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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该条款的注释,一些谈判代表认为,一项以与其他国际条约下的义务相一致的方式解释多边投资协定下义务的一般性条款是必要的。谈判各方同意,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义务不适用于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其次,谈判各方就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讨论、分析,不仅涉及多边投资协定框架下知识产权的范围、保护、争端解决等事项,而且包括与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协调问题。

中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一)多边投资协定的谈判文本

多边投资协定草案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条款主要包括:

第一,多边投资协定草案的“投资”定义中包括知识产权。在“投资”定义的评注中,谈判各方同意,应当就间接投资、知识产权等的待遇问题进一步展开谈判。此外,为了澄清多边投资协定框架下“投资”的性质,应该给“投资”定义增加一个注释,明确作为“投资”的财产(asset)必须具有投资属性(characteristics of an investment),例如,资本或其他资源的投资(commitment of capital or other resources),获得收益或利润的预期(expectation of gain or profit),或风险的承担(assumption of risk)。谈判各方就有关知识产权的一些具体问题未能达成一致:(a)是否将“投资”定义中的知识产权的范围限定在《TRIPS协定》的规定范围内;(b)是否应该排除版权和邻接权;(c)是否应该包括新的知识产权;(d)是否仅包括知识产权的经济权利;(e)是否只包括各国国内法规定的知识产权;(f)“投资者”的定义对知识产权的权利持有人(rights holder)有何意义?

多边投资协定谈判小组关于协定文本草案的评注提出,知识产权的范围包括版权和邻接权、专利工业设计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工艺、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机密商业信息)、贸易和服务商标、商号、商誉。对于是否在投资定义中列举这些权利,谈判代表们意见不一。[117]

第二,在关于“履行要求”的条款草案中,对另一个缔约方或非缔约方的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的确立、获益、扩张、管理、经营、维持、使用、享用、出售或其他处置,任一缔约方不能施加、实施或维持以下要求,或者强加任何义务或承诺:向其领域内的自然人或法人转让技术、生产工艺或其他专有知识(proprietary knowledge)——除非该项要求与知识产权的转让有关,而且是以与《TRIPS协定》相一致的方式,转让的。根据该条款的注释,一些谈判代表认为,一项以与其他国际条约下的义务相一致的方式解释多边投资协定下义务的一般性条款是必要的。这样,就不必专门就知识产权作出解释了。在谈判当中,对于该项条款是否涵括将来会出现的知识产权和精神权利(moral rights),谈判各方没有达成一致。对于“履行要求”条款的第(b)项、第(c)项规定是否对知识产权有影响,谈判各方也没有达成一致。[118]

第三,在征收的确定方面,谈判各方认为有必要澄清一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法律规定不会构成征收。协定草案的规定如下:知识产权的确立、限制、废止、失效、法定许可、强制许可、强制集体管理,知识产权集体管理机构保留授权扣除额,不同知识产权持有人之间的报酬共享在本协定下不构成征收,只要上述情况与专门的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保持一致。就这一问题而言,谈判各方在以下方面尚未达成一致:(a)是否规定专门的知识产权条款或根据一个一般性条款来澄清征收不包括正常的政府管理活动;(b)上述情况是穷尽式还是列举式的规定;(c)目前的规定是否足以涵括将来的知识产权;(d)是否应当明确与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相一致的问题;(e)条款中的“确立”(creation)一词是否足以表达谈判各方的意图;等等。

第四,在“投资”待遇问题上,多边投资协定草案规定了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和一般待遇(General Treatment)。谈判各方同意,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义务不适用于国际知识产权条约。谈判各方就下列问题进行了讨论:(a)是否通过与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联结规定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义务的例外;(b)是否对多边投资协定下的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义务规定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义务的例外;(c)是否一般待遇原则也不适用;(d)多边投资协定对新的知识产权的适用性。(www.xing528.com)

第五,在争端解决方面,谈判各方同意,应当限制“论坛选择”(forum shopping),避免与WTO体制的冲突。谈判各方的异议在于:将投资者与国家之间的争端解决机制适用于知识产权问题的适当性;《TRIPS协定》的最惠国待遇义务是否会导致出现“免费搭车者”(free riders)风险?

第六,就权利用尽(Exhaustion of Rights)而言,在是否有必要澄清多边投资协定对知识产权的权利用尽不会规定任何新的义务的问题上,谈判各方也未达成一致。

(二)多边投资协定知识产权条款的特点

从多边投资协定的谈判文件来看,谈判各方在谈判中借鉴了双边投资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等国际条约中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119]在这种基础上,多边投资协定草案中的知识产权条款体现了以下特点:

首先,谈判各方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探讨具有前瞻性,考虑了知识产权范围的扩张问题,多次提及新的知识产权的问题。

其次,谈判各方就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讨论、分析,不仅涉及多边投资协定框架下知识产权的范围、保护、争端解决等事项,而且包括与国际知识产权条约的协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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