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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斯林与非穆斯林的社会紧张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穆斯林与非穆斯林的长期并存,是传统伊斯兰世界社会生活的显著特征。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的广泛对立,贯穿传统伊斯兰世界的历史进程。吉玛人的长期存在和米勒特制度的实践,集中体现伊斯兰世界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的对立状态。穆斯林男子与非穆斯林女子之间的通婚现象随处可见,非穆斯林女子嫁与穆斯林男子后,可保留原有的宗教信仰,但是所生的子女则被视作穆斯林。

穆斯林与非穆斯林的社会紧张

传统伊斯兰世界强调伊斯兰国家统治区域与非伊斯兰国家统治区域之间的差异,同时明确区分伊斯兰国家统治区域内的穆斯林臣民与非穆斯林臣民。穆斯林与非穆斯林的长期并存,是传统伊斯兰世界社会生活的显著特征。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的广泛对立,贯穿传统伊斯兰世界的历史进程。吉玛人的长期存在和米勒特制度的实践,集中体现伊斯兰世界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的对立状态。

穆斯林与非穆斯林之间的社会对立,缘起于先知穆罕默德时代阿拉伯人自野蛮向文明过渡的历史进程中社会结构的深刻变革,是先知穆罕默德时代阿拉伯社会宗教矛盾的集中体现和穆斯林圣战实践的直接结果。《古兰经》严格区分多神崇拜的阿拉伯人与一神信仰的犹太人和基督徒,将前者称作“以物配主的人”,而将后者称作“有经典的人”;“以物配主的人”只能在皈依与死亡之间做出选择,“有经典的人”则可通过缴纳贡税作为条件换取穆斯林的保护。先知穆罕默德去世后,哈里发国家征服阿拉伯半岛以外的广大区域,非穆斯林臣民数量剧增,犹太人和基督徒作为“有经典的人”无疑处于哈里发国家的保护之下,琐罗亚斯德教徒亦被纳入被保护者的行列。

吉玛人是所谓的“有经典的人”之宗教概念在现实领域的逻辑延伸,特指在伊斯兰国家的疆域内通过订立契约的形式接受保护的非穆斯林臣民。保护与依附之间无疑具有内在的逻辑联系,吉玛人作为被伊斯兰国家保护的社会群体,长期处于依附和从属的地位。哈里发时代,伊斯兰国家援引《古兰经》的相关启示,承认吉玛人在缴纳人丁税的条件下保留原有的宗教信仰,进而赋予吉玛人相对的自由和有限的自治权利,同时禁止吉玛人出任官职,将吉玛人排斥于政坛和征战领域之外。吉玛人不得享有与穆斯林同等的政治权利,吉玛人担任国家官职进而对穆斯林行使权力被视作非法。伊斯兰世界在理论上必须执行伊斯兰教法,然而伊斯兰教法在大多数情况下仅仅局限于规范穆斯林的社会行为,哈里发国家通常允许犹太人和基督徒沿袭各自原有的宗教法律,其司法仲裁诉诸各自的宗教首领。但是,吉玛人如果涉及与穆斯林之间的诉讼,必须依据伊斯兰教法予以裁决,穆斯林法庭在裁决时,往往拒绝接受吉玛人的誓言和所提供的证据。《古兰经》承认奴隶存在的合法地位,而吉玛人却不得拥有穆斯林作为奴隶。伊斯兰教法允许吉玛人改奉伊斯兰教,却禁止穆斯林改奉其他宗教,禁止基督徒和犹太人改奉除伊斯兰教外的其他宗教。伊斯兰教法禁止吉玛人娶穆斯林妇女为妻,却允许穆斯林娶吉玛人之女为妻。吉玛人尽管享有保留原有宗教信仰的权利,其宗教活动却常受种种限制,宗教迫害的现象亦时有发生。然而,法律规定与社会现实常常不尽吻合,差异甚大。综观哈里发时代的伊斯兰世界,穆斯林对吉玛人的歧视和迫害的程度十分有限,宗教宽容则是此间伊斯兰世界社会生活区别于基督教世界的明显特征。(www.xing528.com)

伊斯兰世界的吉玛人与中世纪西欧的农奴作为封建时代的社会成分,均处于依附的状态。然而,伊斯兰世界的吉玛人与中世纪西欧的农奴所处的历史环境存在明显的差异。在伊斯兰世界,吉玛人从属于国家而不是依附于作为个体的穆斯林。相比之下,中世纪西欧的农奴制根源于特定的地租形态,存在于公权私化的政治环境,农奴承担劳役制地租,从属于封建庄园的领主。另一方面,穆斯林与吉玛人之间的对立具有浓厚的宗教色彩,农奴制度则表现出明显的世俗倾向。

奥斯曼帝国疆域辽阔,社会构成表现为明显的多元状态,语言、民族、经济活动和生活方式诸多方面差异甚大,不同的宗教信仰则是区分诸多社会群体的基本标志。奥斯曼帝国的统治者沿袭哈里发时代形成的吉玛人制度,实行所谓的米勒特制度,进而将臣民划分为穆斯林、希腊人、亚美尼亚人和犹太人四大群体。米勒特作为宗教政治群体,并不具有民族的内涵。换言之,每个米勒特包含不同的民族成分,相同的民族却由于信仰的差异而分别属于不同的米勒特。米勒特制度的实质,在于苏丹与诸多宗教群体首领抑或伊斯兰教贵族与非穆斯林贵族的权力分享。奥斯曼帝国实行的米勒特制度,构成伊斯坦布尔的苏丹统治臣民的重要政治基础。向奥斯曼帝国缴纳人丁税,是非穆斯林诸米勒特区别于穆斯林米勒特的主要标志。基督徒和犹太人在缴纳人丁税的条件下,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利,处于二等臣民的地位。穆斯林与基督徒、犹太人的居住空间错综交织,分别遵从各自的宗教法律,操各自的传统语言,恪守各自的生活习俗,隶属于各自的宗教首领,相安无事。穆斯林男子与非穆斯林女子之间的通婚现象随处可见,非穆斯林女子嫁与穆斯林男子后,可保留原有的宗教信仰,但是所生的子女则被视作穆斯林。然而,奥斯曼帝国坚持伊斯兰教统治的传统原则,穆斯林贵族垄断国家权力,非穆斯林不得担任政府官职,不承担兵役,不得分享国家权力。诸多宗教社团俨然是奥斯曼帝国境内的国中之国,诸多宗教的文化传统在奥斯曼帝国长期延续,进而导致奥斯曼帝国社会结构之浓厚的多元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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