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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处理涉外婚姻的法律制度

时间:2023-08-0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对于中国公民之间或中国公民与外国人之间在外国主管机构申请结婚,双方是否具备结婚的实质和形式要件应当由外国主管机关依据该国的冲突规范指引的准据法处理。凡在外国缔结的婚姻关系被我国认定为有效的,不必在中国境内办理结婚登记或承认手续。

中国处理涉外婚姻的法律制度

(一)在中国境内的结婚

我国《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该法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这里的“结婚条件”,是指结婚的实质要件,“结婚手续”是指结婚的形式要件。但在程序和手续上,却区分以下不同情况作不同处理。

1.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及华侨结婚

过去,中国有关婚姻登记的规定过于分散,除针对内地居民之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外,针对不同的婚姻登记主体都制定了不同的规定、办法。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对这些规定、办法进行了合并而成为在中国办理婚姻登记统一适用的法规。此外,民政部还分别于2003年、2004年发布了《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和《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的有关内容包括: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双方均非内地居民在内地的结婚登记

2004年《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民函〔2004〕76号)第8条对双方均非内地居民在内地的结婚登记问题作了如下规定:双方均为外国人,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以及当事人本国承认其居民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当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一方为外国人、另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或者双方均为港澳台居民或华侨,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当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相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一方为出国人员、另一方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或双方均为出国人员,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出国人员出国前户口所在地具有相应办理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此外,在条约或互惠基础上,中国也承认具有相同国籍的外国人双方在其本国驻华使领馆成立的婚姻为有效。(www.xing528.com)

3.在中国境内的复婚

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第14条规定,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二)在中国境外的结婚

这包括中国公民之间或中国公民与外国人之间(当然主要是华侨之间或华侨与外国人之间)在国外结婚,以及外国人之间在外国结婚而要求在中国境内承认其效力的各种情况。

对于中国公民之间或中国公民与外国人之间在外国主管机构申请结婚,双方是否具备结婚的实质和形式要件应当由外国主管机关依据该国的冲突规范指引的准据法处理。如果上述婚姻欲在中国发生效力,只要该婚姻符合婚姻举行地法律,并且不违反中国的公共秩序,中国就可承认其效力。

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第1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可以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为男女双方均居住于驻在国的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

1997 年,我国民政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对中国公民的境外结婚证件认证问题的复函》,其中明确规定:中国公民(华侨除外)在国外结婚,原则上应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居住国不承认的除外)。如该国和我国无外交关系或该国不承认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在该国依照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只要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有效。凡在外国缔结的婚姻关系被我国认定为有效的,不必在中国境内办理结婚登记或承认手续。依照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的婚姻证件在中国境内使用,应在婚姻缔结地办理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相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实践中,为了便利华侨(指双方均为华侨)在居住国结婚,我国鼓励他们按居住国法律在当地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如当地有关当局为此征求我驻外使领馆的意见,则视情况不同作如下处理:第一,如该婚姻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可应其要求,以口头或书面证明其婚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第二,如该婚姻除婚龄和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外,其他方面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可以口头或书面证明我们不表示异议;第三,如该婚姻违反我国法律关于禁止干涉婚姻自由和禁止重婚的规定,则我国不承认该婚姻有效,也不能为其出具任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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