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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民平等之行政诉讼,汇总生活与法律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眠眠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游某不服,以某县公安局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规划委变更规划许可损害业主利益并未进行听证,程序违法。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

人生在世,无时无刻不与国家机关打交道。出生要上户,少年要上学,成年要工作,晚年要养老;出行遇交警,经营要许可,结婚要登记,购房要产权……这些都离不开国家机关的管理和服务。

当我们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时,怎样维权呢?向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向媒体反映,向人大代表反映……这些都是有效途径。其中,最重要的一条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到法院“民告官”。

我国官民平等,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行政。越权无效,违法必究。

《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它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参加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各种法律规范,是现代国家据以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

有了行政诉讼法,遇到“皇帝”也不折腰。

举案说法

案例一 越权无效

游某系个体工商户,从被告某县公安局处领到允许其进行废品收购的治安管理登记证后,游某就一直从事废旧金属的收购业务。但某县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给游某的营业执照所载明的经营范围中,没有“废品收购”这一项,游某也从未向工商局申请变更登记。某县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游某的废品收购点进行清理检查,查出该点收购有大量的生产性废旧金属,遂认定游某属违法收购,将其收购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扣押,并移交产销总公司按现行价收购。游某不服,以某县公安局为被告诉至人民法院。

思考:

1.某县公安局的查处游某违法经营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律师点评

1.某县公安局查处游某违法经营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因为游某违法经营活动(包括超越经营范围收购机械铁)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的范围,某县公安局对查处游某违法经营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超越权限的行政行为。

2.人民法院应当判决:

(1)撤销被告某县公安局查处游某违法经营的具体行政行为;

(2)某县公安局限期返还扣押游某的废旧金属(如不能返还原物,可按当时的市场价格作价赔偿)。

案例二 业主赢了规划委

2015年5月,某小区149名业主起诉某市规划委员会“行政许可案”,在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业主们称,小区的7号楼在原规划许可证中,用途为“幼儿园、办公室、变电室”。2014年年底,业主们却得知,小区开发商将7号楼按照商业设施的要求与有关方签订了承包和销售协议。开发商这样做的依据是规划许可证,将“幼儿园”改成了“商业用房”。业主们认为,市规划部门变更原小区规划的行为,取消了幼儿园等小区居民的生活配套设施,侵害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规划委在变更小区规划时未进行听证,征求广大业主的意见,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规划委答辩说,原规划许可证中的幼儿园不能满足最小规模要求,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改为商业用房;对原规划进行细微调整,并未对小区居民产生任何不利的影响,不需要进行听证。

法院判令撤销市规委作出的规划许可证,市规划委败诉。

思考:

1.规划委为什么败诉?

2.此案对你有何启示?

律师点评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规划委变更规划许可损害业主利益并未进行听证,程序违法。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公民要树立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勇于维护自身合法权利,学法尊法守法用法。

法律讲坛

有理走遍天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部重要的基本法律,于1989年4月4日由七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又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该法规定了制定这部基本法律的目的和贯穿适用于整个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可以告到法院去的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什么样的行政案件由哪一级法院来管辖;行政诉讼各种参加人和他(她)们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有关的一些问题;行政案件的起诉和受理程序、审理和判决程序;裁定的执行;有关涉外行政诉讼的一些原则;以及诉讼费用和施行日期等问题。

(一)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诉讼判决的形式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6)明显不当的。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依法负有给付义务的,判决被告履行给付义务。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1)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2)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

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

(三)审判监督程序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5)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https://www.xing528.com)

(6)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7)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8)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四)公路“三乱”

根据国务院纠风办、公安部、交通部有关规定,公路“三乱”是指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行为。主要表现有: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收费站、检查站,擅自改变合法站卡的位置或增高分站卡;非法上路查车,随意查车,逢车必查,双向拦车检查罚款;没有法定依据罚款,超标准罚款,重复罚款;滥收过境费,擅自提高过路(桥)费,罚款、收费不给或少给票据,使用不合法票据。

活动探究

活动一 出谋划策:春游的悲剧

2017年4月25日,某市某中学组织学生到野外春游,学生们都非常高兴,大家排着队跟着老师来到野外的小河边。学生们尽情嬉戏玩耍。后来,老师安排学生分组自由活动,大家就三五成群地散开了。

一学生李某发现一种好看的野果,就问其他学生是否可以吃。没有人知道,李某就说:“我先尝尝吧!”于是,李某小心地摘了一粒果吃起来,觉得味道还不错,就又吃了一粒。其他同学看到后,也一边摘一边吃起来。后来,其他小组的同学也好奇地吃起来,而老师并没有制止此事。等到下午要返回学校时,凡是吃了果子的学生都出现不同程度的呕吐、腹痛、头晕等现象,尤其是李某的情况最严重。老师意识到学生可能吃野果中毒了,于是赶紧将学生送到医院救治。结果李某因为吃得过多而中毒死亡。最后,大家才知道这种野果是一种叫水麻桑果的毒果。

思考:

1.假如你是中毒学生的家长,你怎样处理这件事情?

2.假如你是组织这次活动的老师,你怎样处理这件事情?

3.假如你是中毒学生之一,你怎样避免类似事件重演?

活动二 找理由:运政乱罚,法院撤销

章某于2010年在某县南康路旁开了一个小型日用金属制品修理店,从事焊接、氧割等业务。因其店面开在路边,县公路局怀疑其同时从事汽车修理工作。2012年某县公路管理局下属运政稽查队遂向章某填发了公路运输管理规费催款书,要求其缴纳管理费600元,章某以稽查队无权为由予以拒绝。一周以后,该队向章某发出了道路运输违章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处以罚款100元,并补交管理费600元,罚滞纳金共4398元。章某不服诉至某县法院。法院判决撤销稽查队罚款处罚。

思考:

法院判决撤销稽查队罚款处罚的理由是什么?

活动三 小测试:行政诉讼法考试试题

1.吴某之子在部队演习中死亡,部队将《烈士证书》发给吴某。此后吴晴一直凭《烈士证书》领取抚恤金。2015年,县民政局换发《烈士证书》时,未给吴某换发。吴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 )

A.不予受理

B.应予受理

C.告知吴晴向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复议

D.告知吴晴向其子所在部队申请解决

2.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

A.公民王某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专利法的决定不服的

B.甲公司认为某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经营自主权的

C.乙公司对本市知识产权局责令其停止侵犯丙公司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

D.公民赵某申请某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该行政机关拒绝履行,赵某不服的

3.某县税务局依据县政府第17号决定,向全县个体户收取营业额3%的市容维护费。宁某认为该决定与相关法律、法规抵触,拒缴并提起行政诉讼。宁某应对何种行为提起诉讼? ( )

A.县政府制定第17号决定的行为 B.县税务局适用该决定的行为

C.县税务局向其收费的行为 D.可一并提起A、B两项

4.关于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分担的说法哪个是正确的? ( )

A.行政诉讼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

B.行政诉讼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C.行政诉讼原则上是谁主张谁举证

D.行政诉讼中原则上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但在某些情况下,原告也应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

5.某公司被某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违法经营为由吊销营业执照,其不服向该工商管理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原决定,该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中,被告将吊销营业执照改为责令停业,但该公司并未因此而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应当怎样审理? ( )

A.如果被告作出的责令停业的行为是正确的,就裁定终结诉讼

B.应当对责令停业的行为进行审理

C.应当继续审理吊销营业执照的行为

D.驳回起诉

参考答案:1.B 2.A 3.C 4.D 5.C

学法心得

案例感悟一 百姓要好官

《林屋山民送米图》卷子

朱自清

暴方子先生,这一个最小的官,

却傻心眼儿,偏好事好出主意。

丢了官没钱搬家,更没米做饭,

老百姓上万家人给担柴送米。

他却说:傻心眼儿的人有傻报。

林屋山,就是今天太湖西侧的洞庭山。卷子上画的是林屋山的老百姓送米图。送米给什么人呢?是给当地的巡检(相当于今天的一个镇长,最低的一级公务员)暴方子。为何要送米给他呢?原来这暴方子是河南滑县人,也是一个读书的士子,为政清廉,刚直不阿,光绪十六年底(1890年),因得罪上司而遭罢官。暴方子丢了官后境遇窘迫,“债累满身,一钱不存”,不但无钱搬家,甚至连下锅吃饭的米都没有。林屋山当地的老百姓得知内情后,很替他打抱不平,便出来援助他,有的送来几斗米,有的送来几担柴,一月之内竟“蔓延至八十余村,为户约七八千家”。老百姓的这种自发行动,不但是对一个清官的同情支持,也是对腐败官府的一种抗议,更是一次民意的大展示。为此,太湖厅、苏州府和江苏省各级政府大为震惊,要求“严密查访,从严惩办”。可暴方子却不惧怕强权,认为“山民馈送柴米,此乃万众心情所愿,怨者不能阻,爱者不能劝”,自信这是一件光明正大的事情。1948年8月12日,朱自清辞世。他在卷子上题的那首新诗,可能是他的最后一首诗。

案例感悟二 “偷一罚十”

赵某周末带着6岁的女儿小云去某超市购物。当赵某选好东西结完账往外走时,被超市保安拦住,指着小云手中的巧克力问:“这个付钱了没有?”赵某一看连忙道歉,准备回到收银台付款,但保安又指着店门口悬挂的“偷一罚十”的警示牌,要求赵某交出260元的罚款,赵某被迫交了罚款后,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思考:

1.这是行政诉讼吗?

2.假如你是法官,你将如何判决?

3.商家遇到类似情况应怎么办?

律师点评

1.“偷一罚十”是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来行使,商家无权处置。如果公民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治安处罚法》不仅规定有处罚的方式,而且还规定有罚款的最高数额,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约定或者规定罚款的数额。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偷一罚十”规定对消费者而言既不公平又不合理。

3.商家可以将偷拿者送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也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偷拿者赔偿等。

案例感悟三 诉讼时效

原告马某的父亲于2010年3月1日在某乡卫生院上班期间突发昏迷,在县人民医院和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原告和卫生院一直协商认定工伤未果。一年后,原告向人保局申请工伤,人保局以超过一年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能认定为超过了一年时效,一纸诉状将人保局告上了法庭,提起行政诉讼。4月13日,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依法判决撤销人保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被告人保局辩称:一、原告马某的父亲马某某于2010年3月1日发病,而在2011年12月2日才向我局提出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该职工未在规定的发生事故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以不予受理。二、原告父亲生于1949年7月10日,于2010年3月1日生病,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第三人卫生院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不在工伤认定受理范围内。

思考:

你的意见是什么?

律师点评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关于一年的规定,应理解为时效制度,存在中止、中断的事由和情形,原告向被告递交工伤认定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后,被告人保局未依法审查原告的申请是否有导致申请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即以申请超过一年时限为由,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向原告送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名言启迪

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

——《孟子·尽心》

立志做大事,不要立志做大官。

——孙中山

文明的建立不是机器而是思想。

——[俄]列夫·托尔斯泰

【我的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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