用微信等社交工具进行产品展示与销售的卖家。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经多方研究,并与腾讯公司深入沟通,初步确定消费者微信购物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借微信平台进行商品或店铺的推广,但最终的交易行为主要发生在淘宝等传统网络平台上;二是直接在微信中的“购物”功能选项中购买,此选项主要是京东商城的购物入口;三是通过腾讯认证的企业微信公众号销售;四是在微信朋友圈个人私下完成的交易或通过个人微信公众号达成的交易。

事实上,前三种都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微商,买卖双方只是借助微信来延伸触手或便利支付;而在微信朋友圈推广和卖货,才是时下微商的主流,也是出现商品质量问题、引起消费纠纷最多的情形。据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分析,消费者投诉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商品质量与售后保障方面,主要反映在购买的商品没有售后服务、商品有质量问题不能退货,商品使用出现问题不能保修等方面。不少资深的网购者表示,微信上销售的所谓名牌、大牌,十之八九都是假货。

而更为严重的乱象,已经超出了消费领域之外。为了在更大范围内拓展市场,很多微商已逐渐从B2C(商家到消费者)模式发展为C2C模式,即通过品牌商找一级总代理,由一级总代理往下层层发展代理商销售产品。

记者调查发现,一方面,因为一些品牌商无节制发展代理却不够负责,代理商卷款跑路现象屡见不鲜;另一方面,当大量低质伪劣产品通过层层代理层层加价,越来越多的人对这种病毒式扩张营销模式产生怀疑:有人声称,只要有实物商品,就属于分销;另一些人则质疑,当商品真正价值和所售卖的价格相去甚远,本质上就是一种传销。

原因:虚拟身份+法律真空

通过朋友圈私下交易,仅靠个人声誉、交情等约束,不受《消法》保护,消费者维权难。

“出现这些乱象,首先要归因于微商自身,生长过于野蛮、快速,构成太过丰富多样。”家住广州市天河区,有多年网购经验的万女士告诉记者,在她加的微商好友中,有的是个体做海外代购的,但“鬼知道他发给你的是从海外买的正货还是不明来路的仿冒货”;还有一些,就是在广州皮具城里做“A货”的商户,明着告诉你是假货;最多的就是品牌代理,货物有的来自正规厂家,更有不少是“三无产品”……

而更本质的原因,则是由于微商本身的特性。正如有关专家所指出的,绝大多数微商没有主体资格证明,就导致经营者的身份呈现虚拟化特性。“这也就决定了维系其交易的,只能是熟人关系和人际信任。”记者微信好友中网名为“韩智贺”的微商一语点明:“你到淘宝买东西,有平台商为你保驾护航,商家有差评会被降低星级,卖假货被投诉可能被封店;京东商城、苏宁易购以及众多的企业微信公众号等,上线时经过了严格的身份审核。与他们交易,有一套硬性的法律框架和平台边界保障。”反观微商,相较于普通网络交易,存在诸多不同之处:一是依托社交软件;二是以个人账号为基点向其好友小范围发出要约邀请;三是没有实名登记、缴保证金、信用评价、第三方支付保护等规则的限制。

“换句话说,约束微商商家的,是相对软性的个人声誉、交情、朋友互信等。卖家如果真的撕破脸皮,抛开这些约束,消费者是很难维权的;同时,消费者如果到不熟悉的人那里买贵重东西,就很容易被宰。”“韩智贺”坦言。

对此,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解释说,由于微信购物是公民个人私下交易或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接受服务,若发生消费纠纷,并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只有通过民事诉讼的办法来解决。“但在民事诉讼中,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消费者在举证上难度很大,加上诉讼旷日持久,大多数消费者最后只得放弃维权。”

(以上资料来源:《人民日报》,作者:贺林平)

请思考:看完上述微信购物中消费者维权难的原因,你认为可以从哪几方面入手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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