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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范围及规定

时间:2023-07-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方面,美国给出了启示。然而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可能都涉及多数人,在这一情况下协议是困难的,会增加司法成本。将该原则适用于国际网络知识产权纠纷尚有不足,因为协议管辖缺乏公法的强制力。

明确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范围及规定

网络的全球性对于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确定是一个巨大的挑战。按照现有的规定,如果是以侵权行为发生地作为法院管辖依据,则同一时间点可能有多个遍布全球的地点,导致判断困难。而如果以计算机信息设备所在地为管辖依据,则很可能在通过技术手段确定一个节点后,发现只是一个虚拟节点,对于确定管辖毫无帮助。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5条增加了“被侵权人住所地”作为管辖依据,这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管辖地区的选择。但是其他表述,如“侵权行为发生地”“计算机信息设备所在地”等仍然不是很明确。因此,要更好地保障网络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司法管辖难题必须要得到解决。

在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方面,美国给出了启示。美国法官审理跨州知识产权案件时提出了跨界知识产权纠纷管辖权和法律选择、判决原则,该原则后来经美国法律协会整理后在美国司法实践中广为适用,学界称之为American Law Institute Principle(以下简称ALI原则)。[49]ALI原则在保留传统诉讼法中管辖依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的同时,确立了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管辖优先原则。然而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可能都涉及多数人,在这一情况下协议是困难的,会增加司法成本。尽管如此,美国司法提供的经验,我们仍然可以借鉴学习。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扩大了协议管辖的范围,从以前的合同纠纷案逐渐向其他各类财产案件延伸,网络知识产权纠纷也属于财产类纠纷,因此也有适用协议管辖的余地。从目前的规定来看,协议管辖需要满足三个条件:①仅适用于第一审合同案件及财产类纠纷案件;②适用于合同纠纷案件时协议选择包括合同签订地法院和合同履行地法院;③当事人对法院的选择应当是唯一确定的。将该原则适用于国际网络知识产权纠纷尚有不足,因为协议管辖缺乏公法的强制力。但是,运用于国内案件的解决,是可以有所裨益的。从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协议管辖可以很好地解决案件管辖问题,因此将其运用到网络知识产权领域,也势必可以为复杂的管辖地选择提供一个解决方法。司法机关若是可以直接通过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而确定管辖权,则可以不用再去利用复杂的技术手段等司法资源去确定管辖法院了,这对于审理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司法效率无疑是直接又有效的提升。(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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