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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名称撰写:发明点与权利要求的逻辑矛盾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②由于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与发明名称通常一致,发明点体现于发明名称中将给权利要求的撰写带来逻辑上的矛盾。

专利名称撰写:发明点与权利要求的逻辑矛盾

(一)撰写原则

1.主题性

发明名称应便于识别,体现专利申请的主题,为发明或实用新型提供大致的概念。

2.准确性

发明名称不仅体现专利申请的主题,还需要用明确的语言按照语法规范准确地将主题的含义表达出来,不能存在歧义、不清楚、语句不通等妨碍理解的情况。

3.全面性

发明名称应当体现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所有主题,不能有所遗漏,当权利要求存在多个独立权利要求时,这些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均应当在发明名称中体现;相对于权利要求书请求保护的主题,对于说明书存在技术权限的主题,则可不在发明名称中体现。

4.简洁性

发明名称应用言简意赅的词语、语句体现专利申请的主题。发明名称不应超过25个字(即50个字符位),最大限度是40个字(即80个字符位),名称中含有的字母、数字和标点符号以半个字(即1个字符位)计入发明名称的长度

5.一致性

专利申请文件中发明名称在2处必须记载:一是请求书的发明名称栏,二是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的开始部分。这2处的记载应当完全一致。

(二)撰写基本要求

1.非技术词不用

专利申请是技术的法律化,发明名称不应当含有非技术性词语或杜撰的技术名词。

2.含糊词不用

含糊词无法确切地表达发明名称的含义。

3.笼统词不用

笼统词通常过于抽象,无法表达任何有用的信息。

(三)撰写技巧

(1)发明名称只需反映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主题:发明名称是专利申请请求保护主题的名称,必须反映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主题,无须体现说明书中已撰写但是没有作为保护对象的主题;发明名称不能遗漏权利要求书中请求保护的主题。

(2)发明名称最好不直接体现发明点:①发明名称包含发明点最直接的缺陷是占用有限的25个字的长度。②由于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与发明名称通常一致,发明点体现于发明名称中将给权利要求的撰写带来逻辑上的矛盾。③发明名称是涉及专利申请的相关人员最先接触到的信息,如果发明名称中体现发明点,检索关键词过于明显,不利于针对审查员和竞争对手进行反检索。(www.xing528.com)

(3)发明名称必要时应当写明实现发明的基本前提、条件或者特定用途或应用领域。

(4)发明名称应当少用功能或效果性描述,应以实现效果或功能的技术手段命名。

(5)发明名称不要为“非专利保护客体”的审查作“贡献”。

(6)发明名称可采用偏僻的专业术语。发明名称是分析检索要素的信息源之一,也可体现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

(四)特殊情况处理

1.发明名称是否可以包含标点符号

发明名称可以包括顿号、逗号、连字符等标点符号,一般不包含省略号、书名号引号破折号或感叹号等标点符号。

2.发明名称是否可以包含英文字母或英文词语

发明名称通常不应包含英文字母,如果需要体现英文词语的含义,应当尽可能使用英文词的中文术语。

3.发明名称包含错别字、异体字、繁体字的处理

提交专利申请时,如果未发现发明名称中的错别字、异体字或繁体字,可以在意见陈述书或补充通知书中进行说明,无须缴纳著录项目变更费。

4.专利审查过程中发现发明名称遗漏或多余主题时的处理

在专利申请的OA答复过程中,如果发明名称表明的主题与权利要求书请求保护的主题不一致,出现遗漏或者多出主题时,可以在意见陈述中进行说明,并在意见陈述表格发明名称一栏中直接填写新的发明名称,无须缴纳著录项目变更费。

5.分案申请中发明名称的确定

分案申请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分案申请的主题应当等于或小于母案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全部主题。

分案申请有被动分案与主动分案之分,被动分案时,分案申请的发明名称应当是母案申请权利要求书记载的主题的全部或一部分;主动分案时,分案申请的发明名称可以是母案申请说明书中记载的主题。

6.PCT申请对发明名称的特殊要求

(1)PCT申请对发明名称简明的要求是将该发明名称译成英文后,词语的数量在2~7个范围内;

(2)PCT申请的说明书开始部分应当写明“发明名称”的小标题;

(3)在PCT申请中遗漏发明名称时,国际检索单位在2种情形下可自行确定发明名称:一是国际检索单位认为发明名称不简洁、准确或者字词数量超过上述范围;二是国际检索单位没有接到受理局关于已经要求申请人提交发明名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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