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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创新发明趋势:从创意到实现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充分发挥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作用进行审查。如果对一件低质量申请可以使用多项法律条款进行处理,应优先选用简明且便于快速驳回的条款,如专利法第2条第3款、专利法第5条、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等;对明显涉嫌低质量申请的案件,如果各项实质性驳回条款都不适用,可主动进行明显新颖性检索。

护理创新发明趋势:从创意到实现

(一)政策背景

(1)2018年12月24日,《专利法》第四次修订草案在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法重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违法成本,对未经实质审查的实用新型专利质量提出了客观需求。

(2)2019年3月1日,《专利代理条例》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强化监管,提升专利质量和运用水平。

(3)2019年5月1日,《专利代理管理办法》强化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责任监管。

(二)经济背景

(1)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①速度——从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结构——经济结构不断优化升级,动力——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服务业发展及创新驱动;②经济新常态对专利申请端、审查端、应用端、保护端均提出高要求,审查端作为专利授权的总闸门也作出相应调整。

(2)专利作为一项重要的经济指标,发展趋势与宏观经济发展需保持一致,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

(三)数量背景

(1)2009—2018年,申请量30万~200万,授权量20万~154万;2016—2019年,授权率从90%逐步下降到75%。

(2)中国的专利申请量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一,中国实用新型占全世界95%,专利数量与国家的科技实力严重不匹配。

(四)审查背景

(1)2016年出台专利质量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2)专利审查端严格把关,提升审查质量,避免不当授权,提供权利稳定可期的专利权

(3)专利审查双向传导作用,向前促进科技创新水平,向后有利于专利市场价值发现。

(五)低质量专利申请

低质量专利申请,指那些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技术创新,或者创新程度极低的申请,这些申请通常不是以获得专利保护为目的。

1.非正常申请

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是指:

(1)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内容明显相同的专利申请;

(2)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明显抄袭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专利申请;

(3)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不同材料、组分、配比、部件等简单替换或者拼凑的专利申请;

(4)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实验数据或者技术效果明显编造的专利申请;

(5)同一单位或者个人提交多件利用计算机技术等随机生成产品形状、图案或者色彩的专利申请;

(6)帮助他人提交或者专利代理机构代理提交本条第1项至第5项所述类型的专利申请。

2.低质量专利申请的目的

低质量专利申请的目的包括奖励资助、高新减税、项目成果、升学毕业、企业宣传、招标投标等;申请非保护创新目的的低质量专利,浪费社会资源,无益于经济社会发展,也有损中国专利的国际形象。

3.低质量专利申请的具体体现

(1)相同方案重复递交(为了凑数,大量拆分方案),编造技术方案,抄袭技术方案,拼凑技术方案,文字注水(背景技术大篇幅复制,技术效果与技术问题对不上)。(www.xing528.com)

(2)非正常申请工作组提供的相关低质量申请线索,以及初步审查中积累的有关发明人、申请人、联系人(黑名单)线索。

(3)申请的主题名称为生活领域的常见物品名称。

(4)技术方案极其简单、保护范围过大或是现有技术的简单拼凑。

(5)说明书中发明内容、具体实施条例和权利要求的内容基本相同(三位一体)。

(6)说明书附图结构非常简单或不符合制图规范。

(7)短时间内集中提交的数量较大的批量申请,申请主题相近或撰写方式简单、雷同。

4.低质量专利申请的审查

1)保护客体的审查。

(1)对涉及软件程序的申请,只要能判断其硬件部分是现有技术,所解决的问题是依赖软件实现的,均不属于对产品形状、构造的改进,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2)对涉及材料的申请,其发明点仅仅在于材料本身或者属于单纯材料的替换,均不属于对产品形状、构造的改进,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3)对仅涉及表面文字、符号、图案、色彩的申请,不考虑其是否解决技术问题,均认定其不是对产品形状、构造的改进,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4)如果技术方案是已知技术的简单组合并且没有产生新的技术效果,或仅仅是要素关系变更并且所产生的技术效果与现有技术相同或相似,可以不用对比文件,直接以“明显不是新的技术方案”为由,认定为不符合专利法第2条第3款的规定。

(5)加强明显新颖性审查力度。要充分利用机检推送报告以及其他线索,以明显新颖性评判为主线,严格审查;对涉嫌低质量申请的案件,必要时可主动进行明显新颖性检索,并且在一审中尽量对全部权利要求进行新颖性评述,力争发出一次审意即可驳回(主题名称不同,技术方案实质相同;技术领域、技术问题、技术方案、预期技术效果几者中,技术方案相同,方案创造性较低,区别特征为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充分发挥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作用进行审查。

2)加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清楚的审查。

(1)注意做到对权利要求的全面审查,加强对限制权利要求的各项条款的使用,特别是对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使用。对权利要求为功能性限定以及保护范围过宽的申请应严格审查,还要注意辨析是否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以及说明书中的相关内容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2)加强对专利法第5条的审查。对涉嫌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低质量申请要从严把握,尤其是对涉及性用品的申请,应严格执行医疗目的的判断原则。

5.低质量专利申请的处理

注重高效率,选择简明易行的处理方式。

(1)如果对一件低质量申请可以使用多项法律条款进行处理,应优先选用简明且便于快速驳回的条款,如专利法第2条第3款、专利法第5条、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等;对明显涉嫌低质量申请的案件,如果各项实质性驳回条款都不适用,可主动进行明显新颖性检索。

(2)简化审查通知书和驳回决定的撰写。结合上述各种低质量申请的审查方式,有针对性地编制各种对应的审查通知书模版;审查员在处理低质量申请时直接套用对应的通知书模版,只填写少量文字即可简单快速地发出通知书。在驳回决定的撰写中,案由部分仅写明驳回所针对缺陷的审查过程即可,理由部分仅写明最后针对的文本仍存在的缺陷即可。

(3)尽量减少发通知次数。在发出审查通知书时尽量做到一次述尽,对修改后可能出现的超范围、缺少必要技术特征等问题应尽量提前告知,争取减少发通知次数,做到尽早驳回或视撤。

(六)实用新型专利未来举措

(1)结合专利法第4次修改,修改专利法实施细则,增加对第22条第3款(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创造性的审查。无效宣告程序中对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若干规定,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一般情况下可以引用1项或者2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对于由现有技术通过“简单的叠加”而成的实用新型专利,可以根据情况引用多项现有技术评价其创造性。

(2)上线新系统,打击低质量申请。重点关注形式缺陷智能审查,相似专利机检推送,国内外专利附图检索功能,附图相似的专利。

(3)同日申请专利政策调整:①同日申请数量太多,客观上增加了专利申请数量;一种方案,审查2次,消耗了审查资源。②同日申请新型授权,发明4年后再进入实质审查,或者实用新型授权后增加一段时间犹豫期,决定是否需要转换类型为发明。

(4)审查措施:①审查指导意见、典型指导案例、内部质检通报。②实用新型优势:授权快,侵权判定相对容易,更容易维权;创造性要求低,便于提高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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