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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规定》及《印发通知》制定基本原则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制定《暂行规定》和《印发通知》过程中,我们坚持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一是紧扣行政审判实践原则。《暂行规定》中的二、三级案由基本上是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确定。此次制定《暂行规定》尽管进行了一些调整,删除了2004年《案由通知》中案由结构里的行政管理范围,但依然是以被诉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案件案由的核心内容,在原案由基础上进行部分修正,同时增加三级案由的规定。

《暂行规定》及《印发通知》制定基本原则

暂行规定》以列举的方式将行政诉讼中的常见案件案由一一列出,以何种方式列举、以何种方式排序,以及如何确定案由名称,都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向,只有确定了正确的制定规则、修改工作原则和思路,才能构建起内容完整、内在联结紧密、逻辑顺序合理的行政案件案由体系。

在制定《暂行规定》和《印发通知》过程中,我们坚持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一是紧扣行政审判实践原则。行政案件案由起源于行政审判,充实于行政审判,与行政审判一直紧密相伴,也是辅助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力量。因此,制定《暂行规定》必须始终紧紧围绕行政审判工作实践,根据行政审判工作的特点、规律和实际需要进行,不能脱离行政审判工作这个根本。

二是简洁实用原则。行政案件案由主要是由行政审判人员在日常办案中使用,具有概括案件争议标的、明确案件审理对象、指引案件法律适用、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等方面的作用,也是司法统计的重要工具之一。因此,行政案件案由名称应当具有高度概括性,简单明了,便于使用。(www.xing528.com)

三是清晰准确原则。行政案件案由名称要准确,尽可能保证其内涵和外延的唯一性,各类行政案件案由之间要避免相互交叉重叠。《暂行规定》中的二、三级案由基本上是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确定。以法定名称作为案由的表述,能够保证案由名称的规范化、准确性。

四是延续性原则。2004年《案由通知》是根据1989年《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当时的行政审判实践和习惯做法制定的,发挥了积极作用。此次制定《暂行规定》尽管进行了一些调整,删除了2004年《案由通知》中案由结构里的行政管理范围,但依然是以被诉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案件案由的核心内容,在原案由基础上进行部分修正,同时增加三级案由的规定。新的案由规定是在2004年《案由通知》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细化,是对2004年《案由通知》的继承和发展,不是另起炉灶重来。

五是全面覆盖原则。由于行政案件所涉领域极广,在无法穷尽所有被诉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印发通知》中规定了较详细的案由确定规则,为行政审判实践提供了比较明确的指引,尽可能保证审判实践中绝大多数行政案件都能够找到对应的行政案件案由,避免再出现大量不明确、模糊案由,甚至“其他”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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