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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 《经济法》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合同关系的消灭,合同的法律效力即告终止。合同解除的方式分为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 《经济法》

(一)合同终止的概念

合同终止就是指因出现特定的法律事实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合同关系的消灭,合同的法律效力即告终止。

(二)导致合同终止的原因

根据《合同法》规定,导致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履行,又叫清偿,是指为了实现合同的目的,合同债务人已完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合同的履行而实现,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履行是合同终止最常见的方式。

2.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尚未履行完毕之前,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提前终止合同关系或者当事人一方基于法定事由行使解除权而提前终止合同关系。合同解除的方式分为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

(1)协议解除

协议解除,是指根据当事人事先约定的情况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解除的合同。其中,协商解除是以一个新的合同解除旧的合同。约定解除则是一种单方解除,即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了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一旦该条件成就,解除权人就可以通过行使解除权而终止合同。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成立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主要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合同解除中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

(1)解除合同时,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2)合同解除与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具有本质的不同。合同解除,是合同生效后被解除,不能溯及既往,而无效合同、撤销合同则自始无效。

(3)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知识链接

不可抗力包括哪些情形?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可抗力主要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需要注意以下问题: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2.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能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队在免责事由之外。

资料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3.债务相互抵消

(1)债务相互抵消的概念

债务相互抵消,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给付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一方通知对方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或者双方协商以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使得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度内消灭的行为。

(2)债务相互抵消的种类

债务相互抵消有法定抵消和约定抵消两种。法定抵消是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不得抵消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约定抵消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

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1)提存的概念(www.xing528.com)

-提存是指合同的债务人在债务已到履行期限时,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而拒绝接受债务的履行,或者因债权人的地址不明等原因无法向债权人履行债务,通过一定程序将其履行的标的物送交有关部门的行为。

(2)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

①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②债权人下落不明;

③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提存的地点和方法

提存应当在合同履行地的提存机关进行。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

(4)提存的法律效果

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责。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的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5.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人免除债务,是指债权人免去债务人的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免除债务有两种情况:一是部分免除,对于部分免除债务的,终止的只是部分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未免除部分继续有效,仍需履行;二是全部免除,即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全部消灭。

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又称混同,即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归一人承受,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消灭,但合同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如存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时,也可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案例7-14

甲企业与乙商场签订了一份西装的购销合同,甲企业按期供货时,发现乙商场装修,相关人员不知去向,于是便将西装交到了公证处提存,公证处依法进行了提存。半个月后,当地发生了洪灾,西装被浸泡变形。一个月后,乙商场恢复营业,拒绝领取西装。甲企业多次向乙商场催要货款,遭拒绝。

请问:乙商场的做法是否合法?

提示:标的物提存后,亏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乙商场应支付货款及相关提存费用。

案例7-15

购买汽车引起的纠纷

甲因经营需要,和某工厂订立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月底将一部行驶3万千米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应多交车款5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6月底前返回。同年7月1日,卡车在途经山路时,因遇雨被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车进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甲。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000元。

甲的请示是否得到赔偿呢?首先,关于甲要求双位返还定金和违约金的问题,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的,只能选择执行其中之一。其次关于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问题,这是合理的,工厂所交付的汽车发动机有毛病,是违约行为。工厂违约应对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从此案例中我们认识到,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一方当事人须负违约责任,承担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害,赔偿相应的违约金和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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