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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的概述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依据本法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电子交易是一种新兴的交易方式,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并未在社会活动中获得广泛应用,广大民众的认知度不高。

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的概述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与普及在互联网中存在的电子签名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部分,有越来越多的由互联网交易所引发的纠纷都与电子签名有关,那么在互联网走入人们生活的今天,电子签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我国的电子签名法的具体规定了那些内容。

案例10-1

2004年1月,杨先生结识了女孩韩某。同年8月27日,韩某发短信给杨先生,向他借钱应急,短信中说:“我需要5000元,刚回北京做了眼睛手术,不能出门,你汇到我卡里。”杨先生随即将钱汇给了韩某。之后,杨先生再次收到韩某的短信,又借给其6000元。此后,杨某要求韩某还钱。经过几次催要未果后,杨某起诉至法院。在提起诉讼后,杨某向法院提交了存有韩某借钱短信的手机。韩某的代理人否认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属于韩某,并质疑短信的真实性。后经法官核实,杨先生提供的发送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后接听者是韩某本人。而韩某本人也承认,自己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使用这个手机号码。随后,韩某代理人表示,短信不能作为证据。而杨某的律师表示,根据2005年4月1日出台的《电子签名法》,手机短信属于法律对“数据电文”的定义,也符合“有形表现所载内容”“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认定规则,并要求法院确认短信证据的效力。

请问:电子签名与数据电文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一)电子签名的含义与特征

1.电子商务的含义

在传统的交易过程中,为了保证交易安全,交易中的文件一般都需要由当事人签字盖章,以便能够确认签名人的身份,并保证签字或盖章的人认可文件内容。当交易通过电子的形式进行时,传统的手写签字和盖章则无法进行,因此必须依靠技术手段进行替换,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各种文件信息是通过网络以数据电文的形式进行发送、交换、传输和储存的。为了识别当事人的身份,保证数据电文内容的真实性、安全性和完整性,就应当借助于一种技术手段加以确定,这种确认方式即电子签名。

2.电子签名的特征

在电子商务交易的过程中,电子签名不同于传统商务过程的签名可以看得见摸得着,因此对于电子商务参与者而言了解电子签名的特征就非常有必要了,电子签名在电子商务过程中的特征表现具体如下:

(1)电子签名是以电子形式出现的数据。

(2)电子签名是附着于数据电文的。电子签名可以是数据电文的一个组成部分,也可以是数据电文的附属,与数据电文具有某种逻辑关系,能够使数据电文与电子签名相联系。

(3)电子签名必须能够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与电子签名相联系的书籍电文的内容。

(二)电子签名法

《电子签名法》是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律,是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里程碑,其颁布和实施对于改善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制环境,促进安全可信的电子商务环境的建立,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www.xing528.com)

1.《电子签名法》的基本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主要是针对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中最为重要的一些法律问题,借鉴联合国及有关国家和地区有关电子签名立法的成功经验制定的,该法共五章三十六条,分别由总则、数据电文、电子签名与认证、法律责任和附则构成。该法的主要内容就是明确赋予电子签名与传统签名同样的法律效力,规定数据电文作为证据应具备的因素、电子认证服务实行市场准入制及对该领域的监管和各方的法律责任等。

2.《电子签名法》的立法特点

我国《电子签名法》采用了联合国及其他国家电子签名法常用的立法技巧,既考虑了技术的发展趋势,同时也规避了复杂的技术问题,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首先是技术问题复杂,但法律问题简单。因为商务活动的绝大多数法律问题在传统法律中已经解决,所以电子签名法只需解决因商务活动的绝大多数法律问题,而这些问题大多只需采用“功能等同”的办法做出相应规定;其次是具有很强的国际统一趋势。因为电子商务的显著优势就在于利用不受国界限制的全球性互联网方便地进行网上交易,这就必然要求电子签名法律制度应当是国际统一的;再次是本次立法采取了“技术中立”的立法原则,即法律只规定作为安全可靠的电子签名所应达到的标准,至于采用何种技术手段来实现这一标准,法律不做规定。

3.《电子签名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电子签名法》适用于民事活动。但需要注意的是,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使用并不仅限于民事活动,还会用于电子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根据《电子签名法》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依据本法制定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一方面,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电子签名活动中的体现。意思自治是民事法律中的一项基本原则,通过电子形式进行的民事活动,本质上与一般的民事交易活动没有区别,同样应当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另一方面,也是基于电子签名应用现状的考虑。鉴于电子签名的推广需要一个过程,《电子签名法》没有规定在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中必须使用电子签名,而是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约定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电子交易是一种新兴的交易方式,电子签名、数据电文并未在社会活动中获得广泛应用,广大民众的认知度不高。同时,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应用需要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物质条件也会限制一部分民众使用这种交易方式,再加上基于交易安全因素的考虑,《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第三款采用排除法排除。

①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②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③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以上几种情况下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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