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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成立条件及程序概述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其中包括婚姻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二)涉外婚姻成立的程序1.申请涉外婚姻当事人向涉外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

涉外婚姻成立条件及程序概述

(一)涉外婚姻成立的条件

根据《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以下情况应适用中国法:①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位于中国;②当事人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但都具有中国国籍;③当事人没有共同国籍,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位于中国或者一方具有中国国籍在中国缔结婚姻的。这意味着当事人必须遵守中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和结婚条件。其中包括婚姻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涉外婚姻成立的程序

1.申 请

涉外婚姻当事人向涉外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结婚申请。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审 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婚姻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关于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针对不同当事人进行了明确规定:(www.xing528.com)

(1)办理结婚登记的中国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①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②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①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②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3)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①本人的有效护照;②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4)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①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②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3.登 记

婚姻登记机关通过审查,对于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进行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关系即宣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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