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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模式:反就业歧视法实施机制构建研究成果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调解模式是指反就业歧视法行政实施机构通过行政调解方式来解决当事人申诉的制度模式。美国、奥地利、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国家和地区采用这种制度模式。平等待遇委员会进行调解,引导双方达成和解。联邦反歧视署的职权包括调解权、调查权、询问权、取证权等。联邦反歧视署接受就业歧视申诉,对就业歧视行为进行调查,提出调解方案,不能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则建议当事人起诉,但无权作为受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行政调解模式:反就业歧视法实施机制构建研究成果

行政调解模式是指反就业歧视法行政实施机构通过行政调解方式来解决当事人申诉的制度模式。按照行政机关是否具有诉权来划分,行政调解模式可以分为具有起诉权的行政调解模式和不具有起诉权的行政调解模式两种类型。

(一)具有起诉权的行政调解模式

具有起诉权的行政调解模式是指反就业歧视法行政实施机构通过调解来解决当事人的申诉,对于调解不成的案件,行政实施机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模式。美国、奥地利、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等国家和地区采用这种制度模式。196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民权法案》,该法第7章专门禁止就业歧视,创设了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EEOC)作为实施机构,其被赋予提供技术支持、调查、调解,以及制定程序性法律解释规则的权力,其处理是诉讼管辖的前置程序,充当法院诉讼机制的守门员,只能借助于雇主的自愿遵守和和解来实施反歧视法。鉴于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的虚弱性,197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公平就业机会法案》,加强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的行政权力,赋予其检察起诉权,如果调解失败,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可以对私人雇主提起诉讼。美国学者Marcia L.McCormick认为,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最强有力的武器就是检察起诉权,起诉权使这个机构变得有了牙齿,但是因人员和财力的限制,其只能选择极少的案例起诉。[3]根据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反歧视条例,接受投诉、调解解决争端是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的核心任务。必要时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有权就歧视案件提起诉讼,而且可以起诉香港政府。[4]奥地利于1979年制定《平等待遇法》,依法成立平等待遇委员会作为专门执行机构。任何人或团体认为自己受到歧视,可以提起申诉。平等待遇委员会进行调解,引导双方达成和解。如果平等待遇委员会认定歧视行为存在,委员会将向雇主提出消除歧视的建议,也可以要求雇主写出相关报告及整改措施。如果雇主拒不执行,委员会中的相关利益团体代表可以依据平等待遇法,向雇主起诉。[5](www.xing528.com)

(二)不具有起诉权的行政调解模式

不具有起诉权的行政调解模式是指反就业歧视法行政实施机构通过调解来解决当事人的申诉,对于调解不成的案件,只能由当事人自己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模式。德国、法国等采用这种制度模式。德国于2006年颁布《一般平等待遇法》,规定了联邦反歧视署的设置和职权。联邦反歧视署的职权包括调解权、调查权、询问权、取证权等。联邦反歧视署接受就业歧视申诉,对就业歧视行为进行调查,提出调解方案,不能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则建议当事人起诉,但无权作为受害人的诉讼代理人。联邦反歧视署没有处罚权力,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只能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受害人起诉后才能得到赔偿。[6]法国于2004年依法设立了“反歧视与促平等高级公署”,由其负责受理法律禁止的所有领域内基于法定原因的歧视行为的申诉。部分争议经过初步调查之后,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高级公署裁定驳回投诉。其他投诉将进一步进行审理,经高级公署合议团审议后,主要结果有:其一,高级公署向有关企业或机构发出改正建议,有关企业或机构自行改正。其二,歧视比较严重,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高级公署会将案件移交给检察机关。其三,在高级公署的主持与调解下,争议双方达成和解。其四,在双方无法达成和解或民事赔偿的情况下,高级公署一般会建议受害人向法院起诉。其五,经过进一步调查和审议,如果投诉理由不成立,高级公署会裁定驳回投诉。[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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