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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与犯罪:归因错误与偏见的影响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海德提出,人们总是把他人的行为归因于内在个性或外在情境。这被称为内归因与外归因。低估情境作用的归因现象被称为基本归因错误。基本归因错误几乎是无法克服的。Ross进行的一项实验说明了这种低估情境因素并高估个人因素的倾向。[27]另一种归因错误是参与者——观察者偏见,指我们把他人的行为归因于个人特性因素的同时,往往寻求情境归因来解释自己的行为。

人格与犯罪:归因错误与偏见的影响

犯罪统计是事后对于犯罪真实数量和具体情况的描述,但犯罪统计本身是不同主体不断介入的过程,这样犯罪统计过程也必然掺杂了很多主观因素。尤其在“法律秩序的大金字塔”中,每一个阶段都涉及不同主体对于人的行为的解释和认定。假设一位警官在巡逻时注意到一个年轻人行为可疑。警官走过去和这个年轻人说话,但他逃走了,再也未被抓获。这位警官可能怎样解释这个事件?这位警官可能认定那个年轻人是一个害怕警官的坏人,也有可能警官认定尽管那个年轻人不是坏人,但其当时正在做错误的事并选择逃跑来避免被逮捕。这两个解释重要的区别在于:在第一种解释中,这位警官假设那个年轻人之所以那么做是因为他就是那种人,即对他的行为归因于其本人而不是他逃跑时的某种特殊情境。在第二种解释中,该警官通过当时情境因素来寻找对逃跑行为的解释。有趣的是,这位警官是如何得出结论的呢?如果这个青年是一名白人女性,可能认定的结果与对黑人男性会有所不同。[23]比如法官必须就一次致命的攻击属于故意杀人还是正当防卫作出说明。我们经常分析人们行为的原因,因为我们总想找到事情为何发生以及人们为什么会那样做的原因,可是我们并非都愿意倾听他人怎样解释发生在他们世界中的事情。

1958年弗里茨·海德提出了归因理论(attribution theory)。海德提出,人们总是把他人的行为归因于内在个性或外在情境。这被称为内归因与外归因。将原因归因于个人内部的差别或者个人特质就更有可能认为某个人应该对他们的行为负责。而如果进行外归因,即相信存在着可以合理解释行为的情境因素,则更可能认为此人不应该受到责怪。通过个人内部特质与外部情境来对人的行为进行解释间的差别是重要的。比如,一位老师想知道某个孩子的敌意到底反映出一种攻击性的人格(内部倾向归因),还是反映出他受到的压力或侮辱(情境归因)。[24]在内归因的情况下,可以假定一个人应该为他自己的行为承担更多的责任。如果进行外归因,则当事人的责任则由于存在特殊的外部因素,被谴责的程度将大大地减少。因此,似乎归因和谴责时应该全面、合理地考虑行为人的相关背景、特定动机及具体情境。比如一起案件是一名妇女杀害了自己的丈夫,但若考虑到她多年来受到了严重身体虐待的事实,那么法庭将会对她从轻判决。法庭在这样的案件上考虑外归因是恰当的。将这名妇女多年来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实作为对她杀人行为的解释要比认为她是一个暴力的、危险的、需要人们对她加以防范的人“更好”。但这显然是不可能完全实现的。海德提出当人们试图理解事件和行为时,就像“幼稚的心理学家”一样,他们形成对他人的某个认识并非通过细致研究和实验检验,而是根据自己对这个世界的个人经验,尤其在面对突发事件时。然而当人们对他人的行为做出不适当和不准确的归因时,问题就会出现。[25]对那些我们熟悉的人,由于经常在不同场合看到他们,我们当然不会将他们的行为简单归因为他们的内部倾向。但是对于陌生人,我们会做出内部倾向归因,因为我们更多地注意这个人,而非情境。而与此同时,这个人的注意力却更多地集中在他所对应的情境。低估情境作用的归因现象被称为基本归因错误(fundamental attribution error)。基本归因错误几乎是无法克服的。[26]

当人们在为他人的行为寻求解释时,会一致地高估内部因素的影响和低估外部因素的影响。在面对一个不利后果时,人们更愿意从当事人身上寻找责怪的理由,而较少地考虑是否存在能够解释这一事件的外在原因。Ross进行的一项实验说明了这种低估情境因素并高估个人因素的倾向。Ross把被试分组,要求每组中一个成员提出一些常识问题,另一个人试着回答,第三个人观察提问和回答的过程,并对提问人及回答人的智力做出归因。Ross发现人们一致认为提问者要比回答者更有智慧,人们甚至对此没有察觉。Gilbert等人提出,考虑导致行为发生的情境因素可能是第二步,或是更为复杂的过程中的一步,它对起初的归因进行再次审议。然而在许多情况下,人们嫌麻烦而不会去考虑那些对自己原有假设构成挑战的因素。[27]另一种归因错误是参与者——观察者偏见,指我们把他人的行为归因于个人特性因素的同时,往往寻求情境归因来解释自己的行为。如果我们对某人怀有同理心,可能会采用对他“有利的”的归因方式,如果我们对他们怀有偏见,则更可能会作出归因于其个人特性的解释。这被称为“自利归因”偏见,指我们在面对一个“好”或者“成功”的结果时,往往将其归因于自己的天赋或者努力。而面对“坏”或者“失败”的结果时,往往试图向外在寻找原因。对别人评价的时候,却恰恰相反。也许这来自于“公平世界假设”,通俗地说就是“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但是我们却简单地推理为“成功的人一定是好的,失败的人则是坏的”——从而这个推理使得富人把自己的富有和穷人的不幸当作理所应当的。[28]

人们经常进行归类,通过把自己遇到的人归纳到印象中已经存在的种类或者群体,基于固有的经验,使用“定势”的方式对他人作出判断,这样可以更快捷地了解他人和做出反应。这种思维“定势”在使我们简化世界的同时,也存在着潜伏的危险,因为它阻挡了我们看到团体成员间存在的个体差异。实际上,每个人都可以被划分为不同的群体。如果在划分群体和对群体特征进行归纳时存在不正确的负面态度,就会使他人得到不相称的评价。偏见意指“事先判断”,它是针对一个群体——通常是一个有不同文化伦理的群体或性别不同的群体——的一种不合理、常是负面的态度。偏见(prejudice)是信念(通常是高度概括的,也被称为刻板)、情感(敌意、嫉妒或恐惧)以及行为倾向性(如歧视)的混合体。如认为肥胖的人是贪吃的、对肥胖的人感到反感,不愿雇用一个肥胖的人。我们预先持有的关于他人的想法会造成对他人行为印象的偏见,预先判断影响了我们的感知。[29]戴维将其定义为:偏见是人们对某一特定社会群体的成员所持的否定性的情绪性态度。[30]奥尔波特提出,偏见有两个重要来源:当人认为某个社会群体的成员对自己的利益构成威胁时,就会产生个人偏见,而当人顺从于群体规范时,就会产生群体偏见,例如,你自己虽没有理由讨厌某一群体的成员,但你的朋友、熟人或同事都对他们很反感,你就也可能产生对那个群体的偏见。[31]偏见和定势存在着直接的联系,并且二者互相影响。比如,如果你对一个特定种族团体的成员有偏见,你的偏见会引导你将这个团体中的所有成员定势化,认为“他们都一样”,从而加强这个联系。这种关系也可能是相反的方向,如果你对一个特定团体的成员存在定势,那么你将会以偏见的方式对待那个团体的所有成员。[32]分类是人类认识世界和他人的起点,把人们分类必然会使用定势,但一旦存在偏见和僵化简单的定势,又没有精确和完整地看待他人的行为,就会出现很大范围的归因错误。如果定势让你相信农民都是爱计较的、老人都是爱碰瓷儿的、女性都是马路杀手、那么你将趋于假设所遇到的农民都是爱计较的、老人都是爱碰瓷儿的、女性都是马路杀手,这已经引发了很多的社会事件。

Duncan考察了这样一种现象,即完全相同的行为,分别由两个从属于不同种族群体的人实施,观察者是否会将其视为不同的行为。他选择大学生作为被试,编为两组并让他们观看一段录像。录像的内容是二人发生口角,口角越来越厉害,直至一人将另外一人推倒。两组被试者所观看的录像的唯一的区别是,一个版本中,推人者是白人,另一组观看到的推人者是黑人。当主试要求被试说出应该用“闹着玩”还是“暴力行为”来形容推人者时,看到推人者是白人的那一组有13%的被试选择将其行为描述为“暴力行为”,看到推人者是黑人的那一组中,有70%的白人学生认为这是“暴力行为”。倘若所有的观察者看到的行为完全一样,只有肇事者的种族有所变化,那么这种巨大的差异是令人震惊的。[33](www.xing528.com)

对于犯罪统计来说,不同的统计方式当然有其特殊的政策目标,如美国的统一犯罪报告数据经常受到诟病:“政府是非常热衷于搜集统计资料的,他们搜集搜集再搜集,添加添加再添加,直至原来的n次方;然后再开立方根,做出漂亮的图表。”“治安管理的变化、制作统计图表的技巧、记录保存的好坏都对罪案的记录有重要的影响。联邦调查局已查出来自管区的统计有明显的缺陷。例如,在1949年,联邦调查局拒绝发表来自纽约警察局的统计资料;改进记录方法后,抢劫率增加了800%……有时,出于政治的考虑,犯罪率会神奇地下降。如当尼克松哥伦比亚作为打击犯罪的实验区后,此地的犯罪率急剧下降,做法很简单,就是把该归入重罪的案件剔除”。“但是你不应忘记,这些数字最初是来自乡村巡夜人之手,是他们记下了他们所憎恨的事件。”[34]

这些“乡村巡夜人”对于事件的归因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犯罪统计的结果。诸多因素可能导致犯罪率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方向上运动。这绝不能理解为一个线性的过程。如“由于民众对犯罪越来越敏感以及他们道德感的改变,使大部分犯罪都被报告给警察。随着公民权利运动的胜利,越来越多的城里居民相信警方能够应对犯罪,因而向警方报案。”[35]如警察对于青少年犯罪者究竟采取正式逮捕还是非正式释放的方式,看起来很简单,实际上却相当的复杂。Piliavin和Briar发现,青少年的态度是决定警察采取何种处理方式的最重要因素,比起感到抱歉、恐惧、对警察充满敬畏的青少年,那些自以为是、不予合作的青少年更有可能被逮捕。积极合作的青少年中有53%只是受到警告而后释放,而不合作的青少年只有5%得到了警告和释放。合作的青少年只有4%被捕,而相比较而言,不合作的青少年有67%被捕。由于黑人青少年看起来更像“不良少年”(他们更喜欢皮夹克、皮靴等穿着打扮),他们就更可能被警察拦下并盘问,当他们犯了同样的罪行时,却可能会受到更为严厉的处治。但是Black和Reiss的观察却是,在波士顿芝加哥华盛顿以及华盛顿州等地,青少年的种族和态度对他们最终被捕起着一些影响作用而已。他们观察到黑人和白人被捕比率分别是21%和8%,对警察不恭的疑犯中有22%被捕,而态度谦恭的青少年中只有16%被捕。然而,那些态度特别顺从的青少年中被捕人数也有22%,和态度不恭的青少年被捕比率相同。他们解释说这是因为有些嫌犯假装对警察充满敬畏,目的是博取同情、逃避被捕,而警察看穿了这一把戏。[36]所以警察对于青少年犯罪者的处理方式和最终数据,除了受到犯罪的严重程度、有无犯罪记录、警察的权力范围等客观因素影响,也要受到该警察对于青少年的主观归类、青少年是否在与警察的接触中表现出“恰如其分”的态度以及该事件发生地区是否有不同阶层的特殊的亚文化、该警察所属群体有无特殊经历造成的特殊定势等许多隐形因素的影响。

因此,“犯罪统计数据不是事实的简单反映,而是被用来更好地理解犯罪的许多工具之一。”[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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