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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深圳离岸金融市场发展

时间:2023-07-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深圳是我国最早获得经营离岸金融业务的试点城市。在深圳,经办离岸金融业务的各银行均设有离岸业务部,下设职能科室,分别专门负责经营和管理各项离岸业务。随着我国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离岸金融业务的立法和监管工作正逐步建立,并不断改进。1998年,深圳成立的区域性离岸金融业务同业协会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为离岸业务的行业自律措施。相对于在岸业务来说,离岸金融业务风险较大。

推进深圳离岸金融市场发展

深圳是我国最早获得经营离岸金融业务的试点城市。早在1989年7月,招商银行就成为我国首家获准开办离岸金融业务的银行,而后,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市分行分别获准相继开办离岸金融业务,揭开了我国离岸金融发展的序幕。深圳经营离岸金融业务的机构主要有三类:中外合资银行、外资银行驻中国的分行,以及国内商业银行。目前,深圳国内商业银行离岸金融业务的经营范围,基本上还是传统的国际业务,不同之处只是服务对象为中国的非居民,即具有境外身份的居民和机构及在中国注册但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机构。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国内商业银行离岸金融业务的经营范围大致如下:

a.吸收境外居民和非居民的外汇存款;

b.发放对境外居民和非居民的贷款

c.办理对境外居民和非居民的外汇买卖、汇兑和国际结算业务;

d.参与国际金融市场的资金拆借业务;

e.组织和参与境外国际银团贷款;

f.代理境外居民和非居民的证券买卖业务;

g.办理在国际金融市场发行债券集资业务;

h.为境外公司和企业提供担保和见证业务。

在深圳,经办离岸金融业务的各银行均设有离岸业务部,下设职能科室,分别专门负责经营和管理各项离岸业务。这些职能科室主要包括信贷、资金、会计、国际结算等。(www.xing528.com)

深圳离岸国际金融业务的优惠条件如下:

对离岸国际金融业务所吸收的境外资金,不提取存款准备金;离岸国际金融业务对境外贷款,不占银行信贷规模;离岸国际金融业务所吸收的外汇存款,可以免除国家外汇管制,允许其自由调拨、自由转换。随着我国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离岸金融业务的立法和监管工作正逐步建立,并不断改进。目前,已形成由法规管理、日常监管、内部控制和行业自律等组成的监控体系。由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7年11月和1998年5月分别颁布的《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目前离岸金融业务的主要法规,其就离岸银行业务的性质、服务对象及业务范围的界定、开办方法和管理等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和解释。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通过各银行报送的报表、市场调研等对各地经办银行进行检查和日常监督,各经办银行内部制定各类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实施办法来进行内部检查、内部控制。1998年,深圳成立的区域性离岸金融业务同业协会所制定的规章制度为离岸业务的行业自律措施。这些监管方法和手段对离岸业务的顺利开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在离岸银行业务实行内外分离的经营管理原则下,目前,深圳各行离岸业务的发展呈现出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第一,在经营模式上,采用分离型经营。各家试点银行均设立独立的离岸业务部,专门经营离岸金融业务,避免对在岸业务造成影响和冲击;离岸业务与在岸业务实行分账户管理,离岸业务部单独设账,单独核算,行内并表;离岸账户与在岸账户严格分开,离岸金融业务开户、存款、贷款等业务对象均为外方非居民。

第二,在具体业务上,以传统的存、贷、结算等初级零售业务为主。相对于在岸业务来说,离岸金融业务风险较大。因此,在离岸金融业务开办初期,各行都采取了比较稳妥的经营方针,致力于发展存、贷、结算等传统业务。所以,目前在具体业务上,各开办行只以香港企业、外资企业的外方股东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传统的存、贷、结算等服务,同业拆借等批发业务相对不足。目前,离岸资金来源主要是吸收存款,资金运用主要是商业贷款和贸易融资

第三,在服务对象上,各行离岸客户群主要分布在港澳地区。在拓展离岸国际金融市场方面,深圳充分利用毗邻香港这个国际金融中心的地缘优势,大力拓展香港和澳门市场,以便充分利用国际信息,学习和借鉴国际惯例,规范业务运作。各离岸业务开办银行均在香港(有的还同时在澳门)设立了办事机构,负责港澳地区客户的联系、接单任务。从离岸业务起步到现在,各行离岸客户仍以境外中资企业以及国内外商投资企业境外股东为主要服务对象。目前,香港市场的客户和资金量占全部离岸客户和总资金量的90%以上。

第四,在资金来源上,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直接吸收客户存款,二是通过国外同业拆借形式筹集短期资金,三是发行大额存款证吸引国际金融市场的储蓄资金、待用资金。

第五,各行重视提高离岸资产质量,控制信贷风险。为此,各行均采取了多种措施。1997年9月以来,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要求深圳市各行按月报送“离岸不良贷款统计表”和“离岸大贷款统计表”,初步建立了离岸资产质量跟踪监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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