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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心理的生成与个体内部需求的关系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5]但我国学者一般承认“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生成的前提,而犯罪心理的生成又是以满足需要为基础的。”需要的产生是由于个体内部生理或心理存在着某种缺乏或不平衡状态。这五种需要实质上是需要系统的五个层次。犯罪当然可以被视为一种需要;需要考虑以及更重要的,将犯罪视为一种需要有什么作用——能否更好地理解犯罪和犯罪人?

犯罪心理的生成与个体内部需求的关系

虽然作为我国犯罪心理学界独有的概念,犯罪心理结构的有无、含义等问题仍然存在很大争议。[5]但我国学者一般承认“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生成的前提,而犯罪心理的生成又是以满足需要为基础的。”[6]需要是指个体和社会生活所必需的因素在个体头脑中的反映。需要的产生是由于个体内部生理或心理存在着某种缺乏或不平衡状态。[7]实现心理需要的满足是行为的基本动力,如果基本心理需要不能得到满足,个体将产生满足基本心理需要的强烈渴望,如果基本心理需要长期不能得到满足,个体会将目标转向其他的环境[8]从犯罪心理的生成过程和机制看,无论是犯罪动机的生成,还是犯罪人格的形成都是与追求需要的满足有关。在遇到较多或较严重压力性事件时,如果基本心理需要不能得到满足,若较少采取积极应对方式(建设性补偿)而较多采取消极应对方式(病理性补偿),就会出现发展偏差。

马斯洛从心理学的角度,把人的需要按优势出现的先后或力量的强弱分为五大类:即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认知审美和自我实现的需要。这五种需要实质上是需要系统的五个层次。当低层次的需要得到满足后,高层次的需要就处于欲求不满状态,推动个体去行为以获得高层次需要的满足;当高层次的需要得到满足后,又推动个体去满足更高层次的需要。[9]王双桥教授从人学的角度对人的需要加以综合,把人的需要概括为生存需要、享受需要、情感需要、发展需要依次上升的四个层次。[10]

梅传强教授将人的需要归属于生物性需要与社会性需要两大类。犯罪的根源是人的需要及其满足需要的特有方式间的冲突:需要一旦被人意识到,且当其与具体的满足手段或对象相联系时,即产生内驱力推动个体去行为,这时需要就转化为动机。由于动机必然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手段相联系,而行为的手段和方式又必然受到道德法律的评价,所以动机有好坏善恶之分。在恶劣或者不良动机的驱使下,行为人若不顾及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以不合理和不正当的手段来追求需要的满足,其结果必然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威胁或者造成实际侵害;即便出于善良动机,但若蔑视法律(特别是刑事法律)的规定,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和方式来满足需要,其结果也可能构成犯罪。在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有意识地蔑视法律的规定,在犯罪动机的驱使下,通过感觉器官和理性思维,认识犯罪对象的属性、认识客观条件及其变化规律、认识自身情况以及与客观方面的关系、分析犯罪行为的进程以及实现犯罪目的的可能性和必备条件等;通过意志活动选择犯罪手段、作案方式,确立犯罪目标,随时调整行为以符合犯罪目的的需要,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克服困难,排除障碍,保证最终实现犯罪目的;通过情绪情感活动,增加活动力量,激发与犯罪目的相符的行为,减弱和抑制与犯罪目的不相符的行为。在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虽然从事和追求的是另一目的行为或者非目的行为,对于自己行为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已经有所认识,但是在感情上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意志上不采取任何避免行动,而是持有一种听之任之、放任不管的不负责任的心理。这种心理由于可能会导致严重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了严重威胁,所以为法律所不能容忍。在过失犯罪中,犯罪行为的生成是由于行为人的心理缺陷造成的,这种心理缺陷实质上都是人格缺陷的表现;而这种人格缺陷由于可能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对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威胁,因此是为刑法所否定。[11](www.xing528.com)

可见,虽然上面讲述的是“犯罪心理的生成内容”,实际上更多地涉及刑法归责的根据。当然这很正常,因为刑法这一标准是犯罪行为与生俱来的基因,并且如影子一样成为研究中自觉或不自觉的前提。犯罪当然可以被视为一种(犯罪人的)需要;需要考虑以及更重要的,将犯罪视为一种需要有什么作用——能否更好地理解犯罪和犯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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