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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支付法律制度及其调整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形式上我国目前的电子支付形式主要由电子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构成,因此我国与电子支付有关的法律法规分为了电子银行的法律制度和第三方支付法律制度两个方面。支付机构拟调整不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头寸时,必须经其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进行复核。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法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及相关账户等进行现场检查。

我国电子支付法律制度及其调整

电子支付是指消费者、商家和金融机构之间使用安全电子手段把支付信息通过信息网络安全地传送到银行或相应的处理机构,已实现货币支付或资金流转的行为。从形式上我国目前的电子支付形式主要由电子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构成,因此我国与电子支付有关的法律法规分为了电子银行的法律制度和第三方支付法律制度两个方面。

(一)电子银行法律制度

电子银行是商业银行或金融机构通过面向社会公众开发的信息通道或互联网向用户提供的银行服务,电子银行的业务因银行的不同而不同但基本可以总结为转账汇款、金融服务、生活缴费三大类业务,为了保障电子银行业务安全、流程规范,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1.电子银行设立与运行法律依据

我国开展电子银行业务主要依据原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11月10日通过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主要针对银行、金融机构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原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也就是说,只要开办具有电子银行性质的电子金融业务,就必须依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同时该办法还规定了原中国银监会负责对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银行实施监督管理。

2.电子银行的法律责任

电子银行在其业务过程中所遇到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事件主要分为违规操作、擅自开办与变更业务、违反协助处理义务、导致轻微安全隐患五类。

(1)安全隐患及违规操作的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在提供电子银行服务时,因电子银行系统存在安全隐患、金融机构内部违规操作和其他非客户原因等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因客户有意泄露交易密码,或者未按照服务协议尽到应尽的安全防范与保密义务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免于承担相应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擅自开办与变更业务的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或者未经批准增加或变更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造成客户损失的,金融机构应承担全部责任。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由客户承担的责任除外。

(3)协助处理义务的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已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要求,尽到了电子银行风险管理和安全管理的相应职责,但因其他金融机构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外包服务商失职等原因,造成客户损失的,由其他金融机构承担相应责任,但提供电子银行服务的金融机构有义务协助其客户处理有关事宜。

(4)轻微安全隐患的处理的法律责任

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但尚不构成违法违规,并导致电子银行系统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中国银保监会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或者其安全隐患在短时间难以解决的,中国银保监会可以区别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①暂停批准增加新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www.xing528.com)

②责令金融机构限制发展新的电子银行客户;

③责令调整电子银行管理部门负责人。

(二)第三方支付法律制度

1.第三方支付的法律依据

第三方支付作为一种由独立非银行社会机构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模式,是伴随着电子支付交易量的增加而不断发展完善的,然而第三方支付的相关政策却没有跟上时代的进步出现了法律的真空与监管的缺失,但自2010年6月至9月,有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被纳入了国家监管体系,成了约束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法律依据。

2.对客户备付金的保护措施

客户备付金是第三方支付平台重要的资金,因此对客户备付金的保护也是《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的重要内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在客户备付金保护措施方面做出了以下规定:

(1)明确备付金的性质。支付机构接受的客户备付金不属于支付机构的自由财产。支付机构只能根据客户发起的支付指令转移备付金。禁止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备付金。

(2)限定备付金的持有形式。首先支付机构必须选择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专户存放接受的客户备付金;其次支付机构只能在同一家商业银行专户存放客户备付金;最后支付机构的分公司不能自行开立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

(3)强调商业银行的协作监督责任。商业银行作为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当对存放在本机构的客户备付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对支付机构违反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予以拒绝。支付机构拟调整不同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头寸时,必须经其备付金存管银行的法人机构进行复核。

(4)突出人民银行的法定监管职责。支付机构和备付金存管银行应分别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备付金存管协议、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及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中国人民银行将依法对支付机构的客户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及相关账户等进行现场检查。

3.与第三方支付有关罚则

与第三方支付有关的罚则主要包括了对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及第三方支付机构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1)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审查批准《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变更、终止等事项;违反规定对支付机构进行检查、泄露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商业银行未按规定报送客户备付金的存管或使用情况等信息资料的;未按规定对支付机构调整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头寸的行为进行复核的;未对支付机构违反规定使用客户备付金的申请或指令予以拒绝的,则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中国人民银行责令其暂停或终止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

(3)支付机构未按规定建立有关制度办法或风险管理措施的;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的;未按规定公开披露相关事项的;未按规定报送或保管相关资料的;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事项的;未按规定向客户开具发票的;未按规定保守客户商业秘密的,则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或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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