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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及规定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电子政务运行于虚拟的网络环境,电子签名或印章就是识别身份的重要标识。这两条规定为电子文件实现与纸面文件功能等同确立了政策依据,全面确认了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与相应实物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电子文件的适用扫清了障碍。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需达到特定的技术标准,符合技术标准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具有法律效力。第25条规定,政务部门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应当符合《电子签名法》的规定。

明确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及规定

执法信息化最主要的特征是交互性,不同于简单的信息发布。网络行政中双方主体的身份及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确认是执法信息化发展不得不面对的问题,这一点在网上审批、电子纳税等执法事项方面显得尤其重要。不仅仅是执法信息化,执法信息化仅是电子政务的发展过程,在整个大的电子政务环境背景下,让这些已有的电子政务交互式业务获得法律效力,就对电子签名及印章产生了非常迫切的需求。

电子政务运行于虚拟的网络环境,电子签名或印章就是识别身份的重要标识。因此,对于电子签名、电子印章进行立法规范十分重要。任何电子文件对外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必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合格的电子签名或印章。借助电子签名或印章,人们可以辨认、确认电子文件签署者的身份、资格,以及签署者认可电子文件内容,并保证电子文件的完整和不受篡改,从而使电子文件在技术上与纸面文件实现功能等同。

作为我国信息化领域的第一部法律,《电子签名法》是既有私法规范又有公法规范的一部法律文件,但主要适用于电子商务。[91]行政法中不能单纯套用基于电子商务活动发展起来的电子签名的概念。其一,我国的《电子签名法》是否具有行政法之适用性尚存在疑问,因为其主要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其二,在电子政务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值得质疑。与电子商务领域不同,基于依法行政的原则,具有行政法效力的电子签名必须符合强制性的技术标准,不能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因此,在行政法领域,电子签名宜采取技术特定主义的立法例。在这方面,2003年《冰岛行政程序法(修正案)》第5条就规定,如果达到特定的技术标准,电子签名可以代替个人书写签名。[92](www.xing528.com)

《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第8条规定,政务服务中使用的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9条要求国家建立权威、规范、可信的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使用国家统一电子印章系统制发的电子印章,并规定电子印章与实物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这两条规定为电子文件实现与纸面文件功能等同确立了政策依据,全面确认了电子签名、电子印章与相应实物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电子文件的适用扫清了障碍。电子签名或电子印章需达到特定的技术标准,符合技术标准的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具有法律效力。部分地方立法中涉及电子签名及印章的法律效力问题,如《广东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第24条规定,政务部门在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事项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的、加具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的电子文件,应当采纳和认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25条规定,政务部门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应当符合《电子签名法》的规定。政务部门对其他政务部门加具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的电子文件,应当采纳和认可。但为了促进整个信息化法制环境的改善,有关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的法律效力问题,仍需要在实践中落实,并在法律层面予以进一步明确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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