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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写作与使用技巧:商业秘密侵权函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正式向贵司发送律师函,希望贵司在接到本律师函的七个工作日内立即删除贵司网站上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相关信息,并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委托对×××公司的有关信息进行调查;若贵司逾期未履行,×××公司将进一步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向有关部门投诉,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律师写作与使用技巧:商业秘密侵权函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范文一:

律师函(违反保密协议)

×××××××公司:

×××××××律师事务所接受××(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____________律师就你公司雇佣违反竞业禁止员工××、××侵犯××公司商业秘密一事郑重致函你公司:

现你公司聘用的××、××分别曾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及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及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上述合同期间内,××公司与××、××签订了保密协议,该协议第五条第2、3款约定两人从××公司离职后3年内不得自办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甲方商业秘密有关的产品的生产,且不得在与××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单位内担任任何职务;同时,××公司在××、××离职时签订了离职协议,该协议第三、四条约定两人离职后对任职期间获悉的××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资料及客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且在两人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与××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上述协议内容合法有效。××、××在××公司工作期间掌握了公司的大量业务材料及相关商业秘密信息,且两人离职时将上述材料及商业秘密信息擅自带离公司。

依据以上理由:

1.××、××离职后即进入你公司工作,已经违犯了其两人与××公司关于竞业禁止的商定,××公司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清查××、××的责任,请你公司收到本律师函之后,立即解除与××、××的劳动关系。

2.你公司雇佣违犯竞业禁止员工××、××,并应用其两人在××公司工作期间获得的该公司商业秘密,已经违犯了《反不合理竞争法》笫十条之规定,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之规定,该当与××、××一并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若你公司不立即解除与××、××的劳动关系并停止侵权行为,××公司将清查你公司的法律责任。本律师希望你公司本着诚信运营的准则,以维护行业有序发展、保持良性竞争的态度,经过协商的形式处理上述纠纷。望你公司对以上事宜加以注重,并采取积极措施。特此函告,望你公司慎思并妥善对待。

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范文二:(www.xing528.com)

律师函(私自销售商业秘密)

××××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现就×××公司要求贵司删除侵犯其商业秘密的网页事宜,致函如下:

近日,×××公司在贵司网站:“××××××”看到,贵司以有偿经营的方式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提供×××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企业注册报告、企业财务报告、企业指数风险报告、企业信用概览、企业概览、企业认证报告、深度信用报告等侵犯其商业秘密的信息。网站地址为:“×××××××××”

财务报告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或者现金流量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编制财务报告的目的是为了向现有的和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政府部门及其他机构等信息使用者提供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信息,以有利于正确地进行经济决策。而贵司以经营的方式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提供×××公司的财务及信用等信息,将会被其竞争对手用以排除×××公司的竞争,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为保护公司利益,对上述企业财务报告、企业信用报告等信息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这些信息属于×××公司的商业秘密。

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商业秘密。本条所称的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之规定,贵司以有偿经营的方式在网上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提供×××公司的财务信息、信用情况等做法已经侵犯了×××公司的商业秘密。

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正式向贵司发送律师函,希望贵司在接到本律师函的七个工作日内立即删除贵司网站上侵犯×××公司商业秘密的相关信息,并不得接受任何单位委托对×××公司的有关信息进行调查;若贵司逾期未履行,×××公司将进一步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向有关部门投诉,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若对本函有任何异议,请在接到本律师函后的七个工作日内,与本所律师联系。

特此函告!

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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