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研究结果:商标使用限制法律问题与公共健康

研究结果:商标使用限制法律问题与公共健康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景枫 版权反馈
【摘要】:澳大利亚于2011年颁布《烟草平装法案》,执行比乌拉圭更为严厉的烟草控制措施。澳大利亚《烟草平装法案》普遍被认为是世界上最严厉的烟草控制法案。在多数国家,传统的烟草控制法一般只针对包装上健康警示用语和图片的展示面积进行规定,而澳大利亚则扩大了传统烟草控制法的规制范围,不仅涵盖了传统的烟草控制措施,还包括了对烟草商标的使用限制——将非文字的商标从烟草产品包装上完全抹去,只能保留品牌名称和企业名称。

澳大利亚于2011年颁布《烟草平装法案》(Tobacco Plain Packaging Act 2011),执行比乌拉圭更为严厉的烟草控制措施。该法案共包括六章:第一章为一般条款,规定了法案生效时间和法案相关词语的定义;第二章为法案的核心内容,即对烟草产品空白包装和外观展示的要求;第三章为违反该法案的法律责任,第四章为对违反法案的调查权力规定,第五章为法案的执行,第六章为附则。另外,澳大利亚政府还出台了对该法案的实施细则(Tobacco Plain Packaging Regulations 2011),本节重点讨论法案的第二章以及实施细则。

法案第二章共有三个部分组成:[10]第一部分为简要概述,第二部分为对烟草产品零售包装和外观展示的要求,是法案的核心内容;第三部分为附则,规定法案与商标法等其他法律的关系。

第二部分第一节是对烟草产品零售包装要求的规定。第18条规定的是零售烟草产品的盒体要求。第19条则是对烟草产品外观包装的颜色规定。该条规定,对烟草产品的包装,包括外表面和内表面,均须采用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一种颜色,如无特殊规定,则须统一采用单调黑棕色(drab dark brown)。但对于健康警示以及商品名称等的颜色则不须满足上述要求。实施细则第2.2.1条规定,烟草产品的外包装须采用国际潘通标准色卡中的448C颜色,即单调黑棕色。[11]烟草产品的内在包装则须采用白色。

第20条规定,禁止任何商标、标识出现在零售烟草商品的包装上,但烟草商品的品牌名称、企业名称(brand,business or company name)则可以出现在包装上。[12]第21条则规定了品牌名称和企业名称的展示要求,这些名称只能选择展示在外包装的正面、底部或顶部中的一面,不得进行多面展示;且展示须与健康警示并排展示。实施细则第2.4.1条进一步规定,任何品牌名称、企业名称等须用Lucida Sans字体打印,字号不得超过14号,首字母使用大写、其他任何字母均不得大写,颜色须采用潘通色卡的2C颜色,即冷灰色。(https://www.xing528.com)

第二节则是单根卷烟的外观(appearance)要求,该节项下只有第22条单独一个条款,该条规定任何商标、标识均不能出现在卷烟品的任何外观上。实施细则第3.1.1条规定,卷烟纸套管须采用白色,卷烟纸上可以使用字母代码,但代码只能使用一个,代码用不超过8号字大小的Lucida Sans字体打印,颜色为黑色。该代码不得产生任何的烟草促销或广告效应,也不得产生任何有关一种香烟比另外一种香烟更不具危害性的暗示。

另外,有关健康警示用语和图片的法律规定继续有效。根据《竞争和消费者法案》(Competition and Consumer Act 2010)及其实施细则(Competition and Consumer(Tobacco)Information Standard 2011)的规定,健康警示图片须至少占烟草产品外包装正面的75%、背面的90%。

澳大利亚《烟草平装法案》普遍被认为是世界上最严厉的烟草控制法案。根据上文论述,澳大利亚《烟草平装法案》不仅对烟草产品外包装的盒体形状、材料以及整体颜色作出了严格的要求,还作出了“烟草产品的商标和其他标识禁止出现在外包装以及单根卷烟上”的明确规定,烟草产品外包装上只能出现烟草品牌名称和企业名称,且这些名称均须按照规定的字体、大小以及颜色进行展示。在多数国家,传统的烟草控制法一般只针对包装上健康警示用语和图片的展示面积进行规定,而澳大利亚则扩大了传统烟草控制法的规制范围,不仅涵盖了传统的烟草控制措施,还包括了对烟草商标的使用限制——将非文字的商标从烟草产品包装上完全抹去,只能保留品牌名称和企业名称。这一法案的颁布和实行完全超出了烟草生产商的可承受预期,一些大型烟草生产商陆续发起对该法案的国内诉讼和国际争端解决。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