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涉外投资法律制度概述

涉外投资法律制度概述

时间:2023-08-0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并不是所有外国投资者都能在中国举办涉外企业,其主体的准入受到法律规定的制约。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及时公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吊销营业执照。

涉外投资法律制度概述

(一)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商务部于1995年6月28日出台了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经过7次修订,现行有效的版本是2015年修订版。指导目录对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限制外商投资的产业、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分别进行了规定。

1.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

鼓励外商投资的产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及相关工业;轻工业;纺织业;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煤炭工业;电力工业;黑色冶金工业;有色金属工业;石油石油化工化学工业机械工业;电子工业;建筑材料设备及其他非金属矿制品业;医药工业;医疗器械;航天航空工业;船舶工业;新兴产业;服务业等18种。

2.限制外商投资的产业

甲类目录包括机械、家用电器易拉罐等轻工业等12种;乙类目录包括珍贵树种原木加工、出口等农、林、牧、渔业及相关工业15种。

3.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

禁止外商投资的产业项目包括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等农、林、牧、渔业及相关工业;象牙雕刻、虎骨加工等轻工业;电网的建设、经营等电力工业及城市公用事业;放射性矿产的采、选、冶炼加工等矿业采选及加工;硼镁石开采及加工等石油化工、化学工业;列入国家保护资源的中药材等医药工业;邮政电信业务的经营管理等邮政、电信、交通运输业期货贸易等贸易业;各级广播电台 (站)、电视台等广播影视业;新闻业;军用武器生产业;危害军事设施安全和使用效能的项目、致癌、致畸、致突变原料及加工、跑马场、赌博、色情服务以及国家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禁止的其他产业。

(二) 涉外投资主体的准入和基本规则

商务部合作司负责人解读《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

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举办涉外企业,保护涉外企业的合法权益。但并不是所有外国投资者都能在中国举办涉外企业,其主体的准入受到法律规定的制约。

1.外资企业

(1) 设立。我国 《外资企业法》 规定,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需要进行设立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www.xing528.com)

(2) 基本规则。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在劳动法律规范方面,外资企业雇用中国职工应当依法签定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雇用、解雇、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外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会计账簿方面,外资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账簿,进行独立核算,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180天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及时公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吊销营业执照。

2.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规定,允许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

(1) 设立。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在3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2) 合资经营企业资本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

(3) 企业组织规定。合营企业设董事会,其人数组成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同、章程中确定,并由合营各方委派和撤换。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会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

(4) 其他规定。合营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合营企业如发生严重亏损、一方不履行合同和章程规定的义务、不可抗力等,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报请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可终止合同。

3.中外合作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规定,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可以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 企业的设立程序。中外合作者应当法律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的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等事项。合作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国家依法保护合作企业和中外合作者的合法权益。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当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45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 变更审批。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 合作条件。中外合作者的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如期履行缴足投资、提供合作条件的义务。逾期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限期履行;限期届满仍未履行的,由审查批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中外合作者的一方转让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的,必须经他方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4) 经营规则。合作企业依照经批准的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受干涉。合作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当依法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合作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5) 争议处理。中外合作者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发生争议时,应当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中外合作者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照合作企业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国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