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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交叉案件律师函技巧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5年11月20日,委托人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设立于2006年2月28日,注册资本6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你本人,仅有的两名股东分别是你和你的妻子王××。转入该公司的19 074 256.58元,既无土地出让的事实,亦无实际交易的存在。否则,委托人将依法向司法机关举报,在追究你刑事责任的同时,收回自己应得财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刑民交叉案件律师函技巧

律师

胡××先生:

本律师受委托人周××先生之委托,经江苏×××律师事务所之委派,现就你非法侵占南京××置业有限公司(原名南京××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土地征收补偿款导致委托人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一事,致函如下:

委托人与××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为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11月15日做出(2005)浦民二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公司偿还委托人借款28万元,并负担10 000元的诉讼费用,因××公司拒绝支付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委托人申请执行,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3日立案,案号(2007)浦执字第00420号;委托人与××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25日做出(2007)浦民二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公司支付委托人120万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15 600元,因××公司拒绝支付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委托人申请执行,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4日立案,案号为(2008)浦执字第01076号。二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公司账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九年来委托人的债权无法实现。

2015年11月20日,委托人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律师及法院调查发现,南京市浦口区土地储备中心曾分别于2007年5月18日、5月25日通过开具转账支票的方式,先后向××公司支付土地征收补偿款共计19 074 256.58元,支票存根上标明,收款人:JH置业投资,用途:浦口科技广场(北江商贸城补偿款),你以单位主管的名义在支票存根上签名;收据上标明:北江商贸城地块补偿款(浦口科技广场),补偿××置业有限公司补偿款。

在办理上述两张转账支票提示付款过程中,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擅自将收款人变更为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江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设立于2006年2月28日,注册资本6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你本人,仅有的两名股东分别是你和你的妻子王××。转入该公司的19 074 256.58元,既无土地出让的事实,亦无实际交易的存在。你利用职务便利,将巨额财产转移到自己及妻子名下的公司,致使申请人持有的两份生效法律文书多年无法执行,该行为已涉嫌犯职务侵占罪、抽逃出资罪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应当从一重罪处罚。

鉴于此,委托人催告你于收函后3日内直接或通过本律师向委托人支付上述应执行款、诉讼费用、迟延履行加倍利息及九年来委托人因办理执行事宜而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文印费、律师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85万元。否则,委托人将依法向司法机关举报,在追究你刑事责任的同时,收回自己应得财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特此函告,请慎思!

律师(签名):×××

江苏×××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附:

一、(2005)浦民二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复印件一份;

二、(2007)浦民二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一份;

三、南京浦口区土地储备中心2007年5月30日记账凭证复印件一份;

四、票据号为02384590,出票日期为2007年5月18日,金额为12000000元,用途为浦口科技广场土地补偿款,单位主管为胡雨山,收款人为南京JH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交通银行票据存根及相对应收据复印件一份;(www.xing528.com)

五、票据号为02384592,出票日期为2007年5月25日,金额为7 074 256.58元,用途为北江商贸城土地补偿款,单位主管为胡雨山,收款人为南京JH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的交通银行票据存根及相对应收据复印件一份;

六、票据号为02384590,出票日期为2007年5月18日,金额为12 000 000元,用途为土地补偿款,收款人为江苏YG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交通银行票据票面复印件一份;

七、票据号为02384592,出票日期为2007年5月27日,金额为7 074 256.58元,用途为土地补偿款,收款人为江苏YG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交通银行票据票面复印件一份;

八、2005年6月22日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口分局公司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九、2005年6月22日南京JH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由单志荣变更为胡雨山)复印件一份;

十、2007年6月1日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浦口分局公司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一份;

十一、2007年6月1日南京JH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由胡雨山变更为单志荣)复印件一份;

十二、JH公司2005、2006、2007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各一份;

十三、2006年2月20日江苏YG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首次股东会纪要复印件一份;

十四、YG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经理情况表格复印件一份;

十五、YG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复印件一份;

十六、YG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十七、2006年2月28日YG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一份;

十八、YG公司2006、2007年度经营情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各一份;

十九、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截图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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