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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与方法:裁判理由的发现与论证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规范分析方法是本论题首先选择的也是最为基础的方法。本书在裁判理由的“发现”与“论证”过程中还使用“类型与范例相结合”的方法,通过“类型”来圈定研究范围,如理由的分类。当然,这种研究方法并非完善,它不可避免地会将那些表面上看上去不属于该物类而实质却不同的东西排除在研究范围内,造成研究对象的缺失或被忽略。

研究目的与方法:裁判理由的发现与论证

一、研究目的

司法公开是当前司法改革的一个热点问题,“司法透明指数”[25]的诞生正适应了这一改革的需求。“司法透明指数”强调裁判文书的公开,然而,裁判文书中理由论证部分缺失或者并不充分是一种常态。[26]裁判理由论证不足,使得裁判文书公开的目的被部分架空,论证义务交给了普通受众,使得他们难以从专业角度察觉判决书是如何体现程序正义的,也无法把握分配正义是如何实现的,此时公开跌入形式主义的陷阱。虽然,司法公开或司法透明是裁判理由公开的外部力量,但它能不能使得裁判理由具有天然正当化的特点实难猜测。在此必须申明的是:只有对裁判理由进行充分的“发现”与“论证”,才有可能使得裁判文书公开具有实践意义,也就是说,裁判理由的发现与论证是裁判文书公开有意义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充分条件。因此,选取“裁判理由的‘发现’与‘论证’”作为研究论题,不仅是学术探索的要求,也是实务发展的必要。

二、研究方法

创新型研究通常离不开常识,是在常识基础上优化问题解决的模式。因此,本书并非刻意独创新的论证模型,也决不盲目照搬前人的论证范式,而是根据本书研究面临的问题以及问题发展的可能脉络,在吸收、改进、综合现有论证模式中,将研究建基于已经被证明了的、实际有效的模式基础之上,构建本书论证的框架与范式。因此,为论证选择与使用的方法由论题所要解决的问题决定,并根据行文论证情况适时作出调整,以适应问题研究的需要。

(一)价值分析法(www.xing528.com)

价值分析,又叫价值权衡,它与涵摄一起构成法律推理的最重要的两个方法之一。首先理由的发现必须以价值为基础,价值是构建制度的基础,在价值的指引下发现事实与规范都不会偏离主题太远。不仅借用价值为某种行为的理由定性,也要从繁多的理由中阐释制度规范的价值所在,谋求统一性或者规范性的程度提高。相比发现活动的“幂律性”(经济学常用的词汇,是指发现活动从一个源头包含的要素出发,逐级发现并不发生横向联系,所形成的路径就像数学的“幂”增长一样),理由论证更是需要在多个选择中进行填充、排序、修饰和润色,往往涉及同级要素的权衡与对比。没有价值分析或权衡的理由选择,经过论证所形成的裁判标准往往是多元价值的复合体,为依此裁判的结果埋下多元对抗或者争议的伏笔。因此,本书既采用定性的又采用阐释性的价值分析方法,注重对行为理由的价值分析。如,第二章对裁判理由的独立性进行价值分析,吸收、借鉴了约瑟夫·拉兹的理由理论,结合实践推理中的发现与论证要求,提出裁判理由于裁判文书甚至整个裁判过程具有独立价值,不仅将独立价值建立在裁判常识之上,更是将独立价值作为解释和统合常识的重要理论基础。理由论证准则的确立以及论证方法都是源于价值的首先确立。

(二)规范分析法

鉴于裁判理由与法律规范的关系,无论是充当裁判标准的裁判理由或称直接法律依据,还是支持裁判标准的裁判理由,都与规则、原则等规范发生密切联系。规范分析方法是本论题首先选择的也是最为基础的方法。规范分析方法主要以裁判理由与法律规范的关系为出发点,注重从逻辑和形式上分析法律概念、判断与推理等思维工具,运用逻辑分析和语义分析,既形成理由的规范系统又要呈现理由论证的精密程度,是凭借逻辑与语言等工具进行分析的法律方法。

本书在裁判理由的“发现”与“论证”过程中还使用“类型与范例相结合”的方法,通过“类型”来圈定研究范围,如理由的分类。在某一具体类型之内,又使用“范例”阐明类型对目标的要求。然后,使用类推思想在相同点或相似点上寻找它们对终极目标——裁判理由正当化上的影响与作用,最后归纳理论上的要点。当然,这种研究方法并非完善,它不可避免地会将那些表面上看上去不属于该物类而实质却不同的东西排除在研究范围内,造成研究对象的缺失或被忽略。除了上述方法,论题还使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手段,重视理论背景的阐释,在此基础上形成理论概括,然后使用理论分析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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